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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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審查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或重新招募第二類外國人工作所應檢附之「
    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特訂定本裁量基準。
2
二、雇主應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申請第二類外
    國人工作之初次招募或重新招募應備之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規定
    其表格、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製造業、營造業及養護機構看護工部分(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格
      式如附表一):
      ┌─────────┬─────────────────┐
      │項              目│基                              準│
      ├───┬─────┼─────────────────┤
      │壹、飲│一、飲用水│一、合乎飲用標準之飲用水,須有外國│
      │    食│    之供應│    人易懂之文字或標示以資識別。  │
      │      │          │二、不得設置共用杯具。            │
      │      │          │三、非飲用水源(如工業用水、消防用│
      │      │          │    水等)須有外國人易懂之文字或標│
      │      │          │    示以資識別。                  │
      │      ├─────┼─────────────────┤
      │      │二、餐廳、│一、餐廳、廚房應隔離,並應隨時清理│
      │      │    廚房(│    ,且應有充分照明、通風、防止蚊│
      │      │    如設置│    、蠅、蟑螂、老鼠等之設施。    │
      │      │    應符合│二、應備清潔衛生餐具及桌椅設施。  │
      │      │    之標準│三、經健康檢查不合格之外國人遣返前│
      │      │    )    │    其所使用餐具應特別單獨處理,不│
      │      │          │    得與其他外國人混合使用。      │
      │      │          │四、餐廳、廚房均應設置足夠(二處以│
      │      │          │    上)之安全門以因應緊急事故發生│
      │      │          │    時逃生之需。                  │
      │      │          │五、餐廳、廚房與衛生、化糞處理設備│
      │      │          │    間應距離三十公尺以上(衛生沖水│
      │      │          │    式廁所不在此限)。            │
      │      │          │六、經常維持整潔,由專人巡檢,並作│
      │      │          │    成紀錄。                      │
      │      ├─────┼─────────────────┤
      │      │三、伙食  │一、雇主提供外國人伙食者,應尊重外│
      │      │          │    國人意願,確保伙食之衛生、足夠│
      │      │          │    且等價。                      │
      │      │          │二、外國人自費由雇主提供伙食者,應│
      │      │          │    尊重外國人意願,確保伙食之衛生│
      │      │          │    、足夠且等價,外國人人數未滿三│
      │      │          │    十人,應斟酌外國人多數意見決定│
      │      │          │    伙食樣式;三十人以上者,應由雇│
      │      │          │    主與外國人共組伙食委員會,伙食│
      │      │          │    委員人數三分之二由外國人擔任。│
      ├───┼─────┼─────────────────┤
      │貳、住│一、消防設│宿舍須取得合法建照及符合消防安全設│
      │    宿│    施    │備標準證明文件,消防設施須以外國人│
      │      │          │易懂之文字標示。                  │
      │      ├─────┼─────────────────┤
      │      │二、宿舍通│宿舍區應設置寬敞暢通之通道(其通道│
      │      │    道    │之寬度在兩側有寢室時為一‧六公尺以│
      │      │          │上,其他時為一‧二公尺以上),並以│
      │      │          │外國人易懂之文字或標示,標明緊急事│
      │      │          │故時之疏散方向。                  │
      │      ├─────┼─────────────────┤
      │      │三、宿舍不│一、爆炸性物質、發火性物質、氧化性│
      │      │    得設置│    物質、引火性物質、可燃性氣體或│
      │      │    於以下│    大量易燃性物質之放置或儲存場所│
      │      │    工作場│    。                            │
      │      │    所內  │二、使用窯、鍋爐之作業場所。      │
      │      │          │三、發散安全衛生上有害氣體、蒸汽或│
      │      │          │    粉塵之作業場所。              │
      │      │          │四、產生強烈振動及噪音之機械設備附│
      │      │          │    近場所。                      │
      │      ├─────┼─────────────────┤
      │      │四、居住面│外國人之居住面積,宿舍室內總面積除│
      │      │    積    │以總人數,每人應在三.二平方公尺以│
      │      │          │上。                              │
      │      ├─────┼─────────────────┤
      │      │五、宿舍應│一、廁所便坑數以住宿男性外國人每二│
      │      │    設置合│    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便池數│
      │      │    乎規定│    以每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為原│
      │      │    之廁所│    則。                          │
      │      │    、盥洗│二、女廁所便坑數以住宿女性外國人每│
      │      │    設備  │    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為原則。│
      │      │          │三、浴室應設置合乎安全規定之冷、熱│
      │      │          │    水供應設施。                  │
      │      │          │四、經常維持整潔,依性別妥為分界,│
      │      │          │    並注重其隱私。                │
      │      ├─────┼─────────────────┤
      │      │六、隔離措│經衛生機關健康檢查有法定傳染病待遣│
      │      │    施    │返之外國人應安排隔離措施。        │
      │      ├─────┼─────────────────┤
      │      │七、訂定外│訂定外國人住宿管理規則,並以外國人│
      │      │    國人住│易懂文字公布。                    │
      │      │    宿管理│                                  │
      │      │    規則  │                                  │
      │      ├─────┼─────────────────┤
      │      │八、保護外│雇主應負擔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之責,│
      │      │    國人人│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騷擾防治法│
      │      │    身安全│規定,善盡保護外國人隱私。        │
      ├───┼─────┼─────────────────┤
      │參、管│一、訂定外│以外國人易懂文字訂定外國人生活須知│
      │    理│    國人生│(含環境介紹、設備使用說明及外語廣│
      │    方│    活須知│播電臺節目簡介等),在顯而易見之場│
      │    面│    ,環境│所公告,且於外國人住宿前以其易懂語│
      │      │    介紹及│言說明之。                        │
      │      │    設備使│                                  │
      │      │    用說明│                                  │
      │      ├─────┼─────────────────┤
      │      │二、雇主或│一、聘僱人數達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者│
      │      │    其委任│    ,至少設置管理人員一人。      │
      │      │    之私立│二、聘僱人數達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
      │      │    就業服│    者,至少設置管理人員二人。    │
      │      │    務機構│三、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每增加│
      │      │    ,應設│    聘僱一百人,至少應增設管理人員│
      │      │    置外國│    一人。                        │
      │      │    人生活│                                  │
      │      │    管理人│                                  │
      │      │    員    │                                  │
      │      ├─────┼─────────────────┤
      │      │三、聘僱外│一、聘僱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
      │      │    國人中│    者,至少應有一人具有雙語能力。│
      │      │    應配置│二、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
      │      │    具有雙│    者,至少應有二人具有雙語能力。│
      │      │    語(即│三、聘僱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每增加│
      │      │    華語及│    聘僱一百人者,至少應增加一人具│
      │      │    該等外│    有雙語能力。                  │
      │      │    國人母│                                  │
      │      │    國語)│                                  │
      │      │    能力人│                                  │
      │      │    員    │                                  │
      │      ├─────┼─────────────────┤
      │      │四、辦理「│辦理外國人「職前講習」,介紹在華工│
      │      │    職前講│作期間應遵守之法令                │
      │      │    習」  │                                  │
      │      ├─────┼─────────────────┤
      │      │五、休閒設│一、聘僱外國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提│
      │      │    施及宗│    供適當休閒設施。              │
      │      │    教信仰│二、聘僱外國人數達五十人以上者,應│
      │      │    場所之│    提供外國人宗教信仰場所或宗教信│
      │      │    設置  │    仰之資訊。                    │
      │      ├─────┼─────────────────┤
      │      │六、雇主應│一、雇主應設置公告內部申訴機制,處│
      │      │    設置及│    理外國人管理、伙食及住宿問題,│
      │      │    公告申│    並專責處理。                  │
      │      │    訴處理│二、雇主應公告各直轄市、縣(市)政│
      │      │    機制。│    府諮詢服務中心及本會職業訓練局│
      │      │          │    機場諮詢服務站等申訴機制。    │
      │      │          │三、雇主應公告本會職業訓練局免費申│
      │      │          │    訴服務專線。                  │
      └───┴─────┴─────────────────┘
(二)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部分(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格式如附表二
      )
      ┌─────────┬─────────────────┐
      │項              目│基                              準│
      ├───┬─────┼─────────────────┤
      │壹、飲│一、飲用水│合乎飲用標準之飲用水,須有外國人易│
      │    食│          │懂之文字或標示以資識別。          │
      │      ├─────┼─────────────────┤
      │      │二、杯具  │不得設置共用杯具。                │
      │      ├─────┼─────────────────┤
      │      │三、伙食  │一、外國人自費雇主提供伙食者,應確│
      │      │          │    保伙食之衛生、足夠且等價。    │
      │      │          │二、雇主免費提供外國人伙食,應尊重│
      │      │          │    外國人意願。                  │
      ├───┼─────┼─────────────────┤
      │貳、住│一、居住  │須保障外國人安全,注重整潔與衛生。│
      │    宿├─────┼─────────────────┤
      │      │二、隔離措│經衛生機關健康檢查有法定傳染病待遣│
      │      │    施    │返之外國人應安排隔離措施。        │
      │      ├─────┼─────────────────┤
      │      │三、緊急事│為因應緊急事故發生時之處置,應以外│
      │      │    故處置│國人易懂文字或語言說明求救電話、逃│
      │      │          │生路線等緊急應變措施。            │
      ├───┼─────┼─────────────────┤
      │參、保│保護外國人│雇主應善盡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之責,│
      │    護│人身安全  │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騷擾防治法│
      │    外│          │規定,善盡保護外國人隱私。        │
      │    國│          │                                  │
      │    人│          │                                  │
      │    人│          │                                  │
      │    身│          │                                  │
      │    安│          │                                  │
      │    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