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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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處理本局國家賠償
    事件,特設置國家賠償事件審議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其設置依
    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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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 關於本局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方式及協議內容之研議事項。
 (二) 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事項。
 (三) 奉  交議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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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本局局長遴派熟諳業務、法令人員兼任
    之,並指定副局長一人擔任召集人。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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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
    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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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局綜合規劃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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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情形,隨時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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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局綜合規劃組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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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及有關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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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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