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驗試場注意事項 (民國 82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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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試場注意事項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訂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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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檢人於檢定時,應遵守本試場注意事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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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檢人應於預備鈴響時依座號就座。規定檢定時間開始後十五分鐘尚
    未入場者,不准入場;檢定時間開始後四十五分鐘內,不准出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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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檢人就座後,應將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置於桌面左前角,以備核對
    ;並自行核對試卷浮籤 (或試卡) 上姓名、座號、職類、等級及試題
    等是否相符,如發現不符或彌封角未彌封妥當,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
    理。應檢人之書籍文件應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不得置抽屜中
    ,桌椅下、座位旁或隨身攜帶,違者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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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檢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其學科測驗成績並以零分
    計算。
 (一) 冒名頂替者。 
 (二) 互換座位或試題、試卷 (或試卡) 者。
 (三) 傳遞資料或信號者。 
 (四) 夾帶書籍、文件或規定以外之器物者。 
 (五) 不繳交試題、試卷 (或試卡) 者。
 (六) 使用禁止使用之計算工具者。 
 (七) 窺視他人試卷或故意讓人窺視其答案者。 
 (八) 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符號者。 
 (九) 未遵守試場注意事項,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者
      。
    犯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另由試務辦理單位分別通知其服務單位
    或就讀學校,並依考試法之規定處理;應檢人雖將證據湮滅,但經監
    場人員負責證實者,仍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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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檢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學科測驗成績扣除二十分。 
 (一) 誤坐或誤用他人試卷 (或試卡) 作答者。
 (二) 拆開試卷或彌封角者,或裁割試卷 (或試卡) 用紙或污損試卷 (或
      試卡) 者。
 (三) 撕去卷面浮籤或試卷 (或試卡) 上書寫姓名或其他不應有的文字、
      符號者。
 (四) 考試完畢鈴響後,仍繼續作答不繳卷者,繳卷後,未即出場經勸導
      不聽從者。
 (五) 不依試卷 (或試卡) 、試題說明或附註事項作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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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扣考扣分程序,依照學科測驗監場人員須知第拾條及拾壹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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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應檢人繳卷時,應將試卷 (或試卡) 及試題一併繳交監場人員,由監
    場人員在准考證簽章後,始得出場,出場後,不准再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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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檢定進行中,如遇有空襲警報或其他事故,悉聽監場人員指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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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試場內外如發現有擾亂考試秩序,或影響考試信譽等情事,其情節重
    大者,得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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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應檢人違反本試場注意事項,於考試後發現者,由試務辦理單位,
      依本試場注意事項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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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採用筆試者準用本試場注意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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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未盡事宜,除依考試院訂頒之試場規則辦理外,由各該考區負
      責人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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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試場注意事項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