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 (民國 92 年 03 月 24 日修正)
1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
及比率」如下:
(一)福利輔助項目:婚、喪、喜、慶、生育、傷病、急難救助、急難貸
      款、災害輔助等,本項最高動支比率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
      入總額百分之三十。
(二)教育獎助項目:勞工進修補助、子女教育獎助等,本項最高動支比
      率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百分之四十。
(三)休閒育樂項目:文康活動、社團活動、休閒旅遊、育樂設施等,本
      項最高動支比率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百分之五十。
(四)其他福利事項:年節慰問、團體保險、住宅貸款利息補助、財產形
      成、托兒及眷屬照顧補助、退休職工慰問、其他福利等,本項最高
      動支比率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百分之四十。
以上各款動支比率總數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百。職工福利金以現金方式發
給職工,應以直接及普遍性為主,並以不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
百分之三十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