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強化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 位管理,提昇教育訓練品質,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處理 訓練單位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案件,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所稱訓練單位,係指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八條所 定之訓練單位。
三、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發現訓練單位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 定之行政處分案件,應視違反情節,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處分書稿( 如格式一),連同有關文件依行政程序核定後,通知受處分人。
四、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罰鍰處分之繳納期限,為送達處分書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受處分人於繳納期限屆滿尚未繳納者,原處分機 關應擬具催繳通知書稿(如格式二)催繳之。
五、受處分人於催繳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仍未依限繳納者,原處 分機關得檢附必要文件,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 處強制執行。
六、處分機關對於訓練單位之違反情節如涉及職業訓練法相關規定事宜, 應移請本會職業訓練局依規定處理。
七、訓練單位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案件,其裁量基準如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