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製訂作業須知 (民國 93 年 10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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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辦理規範製訂相關事項,特訂
    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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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於選定規範製訂人員後,應辦理技術講習,使規範製訂人員熟稔
    作業程序與規定,以維護技能檢定各職類規範之品質與均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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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應召集規範製訂人員出席分工協調會議,以訂定規範製訂作業進
    度 (如附件一) 及工作分配,並確認規範主編 (修) 人員及製訂範圍
    、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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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成後,本會應要求規範製訂人員參加規範製訂會議,檢討規範初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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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規範製訂包含規範編訂及規範修訂 (以下簡稱編訂及修訂) 。「編訂
    」係指新開發職類或原有職類升級,需新製訂規範內容;「修訂」係
    指原職類各級別,因技能內涵變動,需修正原訂規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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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規範製訂之格式:
 (一) 封面:上方橫書「技能檢定規範之○○○○○ (職類代號) 」,中
      間為職類名稱,如「冷凍空調裝修」,名稱下加列 (草案) 二字,
      下方載明編印單位及日期 (如附件二) 。
 (二) 目錄:一律橫書各級技能檢定規範及頁次 (如附件三) 。
 (三) 規範說明:敘述規範編訂或修訂之緣起、經過、分項、分級依據、
      其行業中定位及本次編 (修) 訂之重點等 (如附件四) 。
 (四) 內容:
      1標題:○○○ (職類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
      2公告及修正日期與文號:在標題右下方,註明公告日期及修正公
        告之日期與文號。
      3級別:註明甲級、乙級、丙級或單一級。
      4工作範圍:簡要說明該職類級別合格技術士之工作範圍。
      5應具知能:其書寫內容如次,另僅有甲級或乙級者得比照之。
       (1) 丙級:應具備下列各項技能及相關知識。
       (2) 乙級:除應具備丙級技術士之各項技能及相關知識外,並應
            具備下列各項技能及相關知識。
       (3) 甲級:除應具備乙級技術士之各項技能及相關知識外,並應
            具備下列各項技能及相關知識。
       (4) 單一級:應具備下列各項技能及相關知識。
      6本文:
       (1) 個別性職類:分為下列四欄 (如附件五) :
            A. 工作項目:明列檢定職類各級主要工作項目 (如:乙級
                商業計算職類之工作項目之一為「珠算」) 。
            B. 技能種類:針對各工作項目,明列所需技能種類 (如:
                乙級商業計算職類「珠算」之技能種類,分為「乘算」
                、「除算」、「加減算」、「傳票算」等四種) 。
            C. 技能標準:針對每一技能種類,明列其技能標準。書寫
                技能標準時,均統一以「能」字開頭說明,並儘可能具
                體量化 (如:「乘算」之技能標準說明:能以正確方法
                操作珠算,被乘數與乘數共十位,名數及無名數之整數
                、帶小數、純小數計算二十題,限制時間為八分三十秒
                ) 。
            D. 相關知識:明列應具備之相關知識。書寫相關知識時,
                統一以「瞭解」字開頭 (如:「珠算」之相關工作知識
                -瞭解珠算之基本常識、瞭解珠算在單位換算、利息、
                年金…等商業計算上的應用) ,不得以含糊之方式書寫
                 (如:瞭解電工法規、營建法規、電工原理、機構學、
                氣油壓概論、輸配電學、照明工程、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控制電路等) 。
       (2) 職類群職類:
            專業知識具共通性之職類,於統籌規劃後,其撰寫格式分為
            「本職類專業知能」及「共同科目」二部分 (如附件六) ;
            「共同科目」部分,各級之撰寫方式,分為下列三欄:
            A. 科目:明列共通性專業知識之主要學科測試科目。
            B. 檢定項目:針對各科目,明列檢定項目。
            C. 相關知識:明列檢定項目應具備之知識。
            「本職類專業知能」部分,其撰寫方式,與個別性職類相同
            ,甲、乙、丙級均各分為:工作項目、技能種類、技能標準
            及相關知識等四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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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規範製訂,應配合該職類目前相關法規、科技發展狀況、行業技能與
    知識及產業需求等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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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規範繕印格式,採用 A4 紙直式橫書方式;完成規範草案時,應撰寫
    「製訂總說明」 (如附件七) ,如係修訂規範,並應撰寫「修訂對照
    表」 (如附件八) ,對照表內容應包含修正內容、現行內容及說明等
    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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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完成規範編 (修) 訂草案後,由本會分別函請各有關單位 (含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 表示意見,再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學校、訓練機構
    、事業機構或團體及原規範製訂小組召開會議共同審查,並依行政程
    序,簽報核定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