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製訂作業須知 (民國 103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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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規範製訂相關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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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部於選定規範製訂人員後,應辦理技術講習,使規範製訂人員熟稔
    作業程序與規定,以維護技能檢定各職類規範之品質與均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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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部應召集規範製訂人員出席分工協調會議,以訂定規範製訂作業進
    度(如附件一)及工作分配,並確認規範主編(修)人員及製訂範圍
    、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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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成後,本部應要求規範製訂人員參加規範製訂會議,檢討規範初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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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規範製訂包含規範編訂及規範修訂(以下簡稱編訂及修訂)。「編訂
    」係指新開發職類或原有職類升級,需新製訂規範內容;「修訂」係
    指原職類各級別,因技能內涵變動,需修正原訂規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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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規範製訂之格式:
(一)封面:上方橫書「技能檢定規範之○○○○○(職類代號)」,中
      間為職類名稱,如「冷凍空調裝修」,名稱下加列(草案)二字,
      下方載明編印單位及日期(如附件二)。
(二)目錄:一律橫書各級技能檢定規範及頁次(如附件三)。
(三)規範說明:敘述規範編訂或修訂之緣起、經過、分項、分級依據、
      其行業中定位及本次編(修)訂之重點等(如附件四)。
(四)內容:
      1.標題:○○○(職類名稱)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
      2.公告及修正日期與文號:在標題右下方,註明公告日期及修正公
        告之日期與文號。
      3.級別:註明甲級、乙級、丙級或單一級。
      4.工作範圍:簡要說明該職類級別合格技術士之工作範圍。
      5.應具知能:其書寫內容如次,另僅有甲級或乙級者得比照之。
     (1)丙級:應具備下列各項技能及相關知識。
     (2)乙級:除應具備丙級技術士之各項技能及相關知識外,並應具
          備下列各項技能及相關知識。
     (3)甲級:除應具備乙級技術士之各項技能及相關知識外,並應具
          備下列各項技能及相關知識。
     (4)單一級:應具備下列各項技能及相關知識。
      6.本文:
     (1)個別性職類:分為下列四欄(如附件五):
          A.工作項目:明列檢定職類各級主要工作項目(如:乙級商業
            計算職類之工作項目之一為「珠算」)。
          B.技能種類:針對各工作項目,明列所需技能種類(如:乙級
            商業計算職類「珠算」之技能種類,分為「乘算」、「除算
            」、「加減算」、「傳票算」等四種)。
          C.技能標準:針對每一技能種類,明列其技能標準。書寫技能
            標準時,均統一以「能」字開頭說明,並儘可能具體量化(
            如:「乘算」之技能標準說明:能以正確方法操作珠算,被
            乘數與乘數共十位,名數及無名數之整數、帶小數、純小數
            計算二十題,限制時間為八分三十秒)。
          D.相關知識:明列應具備之相關知識。書寫相關知識時,統一
            以「瞭解」字開頭(如:「珠算」之相關工作知識-瞭解珠
            算之基本常識、瞭解珠算在單位換算、利息、年金…等商業
            計算上的應用),不得以含糊之方式書寫(如:瞭解電工法
            規、營建法規、電工原理、機構學、氣油壓概論、輸配電學
            、照明工程、屋內線路裝置規則、控制電路等)。
     (2)職類群職類:
          專業知識具共通性之職類,於統籌規劃後,其撰寫格式分為「
          本職類專業知能」及「共同科目」二部分(如附件六);「共
          同科目」部分,各級之撰寫方式,分為下列三欄:
          A.科目:明列共通性專業知識之主要學科測試科目。
          B.檢定項目:針對各科目,明列檢定項目。
          C.相關知識:明列檢定項目應具備之知識。
          「本職類專業知能」部分,其撰寫方式,與個別性職類相同,
          甲、乙、丙級均各分為:工作項目、技能種類、技能標準及相
          關知識等四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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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規範製訂,應配合該職類目前相關法規、科技發展狀況、行業技能與
    知識及產業需求等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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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規範繕印格式,採用 A4 紙直式橫書方式;完成規範草案時,應撰寫
    「製訂總說明」(如附件七),如係修訂規範,並應撰寫「修訂對照
    表」(如附件八),對照表內容應包含修正內容、現行內容及說明等
    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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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完成規範編(修)訂草案後,由本部分別函請各有關單位(含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表示意見,再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學校、訓練機構
    、事業機構或團體及原規範製訂小組召開會議共同審查,並依行政程
    序,簽報核定下達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