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題庫命製作業須知 (民國 93 年 10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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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辦理學科題庫命製相關事項,
    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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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於選定題庫命製人員後,應辦理技術講習,使題庫命製人員熟稔
    作業程序與規定,以維護技能檢定各職類學科題庫命製之品質與均一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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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應召集題庫命製人員出席分工協調會議,並決定下列事項:
 (一) 排定作業進度:依工作期程,明確劃分工作。 (如附件一) 
 (二) 排定命題工作分配表:應排定各人員主筆之主要工作項目、附屬項
      目及命題數量。 (如附件二) 
 (三) 排定是非題及選擇題數量分配表:訂定職類各級別之工作項目所佔
      百分比 (宜為偶數) ,各工作項目是非題及選擇題題數,以各二分
      之一為分配原則。 (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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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成後,本會應要求題庫命製人員參加題庫命製會議,檢討題庫初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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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題庫命製之類別,有下列二種:
 (一) 新命製:題庫題數不足或新開發之職類,需加以增加或命製者。
 (二) 整理:因應行業技術進步、相關法令修正、格式不符規定或不符時
      宜等,將現有題庫,逐題檢討修訂。有關新命製或整理之試題,均
      應合併於各工作項目內成為一套完整之題庫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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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題庫命製應依據該職類技能檢定規範各級別之「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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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每職類、級別之題數,均應在八百題以上;是非及選擇題數,為配合
    電腦抽題作業,應各佔該題庫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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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是非題部分,係採倒扣計分方式,答錯一題,倒扣0. 5分,題意應
    明確,避免使用具暗示性之用語,並不得命製正反配對之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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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選擇題部分,採四選一之作答方式為原則,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 避免使用具暗示性之用語及「以上皆對」、「以上皆可」、「以上
      皆非」、「不一定」等答案。
 (二) 若四個答案選項均為數字,應依序排列。
 (三) 試題或答案採圖形、符號者,須有正式製圖或電腦繪圖。
 (四) 不得命製連鎖性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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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為測試應檢人之專業程度,甲、乙、丙各級間題庫應有一定之難易度
    區分,同級之是非題與選擇題不得重複。甲級題庫可包括該職類之乙
    、丙級題庫,乙級題庫則可包括丙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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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題庫命製人員應依所分配工作項目,預擬試題初稿 (稿紙如附件四
      ) ,提交命題會議進行逐題審查,試題若有爭議,該題則不予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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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製作格式採用 B4 紙直式橫書方式辦理;題庫中之文字、符號,應
      避免使用半型字、上下標 (如須使用上下標,則應採用圖形檔) 、
      簡體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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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學科題庫初稿完成全份打印後,由本會召開校核會議作最後審定;
      無誤後,印「比例資料報表」 (如附件五) ,供電腦抽題之依據,
      題庫命製人員應於報表上簽章,並填寫學科題庫命製重點摘要說明
      ,命題作業始算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