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就業協助方案 (民國 93 年 11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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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緣起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協助具有就業意願與需求之外
    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就業,除整合現行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措施外,加
    強就業資訊提供、增進其尋職與職場適應能力,並以增加雇主僱用等
    促進其就業,特訂定「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就業協助方案」 (以下簡
    稱本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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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依據
一、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
二、行政院秘書長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院臺內字第○九三○○二三一四
    六號函「開發新移入人力資源,提供相關之就業與創業技能訓練,協
    助新移入人力提升就業、創意及創業能力」。
三、監察院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調查「對於外籍與大陸配偶在臺生活適
    應及居留工作權等社會及法律問題,相關主管機關因應措施如何之調
    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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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就業與職業訓練需求分析
    目前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約有三十萬人,其中外籍配偶約有十一
    萬人,在我國境內並持有效居留證者約為八萬四千四百三十人;至於
    大陸地區配偶約有十九萬人,在臺約有十三萬人。
    依內政部九十三年六月「外籍與大陸配偶生活狀況調查報告」顯示,
    外籍配偶具有工作資格者約為八萬二千二百一十九人,有工作者為二
    萬八千四百九十六人;大陸地區配偶具有工作資格者約為三萬二千二
    百七十二人,有工作者為二萬三千二百九十四人,合計無工作者約為
    六萬二千七百○一人。但外籍及大陸地區配偶有子女者佔 59 %,其
    中其子女年齡在六歲以下 (含) 佔 84.6%。實務上,上開無工作者六
    萬二千七百○一人中,除因家庭或個人因素,有立即投入職場之需求
    外,大多有延後至子女稍大才考慮就業,因此預估每年需積極尋找工
    作者約有一萬二千餘人 (約為百分之二十) ,扣除透過親友介紹工作
    或自行尋職外,尚有因就業能力或資訊不足,需政府協助就業者。
    復依內政部上開調查報告顯示,外籍配偶平均年齡為 27 歲,教育程
    度為國中 (初職) 及小學 (自修) 者佔 50.8%。大陸地區配偶平均年
    齡為 33 歲,教育程度為國中 (初職) 及高中 (高職) 者佔 68.1%。
    外籍配偶希望接受訓練課程依序為語文訓練、識字教育,其次為就業
    訓練;按居住時間分,滿六年以上者,除最希望接受語文訓練、識字
    教育與就業訓練外,其次為生活技能訓練課程。大陸地區配偶希望接
    受訓練課程依序為就業訓練、語文訓練、識字訓練;按居住時間分,
    滿八年以上者,除最希望接受就業訓練、語文訓練、識字教育外,其
    次為生活技能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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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適用對象
    具就業意願之失業外籍配偶 (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
    民結婚,且獲准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者) 及具有工作權之失業大陸
    地區配偶 (獲准依親居留期間有工作許可證、長期居留或定居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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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目的
一、提供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措施,培養其就業技能,並協助就業。
二、協助紓緩家庭生活壓力,達成維持其家庭經濟穩定及生活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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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服務項目
一、就業諮詢及就業推介相關資訊與服務
 (一) 設置特別服務窗口:
      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個案管理員,由專人提供就業諮詢、職業
      訓練諮詢、個案管理、推介就業或職業訓練,並提供最新就業機會
      與職業訓練相關訊息。
 (二) 提供就業資訊及印製「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就業服務宣導單」:
      針對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是否可工作、是否需申請工作許可、如何
      獲得就業服務相關資訊、受暴之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是否可免費參
      加訓練等,提供相關資訊,以協助有就業意願及需求之外籍與大陸
      地區配偶順利就業。
 (三) 辦理就業促進研習專班:
      包含就業準備班、求職技巧班等,說明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之相關
      法規、資訊與就業機會,以強化其就業技能及就業準備。
 (四) 針對參加國民學校補習教育、識字教育或職業養成教育等相關研習
      結業之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協助渠等優先就業。
 (五) 加強對業者宣導或協調雇主,以排除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就業障礙
      ,提高雇主僱用意願。
二、提供職業訓練
 (一) 開辦職業訓練專班:
      由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考量服務轄區縣市就業需求,
      並經由地方政府所辦理之生活適應輔導班、教育研習班等活動,掌
      握有參加職業訓練需求之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名冊,辦理適合渠等
      就業之職類專班訓練。
 (二) 補助訓練費用:
      本方案適用對象,得比照一般國民參加本會規劃辦理之各種職業訓
      練,並依相關規定由政府給予訓練費用百分之五十至八十之補助。
 (三) 免費參加職業訓練:
      1.本方案適用對象中具有下列身分之一者 (1) 中低收入戶 (申請
        者為全戶家庭總收入每月平均未達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點五倍者
        )  (2) 身心障礙者 (3) 負擔家計婦女 (4) 中高齡者 (5) 
        急難救助戶 (6) 家庭暴力被害人,可免費參加本會規劃辦理或
        補助之各種職業訓練。
      2.符合前項條件之一者,得依「職業訓練券實施計畫」發給乙式職
        訓券,免費參加經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評選合格之
        訓練單位辦理之各項職業訓練。
 (四) 協助參加技能檢定:
      參加職業訓練結業後,由承訓單位輔導參加技能檢定,以提升技能
      及求職能力。
三、運用「臨時工作津貼」與「僱用獎助津貼」,協助就業:
    凡失業週期達十二週以上且經濟條件為中低收入者之外籍與大陸地區
    配偶 (申請者為全戶家庭總收入每月平均未達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點
    五倍者) ,本會運用「臨時工作津貼」與「僱用獎助津貼」補助,以
    協助其尋找適當雇主,以利就業。前開兩項津貼說明如下:
 (一) 臨時工作津貼:津貼發給標準為每小時新臺幣九十五元,每月最高
      發給一百七十六小時,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二) 僱用獎助津貼: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並經雇主僱用滿六
      個月後,依受僱勞工人數每人每月發給雇主新臺幣五千元,最長發
      給十二個月為限。
四、輔導發展異國文化小額創業,提供創業諮詢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
    理創業研習專班:
 (一) 凡有創業意願者,透過創業諮詢輔導團提供創業前、中、後一對一
      之諮詢服務或創業相關研習課程,協助小額創業者降低創業期間風
      險。
 (二) 已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者,四十五歲以上,可向經濟部申請微型企業
      創業貸款,四十五歲以下,可向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申請青年創
      業貸款。
 (三) 經核貸且符合本會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規定者,本會職業訓練局支付
      承貸金融機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期藉由創業貸款之補助,減輕申
      貸者創業期間利息負擔,促進經濟自主。
 (四) 微型企業創業貸款申貸者僅需負擔利息百分之三,補助貸款額度以
      新臺幣一百萬元貸款額度為限。補貼期限最長為六年。
 (五) 辦理創業研習專班:
      由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考量服務轄區縣市就業及創業
      需求,辦理適合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創業之職類專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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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任務分工
一、主辦機關:本會職業訓練局
 (一) 訂定方案。
 (二) 籌措經費。
 (三) 協調聯繫部會。
二、協辦機關:內政部、教育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一) 內政部、教育部:
      督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國民學校補習教育、識字教育或職業養
      成教育等相關研習班,以增進其語文及生活適應,培養就業或參加
      職業訓練之基本能力,並協助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參加各類學習課
      程時,其子女之臨時托育。
 (二)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1.辦理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之國民學校補習教育、識字教育或職業
        養成教育等相關研習班。
      2.提供 (當月或當季) 辦理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國民學校補習教育
        、識字教育或職業養成教育等相關研習班之開班日期及人數等相
        關資訊,以供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連繫運用,適時傳遞就業及職業
        訓練訊息。
      3.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如有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需求,協助轉介至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三、執行機關:
 (一)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1.聯繫轄區內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配合相關生活適應輔導班等研
        習班之辦理時程,派員進行宣導。
      2.聯繫轄區內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瞭解渠等就業需求及相關情形
        。
      3.主動辦理相關就業研習專班,說明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等相關法
        規、資訊與就業機會。
      4.提供就業諮詢服務及推介就業等服務。
      5.辦理「臨時工作津貼」與「僱用獎助津貼」審核發給事宜。
      6.輔導發展異國文化小額創業、提供創業諮詢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
 (二) 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
      1.聯繫轄區內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配合相關生活適應輔導班等研
        習班之辦理時程,派員進行宣導。
      2.規劃辦理職業訓練宣導會。
      3.辦理相關專班訓練,提供職業訓練機會,以增強就業技能。
      4.督導承訓單位輔導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參加技能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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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預期效益
一、每年預計提供就業資訊及推介就業一千四百人、提供就業諮詢及就業
    促進研習活動等服務一千二百人、臨時工作津貼三百人、僱用獎助津
    貼二千人、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一百人,合計每年提供五千人就業服務
    ,兩年預期協助一萬人就業服務。
二、協助輔導參加職業訓練每年六百人,以增強就業技能及求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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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經費來源
    由就業安定基金相關計畫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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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本方案未盡事項得比照「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或「雇主僱用失業
    勞工獎助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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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實施期程
      自發布日起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並適時進行績效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