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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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標
    建構民間團體與政府部門間促進就業之合作夥伴關係,透過民間團體
    研提具創意性、地方性及發展性之計畫,引導失業者參與民間團體工
    作,重建工作自信心,培養再就業能力,紓緩其生活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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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計畫類型
一、經濟型計畫:民間團體依據地方發展特性,辦理具有財務收入機制、
    產業發展前景之創意計畫,期在補助結束後,仍能持續經營,進而擴
    大僱用能力,提供失業者就業管道。
二、社會型計畫:所提計畫現階段無法發展為地方產業或帶來收入,但能
    改善生活環境、增進社會福祉,且具有就業促進之效益,如所從事的
    工作能有效提昇個人人力資本,由用人單位留用或轉介再就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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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進用對象
一、本方案之工作人員均限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並就用人單位錄取
    進用名單進行核對建檔及核准派工,惟專案經理人及專案管理人不受
    此項規定限制。
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下列規定辦理人員推介:
    1.經濟型計畫以非自願性失業者及中高齡失業者為優先。
    2.社會型計畫以弱勢族群為限,並以辦理求職登記日前連續失業達三
      個月以上者為優先。
    3.以未曾參加過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本會永續就業工程計畫、多
      元就業開發方案、臨時工作津貼等相關就業促進津貼或勞保失業給
      付之失業者為優先。
三、下列人員原則上不得參加本方案:
    1.已領取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團體之退休金者不得參
      加本方案,惟專案經理人及專案管理人不受此項規定限制。
    2.現任用人單位組織之理監事或相關領導幹部,即使符合上開資格,
      仍不得為本方案同一用人單位之進用人員。
    3.現任理事長、總幹事、執行長或相同職務之配偶及三親等內血親、
      姻親,亦不得為本方案同一用人單位進用人員。如符合條件且有意
      願參加本方案之失業者數量不足,得由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專案
      推介,並報本會職業訓練局備查,不受此項規定限制。
四、經濟型計畫如為延續上一年度核定計畫之相同申請案,為累積過去計
    畫訓練成果及執行經驗,得申請計畫所核定最高一半之名額延用前一
    計畫進用人員 (例如核定 10 個名額,則最多 5 個名額可延用前一
    計畫進用人員) ,延用之名單應檢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對其資格及
    是否均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人員。
五、於原住民鄉執行並進用原住民族失業者之計畫及身心障礙者有關團體
    並進用身心障礙失業者之計畫,如為延續上一年度之計畫,得於申請
    計畫書中註明所核定名額延用前一年度計畫之進用人員,延用之名單
    應檢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對其資格及是否均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
    介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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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補助方式
一、用人費用:
    1.依工作性質每人每日補助 800  元、900  元或 1,000 元,每月最
      高以工作 22 天為原則,並補助勞健保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
      實銷為原則。
    2.依各職務工作需求,每週工作時數在 20 小時以上,每月工作時數
      合計未達 176  小時,可申請部份工時制,以每小時補助 100  元
      為原則,依核定之工作時數計算每月補助額度,並補助勞健保費之
      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二、專案經理人:原則上,經濟型計畫每 10 人得核給 1  名專案經理人
    ,其補助比照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工作
    酬金支給標準:
    1.具有碩士學位以上及 1  年以上相關領域 (如專案管理、行銷、研
      發等) 工作經驗者,每月補助 34,000 元。
    2.具有學士學位及 1  年以上相關領域 (如專案管理、行銷、研發等
      ) 工作經驗者,每月補助 29,700  元。
    3.未具學士學位,但有特殊專長及管理能力,且曾任經理相當職務 3
      年以上經驗,經本會職業訓練局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同意者,每月
      補助 29,700 元。
三、專案管理人:原則上,社會型計畫每 20 人得核給 1  名專案管理人
    ,申請單位應於計畫書中敘明其特殊需求,或有發展潛力及強化協助
    價值,經審查委員會討論決議核定之,專案管理人每月補助 25,000
    元。
四、其他費用:用於辦理人員訓練、督導、文具、通訊、行政業務加班費
    、差旅費、意外險、計畫相關活動、行銷、機具租用、服務費、雜支
    等,並以下列原則編列核定:
    1.經濟型計畫:以用人費用之 15 %為原則,如有辦理職業訓練或行
      銷推廣等具體運用計畫經審查核定者,則以 25 %為上限。
    2.社會型計畫:以用人費用之 5%為原則,如有辦理職業訓練或行銷
      推廣等具體運用計畫經審查核定者,則以 15 %為上限。
五、補助期間:
    1.社會型計畫:最長1年。
    2.經濟型計畫:同一計畫最長連續補助 3  年,爾後逐年檢視其執行
      績效、訪視考核及接受輔導成果,另行核定次年度之補助人數及經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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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計畫審查方式
一、本會受理全國性民間團體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轄區執行計畫之提案申
    請。
二、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受理轄區民間團體之提案申請
    並辦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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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申請期程
    由本會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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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審查及督導考核作業經費
一、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得依轄區內核定計畫人數每人
    5,000 元之補助額度申請行政管理費,以支應方案推廣、受理申請及
    辦理審查等相關必要支出。
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依轄區內核定計畫人數每人 2,500  元之補助額
    度申請行政管理費,以支應後續推介派工及督導考核等相關必要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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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輔導
一、為使各項計畫發揮其功能,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辦
    理顧問諮詢輔導,視各計畫用人單位實際運作狀況,適時引介適當資
    源,並提供訪視評估資料,作為計畫後續審查之參考,提昇個別計畫
    及方案整體績效。
二、民間團體申請案未通過審查,但申請單位經審查委員會評定具有執行
    能力,或所經營之地方、社區具有發展潛力者,得將其納入諮詢輔導
    對象,以協助其研提可行性較佳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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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考核
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每1個月至少實地訪查其轄區內計畫1次。
二、本會職業訓練局辦理不定期考核及評鑑。
三、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本方案之成效列為本會職業訓練局平時及年終
    考核項目,本會得針對績效優良者,專案辦理敘獎及獎勵。
四、未依核定之計畫執行,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立即終止該計畫 (如
    未依規定進用失業者、任意調派至非計畫用人單位、從事非核定計畫
    工作等未依計畫內容執行相關情事) ,如涉及進用不符資格人員及溢
    領、冒領工作津貼或有不當得利等情形經查屬實者,應追繳其補助款
    ,並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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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名額及分配原則
一、本方案 94 年度原則補助 3,300  名,並得依失業率、區域發展情形
     等狀況彈性調整名額。
二、本會保留其中 1,000  個名額,將優先通過促進原住民就業之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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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預期效益
      一、預計協助 3,300  名失業者參與計畫工作。
      二、建立政府與民間團體促進就業合作夥伴關係,擴大民間團體僱
          用能力,提供失業者在政府部門及一般企業以外之第三個長期
          就業管道。
      三、紓緩失業者失業期間之生活壓力,重建其工作自信心,協助及
          激勵其再就業。
      四、透過計畫所執行之工作,如文化保存、工藝推廣、照顧服務或
          環境保護等,改善地方之整體居住環境及生活條件,促成在地
          產業發展,帶動其他工作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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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貳、名詞定義
      一、弱勢族群: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所稱:「負擔家計婦女、
          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二、民間團體:
          1.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依民法設立之
            財團法人。
          2.依合作社法設立之合作社及依工會法設立之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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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參、實施日期
      本方案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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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肆、經費來源
      就業安定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