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補助標準如下:
(一) 用人費用:
1.進用人員:
(1) 依工作性質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八百元、九百元或一千元,每
月最高以工作二十二天為原則,並補助其勞健保費之雇主負擔
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2) 依各職務工作需求,每週工作時數在二十小時以上,每月工作
時數合計未達一百七十六小時者,可申請部份工時制,以每小
時補助新臺幣一百元為原則,依核定之工作時數計算每月補助
額度,並補助其勞健保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
2.專案經理人補助標準除依下列規定外,並補助其勞健保費之雇主
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1) 具有碩士學位以上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 (如專案管理、行銷、
研發等) 工作經驗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四千元。
(2) 具有學士學位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 (如專案管理、行銷、研發
等) 工作經驗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二萬九千七百元。
(3) 未具學士學位,但有特殊專長及管理能力,且曾任經理相當職
務三年以上經驗,經本會職業訓練局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同意
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二萬九千七百元。
3.專案管理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並補助其勞健保費之雇
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二) 其他費用依下列原則編列核定:
1.經濟型計畫: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2.社會型計畫: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五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