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本方案補助標準如下:
(一)用人費用:
1.進用人員:依工作性質及各職務工作需求,每人每小時補助新
臺幣一百零二元至一百二十五元,每月以工作二十小時至一百
七十六小時為原則,依核定之工作時數計算每月補助額度,並
補助其勞健保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用人單
位有特殊原因需彈性調整每月工作時數,應報本會同意後辦理
;本會亦得主動函知用人單位調整之。
2.專案經理人補助標準除依下列規定外,並補助其勞健保費之雇
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1)具有碩士學位以上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如專案管理、行銷
、研發等)工作經驗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四千元。
(2)具有學士學位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如專案管理、行銷、研
發等)工作經驗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二萬九千七百元。
(3)未具學士學位,但有特殊專長及管理能力,且曾任經理相當
職務三年以上經驗,經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
心同意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二萬九千七百元。
3.專案管理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並補助其勞健保費之
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二)其他費用:
1.經濟型計畫: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2.社會型計畫: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五為原則。
(三)人員留用獎勵:符合留用獎勵要點規定滿六個月,每一名額補助
新臺幣三萬元,之後依實際留用期間每滿一個月補助新臺幣五千
元,每一名額合計補助最長十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