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民國 108 年 01 月 2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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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方案補助標準如下:
  (一)用人費用:
        1.進用人員:依工作性質及各職務工作需求,每人每小時按本部
          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補助,每月以工作二十小時至一百七十
          六小時為原則,依核定之工作時數計算每月補助額度,並補助
          其勞健保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用人單位有特殊原因需彈性調整每月工作時數,應報本部同意
          後辦理;本部亦得主動函知用人單位調整之。
        2.專案經理人補助標準除依下列規定外,並補助其勞健保費之雇
          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1)具有碩士學位以上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如專案管理、行銷
            、研發等)工作經驗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四千八百元。
       (2)具有學士學位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如專案管理、行銷、研
            發等)工作經驗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二千元。
       (3)未具學士學位,但有特殊專長及管理能力,且曾任經理相當
            職務三年以上經驗,經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同意者,
            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二千元。
        3.專案管理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二萬九千二百元,並補助其勞健保
          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二)其他費用:
        1.經濟型計畫: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2.社會型計畫: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五為原則。
  (三)人員留用獎勵:符合留用獎勵要點規定滿六個月,每一名額補助
        新臺幣三萬元,之後依實際留用期間每滿一個月補助新臺幣五千
        元,每一名額合計補助最長十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