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本方案補助標準如下:
(一)用人費用:
1.進用人員依下列規定核定工作時數及計算每月補助額度,並補
助其勞工保險費、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雇主負
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1)依工作性質及各職務工作需求,每人每小時按本部公告之每
小時基本工資補助,且每月不超過月基本工資。但依本方案
規定,獲延用之原一百十年度進用人員,每人每小時按本部
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每月最高核給一百七十六小時
。
(2)用人單位有特殊原因需彈性調整每月工作時數,應報本部同
意後辦理;本部亦得主動函知用人單位調整之。
2.專案經理人補助標準除依下列規定外,並補助其勞工保險費、
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
銷為原則:
(1)具有碩士學位以上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如專案管理、行銷
、研發等)工作經驗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六千一百九十
二元。
(2)具有學士學位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如專案管理、行銷、研
發等)工作經驗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三千二百八十元。
(3)未具學士學位,但有特殊專長及管理能力,且曾任經理相當
職務三年以上經驗,經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同意者,
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三千二百八十元。
3.專案管理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零三百六十八元,並補助其勞
工保險費、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雇主負擔部分
,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二)其他費用:
1.經濟型計畫: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2.社會型計畫: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五為原則。
(三)人員留用獎勵:符合留用獎勵要點規定滿六個月,每一名額補助
新臺幣三萬元,之後依實際留用期間每滿一個月補助新臺幣五千
元,每一名額合計補助最長十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