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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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方案補助項目如下:
  (一)用人費用:用人單位進用人員、專案經理人、專案管理人之工作
        津貼,與勞工保險費、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雇主
        負擔部分。
  (二)其他費用:用人單位用於辦理人員訓練、督導、文具、通訊、行
        政業務加班費、差旅費、意外險、計畫相關活動、行銷、機具租
        用、服務費、雜支等。
  (三)依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人員留用獎勵要點(以下簡稱留用獎勵要點
        )發給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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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方案補助標準如下:
  (一)用人費用:
        1.進用人員依下列規定核定工作時數及計算每月補助額度,並補
          助其勞工保險費、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雇主負
          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1)依工作性質及各職務工作需求,每人每小時按本部公告之每
            小時基本工資補助,且每月不超過月基本工資。但依本方案
            規定,獲延用之原一百十年度進用人員,每人每小時按本部
            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每月最高核給一百七十六小時
            。
       (2)用人單位有特殊原因需彈性調整每月工作時數,應報本部同
            意後辦理;本部亦得主動函知用人單位調整之。
        2.專案經理人補助標準除依下列規定外,並補助其勞工保險費、
          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
          銷為原則:
       (1)具有碩士學位以上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如專案管理、行銷
            、研發等)工作經驗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六千一百九十
            二元。
       (2)具有學士學位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如專案管理、行銷、研
            發等)工作經驗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三千二百八十元。
       (3)未具學士學位,但有特殊專長及管理能力,且曾任經理相當
            職務三年以上經驗,經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同意者,
            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三千二百八十元。
        3.專案管理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零三百六十八元,並補助其勞
          工保險費、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雇主負擔部分
          ,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二)其他費用:
        1.經濟型計畫: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2.社會型計畫: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五為原則。
  (三)人員留用獎勵:符合留用獎勵要點規定滿六個月,每一名額補助
        新臺幣三萬元,之後依實際留用期間每滿一個月補助新臺幣五千
        元,每一名額合計補助最長十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