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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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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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為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以下簡稱各地方政府) 規劃辦理
    轄區職業訓練,提供當地一般失業國民及就業能力薄弱者參加各項職
    業訓練機會,培訓就業或轉業技能,促進其就業,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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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地方政府依據「地方政府辦理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事項經費補助要
    點」規定,接受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辦理職業訓練,除配合中央辦理特
    定訓練專案外,應參照本作業規定辦理訓練計畫之評估、規劃、委訓
    、宣導、執行、輔導、統計及考核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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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訓練計畫之規劃面:
 (一) 地方政府應綜合考量地區產業及就業、地緣特性、人力需求及不同
      類別特定對象職業訓練需求,亦可參考本局各職訓中心所作台灣地
      區區域職業訓練需求評估,結合轄區訓練資源,規劃辦理在地化失
      業者職業訓練,所訂定之訓練計畫組合,應選擇訓練後能促進就業
      之職類辦理,並有效結合就業輔導計畫 (訓練計畫內容應涵蓋學員
      結訓後就業輔導服務之作法及方式等說明) ,以促進失業者及特定
      對象就業。如有需要並得邀集地區產、官、學、研各界,辦理年度
      職業訓練計畫審議及轄區職業訓練規劃事項。
 (二) 地方政府應將各訓練班次之開課期程,配合地區民眾之參訓需求,
      均勻配置於當年度之十二個月份內實施,必要時可跨年度辦理,俾
      於各個時段持續提供地區民眾及時參訓機會,另規劃辦理之訓練職
      類、辦理地區,應力求配置之均衡性,以符合訓練之多元化需求。
 (三) 承訓單位除需具備辦理各該訓練職類之場地、設備、設施、教材、
      師資及行政作業能力外,並以具有甄選適合參訓者參訓及執行輔導
      學員就業能力之單位,規劃之訓練計畫具有完善訓後就業輔導服務
      方案之執行部門,或已結合未來可能之工作機會,列為優先委訓對
      象。
 (四) 建立以「參訓者為中心」的施訓架構,發展多元化的職業訓練服務
      組合,針對失業 6 個月以內之一般失業者、失業 6 個月以上的長
      期失業者與不同訓練對象之職業能力特質,配合就業市場的實際需
      求,規劃辦理各該適訓的訓練組合,強化訓練就業成效。以有效促
      進中長期失業者訓練就業協助渠等再就業。
 (五) 另針對重返職場難度相對較高之失業者 (如失業 6 個月以上的中
      長期失業者與弱勢特定對象) ,規劃 6 個月以上訓練期程較長,
      完整的職業訓練服務組合,包括事前詳盡的訓練諮詢,提供自我認
      知、信心重建、生活重整、確立職業目標之職涯諮商服務、安排職
      業體驗見習、協助個案準備訓練就業計畫、解決個案數位落差問題
      ,職場工作倫理、工作態度、人際溝通等核心職能課程與精緻深化
      的技能訓練課程、職場接軌之實務實習、訓練期間之輔助措施及訓
      後之就業輔導服務,以有效促進中長期失業者再就業。
 (六) 地方政府規劃辦理職業訓練計畫以協助失業者就業為目的,各班次
      除前項針對失業 6 個月以上的中長期失業者與弱勢特定對象外,
      以不超過四個月 (合計六百小時) 為原則;應依承訓單位提供之場
      地、師資、設備、設施、教材併同考量各該班次之最適招訓人數規
      模,每班人數規劃以招生三十至四十人為原則,如辦理特定對象專
      班,可於撙節訓練成本之前提下,依施訓實際需要,逐減招生規劃
      人數,惟最低不得少於十五人,如有低於十五人以下之班次,又經
      地方政府調查確實具有就業機會及訓練需求,可將該班次轉請對口
      職訓中心以訓用合一之方式辦理;訓練課程得分為學科課程、術科
      課程及應用實習等三類,並依其實際需要配置訓練時數。
 (七) 宜先評估所規劃辦理訓練班次之促進就業效益,以擇選學員訓練後
      穩定就業率可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訓練班次辦理為原則 (穩定就業
      :係指經推介就業後,於單一就業部門每週工作達三十二小時,身
      心障礙者每週工作達二十小時,且持續工作達三個月以上之就業情
      形) ;另訓練班次時程短但亦能達成就業效果之班次為佳。
 (八) 地方政府委外職業訓練之採購或補助規劃作業,應依轄區訓練需求
      ,確立擬購買職業訓練組合之規格, 做為公告採購或補助之標的物
      。另辦理訓練計畫之遴選作業時,應規劃合理之審查標準及作業程
      序,並依不同領域之訓練類群,分別邀請各該領域之學者專家及業
      界代表擔任審查委員辦理審查,使審查作業達專業客觀、公平、公
      正與擇優汱劣之效果,俾確保委外訓練之品質。
 (九) 委託或補助同一承訓單位辦理前兩年度內曾委託其辦理之相同訓練
      職類班次時,應於所有招生及宣導相關資訊中,公開登載其前兩年
      度已接受委託辦理相同訓練班次之就業率資訊,供擬參訓者選訓之
      參考。
 (十) 各地方政府應於原住民地區就地緣特性及地區產業發展形態,加強
      辦理具關聯性質如發展觀光、休閒、文化產業、社區照顧、社區型
      技藝訓練等性質之原住民訓練,以促進地區性之原住民就業。
 (十一) 因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產業結構快速調整轉型,離農轉業
        人口增加,各農業重點縣市除依據職訓局與農委會會銜訂定之「
        加強辦理農 (漁 )民轉業及第二專長職業訓練實施計畫」辦理農
        、漁民轉業訓練外,應針對各區域地緣農漁產業相關人力結構特
        性及調整需要,參考下列說明,依本作業規定規劃辦理農、漁民
        轉業及第二專長職類訓練:
        1 規劃辦理「農地經營管理」、「休閒事業管理」、「生態導覽
          」、「景觀設計及實務」、「庭園設計及園藝植栽」、「有機
          觀光餐飲」、「海洋觀光」等訓練職類,協助農漁民技能轉型
          並促進地方產業發展。
        2 離農後轉入新行業之農漁民人口,以轉入服務業及製造業居多
          ,應配合地區產業發展、就業機會及不同訓練職類之需求,涵
          蓋相關訓練職類以為因應,包括:觀光、生態、保育、餐飲等
          服務業類及水電、駕駛、食品加工製造等相關製造職類。
 (十二) 針對中高齡失業者轉業及再就業之需要,宜加強規劃辦理觀光、
        休憩服務、旅遊事業、餐飲、大廈管理、環境清潔及環保事業、
        保全、美容、美髮、手工藝、保育、餐飲、機車修護、水電、駕
        駛、農產或食品加工製造、社區產業相關職類如地方特殊產業、
        傳統餐點製作、有機農業、地方文化藝術、居家照顧服務、造園
        ,農藝、畜牧、植栽、維修、維護類及其他適合中高齡者參訓之
        職業訓練。
 (十三) 所規劃辦理班次,如各主管機關已定有訓練課程及時數標準者,
        應符合其規定,另凡有涉及授課時數認定 (累計足夠訓練時數,
        符合參加技能檢定資格 )或符合從業資格之認定者,務請於開班
        前依規定函報相關主管機關完成核備手續 (如照顧服務職類、大
        廈管理等) 。
 (十四) 職業訓練係屬就業導向型之訓練措施,如屬基礎教育、語文、體
        育活動、藝術、民俗、休憩益智、生活應用、性情陶冶及有爭議
        之訓練 (如涉及醫療行為,違反善良風俗習慣 )或課程與就業目
        標直接關聯性不顯著之訓練學習活動,應不予辦理。
 (十五) 各地方政府應於委訓規範中明訂承訓單位工作執行事項,各承訓
        單位所辦理班次學員結訓前應與各廠商、企業界、可就業之單位
        團體等機構連繫或辦理雇主座談會,進行就業媒合及爭取就業機
        會。如仍未能推介就業者,應協調由各就服中心繼續推介並予追
        蹤輔導。
 (十六) 勞委會職訓局已於其他訓練計畫規劃辦理之班次,不再重複辦理
        ,以明確訓練分工區隔。例如新興重點產業及資訊軟體人才職類
        ,另依「行政院科技人才培育及運用方案」辦理,如辦理身心障
        礙者專班,請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推動辦理身心
        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有關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之規定辦理。
 (十七) 為配合營造無障礙空間及行政院「照顧服務福利及產業發展方案
        」之推動,各地方政府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1 辦理失業者土木工程技術人員訓練時,增加無障礙工程技術研
          習課程。
        2 針對原住民重點縣市加強規劃並擴大辦理照顧服務職類人員訓
          練,並以原住民為優先錄訓之對象。
        3 擴大辦理保母、照顧服務員、家事管理員、課後照顧服務員等
          照顧服務職類人員培訓,並以中高齡及婦女為優先錄訓之對象
          。
 (十八) 為配合內政部「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實施方案」以及推動本
        會「協助外籍與大陸配偶就業方案」,保障外籍與大陸配偶之就
        業權益,凡取得居留權之外籍配偶、已有長期居留權之大陸配偶
        ,或是於依親居留有效期內取得工作許可之大陸配偶,得比照一
        般國民待遇參加職業訓練,又如外籍與大陸配偶之失業者且具有
        下列身分之一者:
        (1) 中低收入戶
        (2) 身心障礙者
        (3) 負擔家計婦女
        (4) 中高齡者
        (5) 急難救助戶
        (6) 家庭暴力被害人,得以憑政府公文或證明,給予免費接受相
            關職業訓練之服務 (免繳自行負擔費用-所需檢附證明文件
            詳如附表二十八之審查表) ;縣市政府並應就已完成生活適
            應輔導及教育研習、進修之外籍、大陸配偶,運用現有訓練
            資源,輔導其參加適性之職業訓練或規劃辦理專班訓練,以
            提昇就業技能,俾輔導其就業並安定其生活。
 (十九) 為擴大婦女朋友就業領域,請各地方政府就地區產業特性,規劃
        辦理部分如餐飲製作、食品烘焙、美容美髮、手工藝製作、縫紉
        ‧‧‧等適合婦女創業之訓練職類,並於各該課程中加入市場分
        析、通路行銷、財務控制、經營管理等創業所需之知能技巧課程
        ,以協助有意創業之婦女開創事業經營範疇。
 (二十) 各地方政府於規劃辦理弱勢對象專班職業訓練時,為免招生不足
        導致流班,建議可規範各該專班以優先招收目標弱勢對象為原則
        ,如未招足額再適度開放一定名額給予一般失業民眾及其他特定
        對象參訓。另所開辦班次如尚有大量訓練需求,亦可考慮加開班
        次,以充分提供民眾訓練服務。
 (二十一) 為加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之推動,各地方政府應配合
          在地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利用在地資源,加強媒體產業、設
          計產業及藝術產業之結合,以推動文化創意產業人才之培訓,
          創造在地就業機會,促進地區之國民就業。
 (二十二) 為擴大失業者就業領域,各地方政府宜配合當地 NPO,NGO  團
          體發展所衍生之就業機會,辦理經營、規劃、管理等民間團體
          所需之經營人才訓練,例如「行銷企劃與專案活動設計班」、
          「行政管理實務班」、「社區經理人訓練班」、「地方文化導
          覽解說員訓練班」、、、等,俾協助失業者進入 NPO、NGO 領
          域就業。
 (二十三) 為配合經建會推動「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各地方政
          府應就地區服務業之發展,加強規劃辦理金融服務業、流通運
          輸服務業、通訊媒體服務業、醫療保健及照顧服務業、人才培
          訓、人力派遣及物業管理服務業、觀光及運動休閒服務業、文
          化創意服務業、設計服務業、資訊服務業、研發服務業、環保
          服務業、工程顧問服務業等十二項服務業類相關人才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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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訓練計畫之執行面:
 (一) 報名方式:
      各地方政府及承訓單位應事前就辦理訓練職類之需求量,預估可能
      報名人數,印妥招訓簡章及報名書表等,加強辦理宣導。對於已經
      招訓滿額之職類,如仍有報名者時,應由訓練單位予以登錄待訓,
      造列名冊,轉送地方政府及各職訓中心主動查察相關訓練機會或增
      辦班次,俾能適時轉介參訓。
 (二) 招生宣導:
      各地方政府於職業訓練細部計畫擬訂後及委訓招標完成後,除承訓
      單位自行辦理之招生宣導外,應即配合辦理下列資訊上網作業,以
      供有意參 訓者參考:
      1 計畫開辦之訓練班次擬訂後,應立即提供開班資訊予對口職訓中
        心,以利其登錄於職訓局網站有關職業訓練開班資訊網頁,俾提
        供有意參訓者充分之查詢資訊。
      2 各訓練班次於委訓完成及訂定訓練期程後,應立即將修訂或新增
        之資料提供對口職訓中心,以利其隨時補充登錄職業訓練資源網
        。
 (三) 選訓對象:
      承訓單位應有甄選錄訓機制並於受理報名時公佈甄選及錄訓原則,
      以公平、公開方式遴選適訓者參訓,如有就業保險被保險之失業者
      、原住民、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失業者、身心障礙者、生活扶住
      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急難救助戶、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失業者、家暴被害人、更生保護人等特定對象報名參訓,而有錄
      訓名額不敷需求時,應考量加開班次,俾有效運用訓練資源並達到
      促進弱勢對象訓練及就業之目的。
 (四) 延期開訓:
      已核定開辦之訓練班次,如因招訓人數不足或其他需要,訓練單位
      得向地方政府申請延期開訓,惟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十四日
      ,俾免民眾待訓期間過長。
 (五) 訓練期間:
      1 為使學員充分了解訓練課程及訓後就業之可能狀況,地方政府或
        承訓單位應於施訓前規劃部份時數,向學員說明各該班次之培訓
        目標、課程安排實施方式、就業資訊以及就業方式、訓練生活津
        貼申領須知、教學生活管理等有關參訓者權利義務之規定,俾使
        學員了解訓練及就業之目標。
      2 地方政府委外職業訓練應辦理不定期訪視,查核學員上課及教師
        授課情形,並建立參訓學員申訴意見管道及處理制度;訓練期程
        在三個月以下之職訓課程,至少訪視二次,訓練期程三個月以上
        者,每超過一個月,增加訪視一次,不足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
      3 事前應依採購法規劃,訂定違約金條款,訓練期間,訪視或學員
        主動反應如發現承訓單位有訓練、服務品質問題時,經調查訓練
        單位實際執行訓練計畫之內容與原核定購買之訓練服務組合計畫
        內容未符或訓練執行不實,其總體訓練品質顯然較原核定購買內
        容為差者,應限期改善或採補救措施,無法改善或採補救措施者
        ,應予扣款,程度嚴重者得依違約論處予以停課,要求懲罰性賠
        償,並納入評鑑記錄,未來不予委訓。)
      4 各職訓中心就前項之訪查內容應另採不定期抽查之方式,對轄區
        縣市政府所辦理之班次由職訓局統一訂出查訪比例,作實地訪查
        並填具辦理情形紀錄表,另職訓局亦得視情況需要安排不定期抽
        查各縣市辦理班次辦訓情形,以確保訓練品質。
      5 經查訪有行政、教務、輔導及會計業務等相關問題缺失時,應請
        承訓單位限期改善或依委訓合約規範處理;承訓單位之行政、教
        務、輔導及會計業務等執行結果應列入紀錄,並列為評核指標,
        經評核列為執行績效欠佳之單位,下年度應停止委訓,以確保承
        訓單位之品質;凡經查獲承訓單位以不實資料或虛列名額申請撥
        付訓練款項者,應追繳其溢領之款項並依法追究責任,且停止委
        託該單位辦理訓練。
      6 地方政府及承訓單位應提供所委訓班次學員問題反應申訴管道,
        並予以必要之支援協助,各職訓中心對於所轄縣市辦理班次學員
        之反應與申訴等事項,應積極協助並妥為處理。
 (六) 訓練支援事項:為使特定對象參訓學員於訓練期間維持基本生活,
      安心學習工作技能,各地方政府應將
      (1) 「就業保險法」項下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2)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項下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3) 農委會所訂之「農漁民參加轉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實施要點」
          等規定,於委訓合約中明訂為承訓單位應執行之行政作業辦理
          事項,並督導承訓單位對符合請領規定者及時進行申辦與發放
          作業,地方政府應配合前項訪查作業,將本項執行情形列入考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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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訓練計畫之輔導面:
 (一) 學員生涯輔導:承訓單位於學員受訓期間,應規劃安排生涯輔導,
      職業道德,職業倫理,求職技巧等相關輔導課程、活動,以提昇學
      員求職能力及職場適應力。
 (二) 學員就業輔導:各地方政府應於委訓規範中明訂承訓單位就業輔導
      工作執行事項,承訓單位於學員結訓前,應洽各就服中心並主動與
      各廠商、企業界、可就業之單位團體等機構連繫或辦理雇主座談會
      ,爭取就業機會及進行就業媒合,必要時得聯合轄區內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辦理現場徵才或專題製作發表會,對所辦理之各訓練班次結
      訓後進行推介就業成果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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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訓練計畫之考核面:
 (一) 學員訓練成績:由承訓單位考核參訓者成績,並由地方政府核發受
      訓學員之結訓證書。缺、曠課時數超過全期訓練總時數十分之一以
      上者應予退訓,退訓或經承訓單位考核成績未達訓練單位所定標準
      者,不得發給結訓證書,但必要時得發給受訓證明。
 (二) 職訓成果報告:各地方政府應按季填製成果表函送對口職訓中心查
      核後轉職訓局備查。
 (三) 就業成果追蹤:各地方政府應督導承訓單位對所辦理之各訓練班次
      結訓後,進行就業輔導成果追蹤,並於結訓後一個月內,依統計作
      業規定,填報各該訓練班次學員就業成果表送對口職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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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訓練經費編列標準如下:
 (一) 學雜費:以每人每小時十二元標準編列:支用於教材費、講義費、
      印刷裝訂費、文具紙張費、招訓宣導費等。
 (二) 材料費:
      1 比照公訓機構技術人員養成訓練已有之對照職類,依其標準以時
        數比例核算後再乘以一點三編列。或比照進修訓練已有之對照職
        類標準,依時數比例編列。
      2 如無前項 (1) 之情形,可參照本局提供之各 地方政府曾辦理職
        類之材料費標準。
      3 新開發職類,優先參照前1、2項訓練近似職類之標準估列,如
        仍無法比照者,可研提 材料表憑核。
      4 應檢付每人份預定材料表、各項材料單價及每人份材料總價憑核
        ,施訓時並得依實際需要,以異動項目不超過 40 %及調整後不
        低於原核定總價之原則下,逕行調整並報主辦機關辦理異動登錄
        。如異動結果每人份材料總價低於原核定總價,應依規定辦理差
        額繳回;結案時應檢附每位學員簽名之領料單辦理確認併同核銷
        。
 (三) 鐘點費:
      1 課程總時數在一二○小時 (含) 以上者,外聘專業師資鐘點費每
        小時最高得以一六○○元編列,但以不超過課程總時數四分之一
        為 原則,其餘時數鐘點費最高得以每小時八○○ 元編列。課程
        總時數在一二○時以內之短期訓練班次,不受上述四分之一時數
        限制,但每班次師資個人支給一六○○元者其鐘點不得超過八小
        時。 (補充說明:原則上仍以每小時八百元為編列標準,惟考量
        有特殊外聘專業師資需要時,最高得以一千六百元編列鐘點費,
        然並非所有的外聘師資均以最高額度編列。如需編列最高額度一
        千六百元時,應針對計畫中所聘之師資特殊性及編列之正當性逐
        案提出具體說明。
      2 訓練人數超過二十五人,術科得視實際需要,安排一位助教協助
        教學,其鐘點費標準以 每小時四○○元編列。
      3 為增加承訓單位師資之規劃之彈性,委託大專校院辦理職業訓練
        時,其授課教師具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或高中職教員
        資格者,其教師鐘點費得依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或高
        中職教員資格者擔任授課鐘點費標準,乘以一點五倍編列,惟採
        用本方式編列鐘點費時,不得與前述第1種方式混用編列。
 (四) 承訓單位之行政補助費:以各該班次學雜費、材料費、鐘點費等三
      項費用實際核定額度總額之百分之十二編列,支用於訓練單位之事
      務費、分攤水電費、行政人員加班費、輔導活動等與執行訓練計畫
      有關之行政管理費用等。
 (五) 勞工保險費:依據勞工保險局參加職業訓練學員勞保費最低投保級
      數標準編列 (僅能支用於受訓學員投保勞工保險費用) ,如有特定
      因素未加保者,於支付訓練費用時再依未加保人數乘以平均每人勞
      保費用之金額扣除。
 (六) 地方政府職業訓練規劃控管作業費:依當年度訓練計畫總核定經費
      數計算,核定經費數於新台幣壹仟萬元內之部,以百分之五計算;
      超出壹仟萬元未達貳仟萬元部分,以百分之四計算;超出貳仟萬元
      以上部分,均以百分之三計算編列 (各班次核定經費數於實際執行
      時有所異動,仍依核定經費數計算,惟因招生不足或其他因素停辦
      ,該額度不得列算;年度中如因增辦訓練需要,於原配置預算外另
      核給之訓練補助費用,其預算額度得併算) 。本控管作業費應支用
      於縣市政府規劃、宣導、職業訓練計畫管控、會計業務之行政管理
      及人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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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參訓學員負擔費用及其收繳規定:
 (一) 參訓學員應負擔部份訓練費用,以該班次總訓練費用 (含學雜、鐘
      點、材料、行政補助、勞保費) 除以該班次計畫人數所得之平均每
      人訓練費用之百分之二十計算 (訓練計畫經執行後若實際參訓人數
      或課程時數有異動時,仍以原核定額度收繳學員自付費用) 。已報
      名繳費學員如因故無法參訓,得於開訓前申請退費,未於開訓前申
      辦者,已繳交之訓練費用,除該班次停辦外,一概不予退還;各班
      次於開訓前申請退費後所留名額,訓練單位應適時通知備取者參訓
      。
 (二) 參訓者如具有就業保險被保險之失業者、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之失業者、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失業者 (年滿四十五歲
      至六十五歲) 、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急難救助戶、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保護人等身份,得選擇其中
      一種身分,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承訓單位申請免繳自行負擔費用
      ,該項費用由地方政府全額支付:
      (1) 就業保險被保險之失業者:就業服務中心之推介單第一聯影本
          。
      (2) 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
          1 由所投保之職業工會或各縣市總工會開具「參加職業工會勞
            工保險之失業勞工加 (退) 保證明單」,須載明加 (退) 保
            日期、原工作性質及失業原因。
          2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二份。
      (3) 負擔家計婦女:
          1 全戶戶籍謄本二份。
          2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二份。
          3 全戶內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受扶養親屬之在學證明或
            無工作能力證明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二份或醫療證明
            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二份) 。
      (4) 中高齡失業者:
          1 勞保卡影本或失業切結書。
          2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二份。
      (5) 身心障礙者:
          1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影本二份) 。
          2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二份。
          3 慢性精神病患者另需繳驗醫療復健機構開立之「精神病患職
            業訓練及就業服務轉介單」 (如附表二十七) 。
      (6) 原住民:
          1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二份 (須有原住民身份之記載
            資料) 。
          2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二份。
      (7) 生活扶助戶:
          1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二份。
          2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二份。
          3 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二份。
      (8) 急難救助戶:指以家庭為單位,其全家人口以直系血親,或同
          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有下列
          情事之一,經鄉、鎮、(市)區公所發給證明者:
          1 戶內人口受意外傷害有生命危險者。
          2 戶內人口罹患重大疾病須住院治療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致
            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3 負擔家計主要生計人口失業、失蹤、入獄服刑,致家庭生活
            陷於困境者。
          4 家庭遭受重大意外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5 其他遭遇急難事故,經認定確需救助者。
          6 受天然災害,持有證明者 (九二一受災者以「九二一震災重
            建暫行條例」之適用有效期為準) 。
          以上對象均請另繳驗:
          1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二份。
          2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二份。
      (9) 家庭暴力被害人:指「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所稱之家庭暴力被
          害人,最近兩年內經各地方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開案,
          轉介參加訓練、就業之個案,由各地方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
          中心所出具之相關証明文件或轉介參訓、就業輔導之公文認定
          身份。
     (10) 更生保護人:指符合更生保護法第二條所定之受保護人身份者
          ,由負責保護之更生保護會 (含其分會) 、警察機關或地方法
          院檢察署觀護人室所提供已受保護身分證明文件者。
     (11)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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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班次學員參訓費之收繳原則:
 (一) 參訓學員負擔訓練費用,承訓單位應於開訓前向受訓學員收取並開
      立收據,於開訓後兩週內將收繳費用、開訓學員名冊 (格式如新附
      表七,製作方式詳補充說明) 及免繳自行負擔費用之證明文件報府
      審查;同時亦請將開訓學員名冊副送本局對口職訓中心,據以辦理
      相關管考作業【補充說明:承訓單位應向所接受委辦之縣市政府取
      得帳號 (縣市政府向本局對口職訓中心取得帳號) 後進入本局「職
      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 (網址:http://tims.etraining.gov
      .tw)  ,鍵入各該班次開訓學員資料,並列印出該班次開訓學員名
      冊】,縣市政府於核對參訓學員身份並核算參訓學員自負費用無誤
      後,再就其進度預付百分之三十款項予承訓單位運用,並將收取款
      項按季彙整造冊繳回職訓局入就業安定基金專戶;免繳自行負擔費
      用之學員,應於所送學員名冊備註其身份別並連同申請免繳個人自
      行負擔費用之證明文件一併送審。縣市政府於審核無誤後,按季彙
      整並造冊繳回職訓局入就業安定基金專戶。各承訓單位向受訓學員
      收取之費用,除依本計畫所定標準比例收繳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
      目收取其他費用,如經查屬實,除追繳退還參訓學員外,並應負相
      關法律責任。
 (二) 參訓學員個人訓練費用單價以該班次總訓練費用除以該班次計畫人
      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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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費撥付與核銷程序:
   (一) 地方政府應於年度開始前依據「地方政府辦理就業服務及職業訓
        練事項經費補助要點」向職訓局身心障礙組提出職業訓練計畫綱
        要及預算需求,並檢附經費明細送交就業安定基金委員會依基金
        作業審核下年度訓練經費,訓練計畫開課期程應均衡配置於年度
        之各月份執行。
   (二) 年度經費預算經就業安定基金委員會核定後,職訓局原則上於年
        度之一、四、七、十月,分四季將款項撥付各地方政府運用,其
        比例原則上依序以 40:30:20:10 之百分比撥付,惟考慮預算
        執行之進度,得視各府結訓班次辦理結銷之進度調整之。年度結
        束前應依前列標準以訓練計畫實際核定總數,核算實際額度並辦
        理年度結銷及餘款繳回手續。
   (三) 地方政府於請撥款項時,應填具當季「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預
        定明細表」 (格式如附表一) ,詳列辦理訓練職類、人數、預定
        期程及預算經費並掣據 (抬頭開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 函請對口職訓中心審定撥款金額後,轉送職訓局請領預撥款項
        ,款項由職訓局直接撥付地方政府並副知對口職訓中心;隨後於
        完成招標委訓作業後填具「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進度明細表」
         (如附表二) ,詳列訓練期程、訓練經費及承辦訓練單位,函報
        對口職訓中心登錄職業訓練資源網並副知職訓局備查,以作為查
        訪訓練實施情形之參據。
   (四) 地方政府於委訓招標確定後,原則上得預撥百分之三十訓練經費
        予承訓單位,其餘之百分之七十得視辦訓進度撥付,或於契約中
        載明條件調整之。
   (五)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採就地審計方式辦理,其訓練經費計
        算及核銷程序如下:
        1 承訓單位:承訓單位應於各該訓練班次結訓後一個月內,依照
          下列方式計算訓練費用之給付標準:
        (1) 承訓單位如檢附結訓學員就業證明文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正本,或勞工保險卡影本 (須加蓋與正本相同) 
            ,另如自行創業者應以創業單位加入勞保或參加職業工會,
            又如在五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受僱者,應由受僱單位出具在職
            證明,並由地方政府據實認定】經核實無誤者,按核定個人
            訓練單價全額補助訓練單位;未檢附結訓學員就業證明文件
            或未就業者,按個人訓練單價之百分之八十五核給訓練單位
            。
        (2) 中途離退訓計價方式:參訓學員中途離 (退) 訓,其實際參
            訓時數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就業證明者,按核定
            個人訓練單價全數支給訓練單位;未檢附就業證明者,支給
            個人訓練費用之百分之八十五。實際參訓時數不滿二分之一
            且有就業證明者,支給個人訓練費用之半數;未檢附就業證
            明者,按個人訓練費用半數之百分之八十五計算。
        (3) 承訓單位於參訓學員結訓後三個月內如再有推介就業,且檢
            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正本,或勞工保險卡影本 (
            須加蓋與正本相同) 者,得請領未支付之百分之十五部分經
            費。
            依照上述方式計算出應請領訓練經費總數後,地方政府應依
            提供區域訓練採購或補助之規劃,及各府核銷作業機制,規
            範承訓單位辦理結銷時需繳交之核銷文件,另附本局指定之
            該班次支出憑證封面、送審憑證明細表、經費支出明細表、
            學員成績考核表 (格式如附表三、四、五、六) 、結訓學員
            名冊 (格式如新附表七,製作方式詳補充說明) 等五表,由
            相關人員於經費支出明細表上核章後,併同學員就業證明文
            件 (正本或影本加蓋與正本相同) 等報府審核;同時亦請將
            結訓學員名冊副送本局對口職訓中心辦理相關管考作業。【
            補充說明:結訓學員名冊之製作同樣係進入本局「職業練訓
            業務資訊管理系統」 (網址:http:/tims.etraining.gov.
            tw) ,以結訓時之實際情形,將原有資料進行修正並鍵入結
            訓時新增之資料即可列印成結訓學員名冊】。
        2 縣市政府:審核承訓單位相關經費無誤後,留存核銷文件,影
          印前述承訓單位所送之本局指定各項文件,再填具訓練經費核
          銷總表 (如附表八之一) ,並由縣市政府承辦訓練機關有關人
          員核章後函送對口職訓中心。
        3 職訓中心:收到前述核銷表件後,應另填具一份經費審查紀錄
          表,經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審查無誤後,彙整各該縣市政府所辦
          理之班次並依縣市政府別函報職訓局辦理核銷。另有關規劃控
          管作業費,地方政府應於每季結束後將實際支用部分填報規劃
          控管作業費支出明細表 (如附表八) 依前述程序辦理結銷,年
          度結束前再辦理結算;前述之訓練經費及規劃控管作業費,地
          方政府如有剩餘款應於年度結束前一併繳回就業安定基金專戶
          ,如有未能於年度內執行完畢 (包含應付承訓單位 15 %訓練
          經費之就業輔導成效部分款項) 且已發生契約關係之案件,本
          局同意直接於下年度繼續辦理,惟必須於當年十二月二十日前
          備函檢附已發生契約關係之合約文件送局審查,俾於下年度繼
          續辦理,並於辦理完竣完成核銷手續後再提報就業安定基金委
          員會備查。 (詳見本局 93.12.1. 職公字第 0930038798 號函
          ) 
 (六) 地方政府應將承訓單位所送核銷文件留存備查,各職訓中心應於年
      度中安排會計人員訪查責任轄區地方政府上年度辦理職業訓練憑證
      核銷情形,並填寫辦理職業訓練憑證處理情形紀錄表 (格式如附表
      九) ,留存中心備查驗,職訓局另得依需要安排查訪職業訓練辦理
      情形及會計憑證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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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統計作業:
   (一) 例行性統計事項: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情形累計週報表 (含特定對象、指定
        職類辦理情形資料;格式如附表十) ,由各地方政府於每週星期
        五前上本局網站之網路辦公室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情形填
        報系統輸入最新之資料。
   (二) 成果統計事項:
        1 學員基本資料卡:各地方政府請於每月十日前將已結訓班次學
          員基本資料卡封面 (格式如附表十一) 及學員基本資料卡 (格
          式如附表十二) ,函送職訓局登錄統計並副知對口職訓中心。
        2 學員就業成果追蹤:各地方政府應規範督導承訓單位對所辦理
          之各訓練班次結訓後,進行就業輔導成果追蹤,並於結訓後三
          個月內,於本局職業訓練學員管理系統鍵入各該班次結訓學員
          之就業資料,並列印成輔導就業成果表【格式如新附表十三,
          補充說明:輔導就業成果表之製作同樣係進入本局「職業訓練
          業務資訊管理系統」 (網址:http:/tims.etraining.gov.tw
          ) ,,將學員就業資料鍵入並列印出輔導就業成果表】後同時
          函報縣市政府及本局對口職訓中心留查,並將各結訓班次就業
          率輸入作業規定十二之 (一) 之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情
          形累計週報表。
   (三) 年度結案報告:各縣市政府於年度結束後,應就該年度職業訓練
        辦理情形綜合彙整所開辦各該訓練班次資料,製成結案報告書 (
        內容包括:年度辦理訓練班次一覽表、各班次完整訓練計畫及執
        行情形、各班次訪查報告表、訓練成果、檢討與建議等) ,於次
        年一月底前函送對口職訓中心二份,職訓中心於彙整服務轄區各
        縣市結案報告書後再函報本局 (一份)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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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地方政府為輔導服務轄區關廠歇業被資遣失業勞工再就業,可專案
      規劃辦理失業勞工職業訓練,其所需之訓練費用應優先於其年度分
      配之預算內支應,辦理關廠歇業被資遣失業勞工轉業或再就業職業
      訓練,基於訓練時效,如有需要,得規劃分階段跨年度方式辦理,
      當年度期程階段辦理之訓練,以當年度經費支應核銷,下年度期程
      階段辦理之訓練,以下年度經費支應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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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為配合行政院「照顧服務福利及產業發展方案」及「五項社區照顧
      服務福利方案」之推動,地方政府勞政單位或教育單位規劃辦理之
      家事管理員、課後照顧服務員仍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訓練勞務採購,
      各縣市應配合辦理之班次,併同補助社政單位或衛政單位辦理之保
      母、照顧服務員兩職類,由職訓局參照各年度之需要另案規劃配置
      辦理人數及其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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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地方政府於完成委訓班次之計畫後,應立即彙整招生資訊報送本局
      對口職訓中心,以利其迅速登錄於全國職業訓練資源網,各職訓中
      心應指定專人負責所屬地方政府開班資訊之公布及異動管理,並提
      供專線電話供民眾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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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下列事項地方政府應要求承訓單位配合辦理並納入委訓合約中:
   (一) 承訓單位應配合地方政府加強招訓宣導,招訓宣導之文宣應統一
        規範由縣市政府主辦單位審核後再行刊登,並應載明經費來源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業安定基金補助以及授權招訓字號以昭公信
        。
   (二) 承訓單位應有甄選錄訓機制,針對本作業規定辦理招生並接受相
        關就業輔導單位推介,甄選適訓者 (含弱勢對象) 錄訓。
   (三) 配合地方政府辦理學員自負費用之收取、身分核對及繳款事宜;
        並確實依照本作業規定十之 (一) 配合辦理開訓學員資料鍵檔、
        函報事項。
   (四) 承訓單位應按照訓練課程、計畫實施教學,除應於受訓期間注意
        學員之成績考核及輔導措施外,訓練期間如有學員資料新增或異
        動,應即時鍵入本局「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 (網址:
        http:tims.etraining.gov.tw)  ,以確保該系統資料之完整。
   (五) 承訓單位應確實依照計畫所編列各項經費支用相關之訓練費用,
        並於班次結訓後確實依照本作業規定十一之 (五) 之 1  配合辦
        理結訓學員資料鍵檔、函報及訓練經費之核銷事項。
   (六) 承訓單位應配合地方政府並結合當地就業服務機構,積極爭取就
        業機會,輔導學員訓後順利就業,並於結訓後三個月內確實依照
        本作業規定十二之 (二) 之 (2)  配合辦理結訓學員就業資料之
        鍵檔、函報事宜。
   (七) 辦理訓練之條件與成果應接受相關單位之考核、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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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提供本作業規定有關之表格參用如下:
      附表一  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預定明細表
      新附表二  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進度明細表
      附表三  支出憑證封面
      附表四  送審憑證明細表
      附表五  經費支出明細表
      附表六  學員成績考核表
      新附表七  開 (結) 訓學員名冊
      附表八  規劃控管作業費支出明細表
      附表八之一  訓練經費核銷總表
      附表九  辦理職業訓練憑證處理情形紀錄表
      附表十一  結訓班次學員基本資料卡封面
      附表十二  學員基本資料卡
      新附表十三  輔導就業成果表
      其他供參考用表格:
      附表十五  辦理職業訓練招生簡介
      附表十六  職業訓練報名表
      附表十七  參加職業工會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加保證明單
      附表十八  職業訓練計畫封面
      附表十九  職業訓練計畫表
      附表二十  職業訓練開班計畫表
      附表二十一  職業訓練時間配當及預定進度表
      附表二十二  職業訓練實習計畫預定進度表
      附表二十三  職業訓練師資名冊
      附表二十四  職業訓練經費明細表
      附表二十五  主要材料表
      新附表二十六  職業訓練局訪查辦理訓練情形報告表
      附表二十七  精神病患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轉介單
      附表二十八  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免繳自負訓練費用審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