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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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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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為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以下簡稱各地方政府) 規劃辦理
    轄區職業訓練,提供當地一般失業國民及就業能力薄弱者參加各項職
    業訓練機會,培訓就業或轉業技能,促進其就業,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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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地方政府依據「地方政府辦理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事項經費補助要
    點」規定,接受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辦理職業訓練,除配合中央辦理特
    定訓練專案外,應參照本作業規定辦理訓練計畫之評估、規劃、委訓
    、宣導、執行、輔導、統計及考核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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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訓練計畫之規劃面:
 (一) 地方政府應綜合考量地區產業及就業、地緣特性、人力需求及不同
      類別特定對象職業訓練需求,亦可參考本局各職訓中心所作台灣地
      區區域職業訓練需求評估,結合轄區訓練資源,規劃辦理在地化失
      業者職業訓練,所訂定之訓練計畫組合,應選擇訓練後能促進就業
      之職類辦理,並有效結合就業輔導計畫 (訓練計畫內容應涵蓋學員
      結訓後就業輔導服務之作法及方式等說明) ,以促進失業者及特定
      對象就業。如有需要並得邀集地區產、官、學、研各界,辦理年度
      職業訓練計畫審議及轄區職業訓練規劃事項。
 (二) 地方政府應將各訓練班次之開課期程,配合地區民眾之參訓需求,
      均勻配置於當年度之十二個月份內實施,必要時可跨年度辦理,俾
      於各個時段持續提供地區民眾及時參訓機會,另規劃辦理之訓練職
      類、辦理地區,應力求配置之均衡性,以符合訓練之多元化需求。
 (三) 承訓單位除需具備辦理各該訓練職類之場地、設備、設施、教材、
      師資及行政作業能力外,並以具有甄選適合參訓者參訓及執行輔導
      學員就業能力之單位,規劃之訓練計畫具有完善訓後就業輔導服務
      方案之執行部門,或已結合未來可能之工作機會,列為優先委訓對
      象。
 (四) 建立以「參訓者為中心」的施訓架構,發展多元化的職業訓練服務
      組合,針對初次就業者、失業 6  個月以內之一般失業者、失業 6
      個月以上的長期失業者與不同訓練對象之職業能力特質,配合就業
      市場的實際需求,規劃辦理各該適訓的訓練組合,強化訓練就業成
      效。以有效促進中長期失業者訓練就業協助渠等再就業。
 (五) 另針對重返職場難度相對較高之失業者 (如失業 6  個月以上的中
      長期失業者與弱勢特定對象) ,規劃 6  個月以上訓練期程較長,
      完整的職業訓練服務組合,包括事前詳盡的訓練諮詢,提供自我認
      知、信心重建、生活重整、確立職業目標之職涯諮商服務、安排職
      業體驗見習、協助個案準備訓練就業計畫、解決個案數位落差問題
      ,職場工作倫理、工作態度、人際溝通等核心職能課程與精緻深化
      的技能訓練課程、職場接軌之實務實習、訓練期間之輔助措施及訓
      後之就業輔導服務,以有效促進中長期失業者再就業。
 (六) 地方政府規劃辦理職業訓練計畫以協助失業者就業為目的,各班次
      除前項針對失業 6  個月以上的中長期失業者與弱勢特定對象外,
      以不超過四個月 (合計六百小時) 為原則;應依承訓單位提供之場
      地、師資、設備、設施、教材併同考量各該班次之最適招訓人數規
      模,每班人數規劃以招生三十至四十人為原則,如辦理特定對象專
      班,可於撙節訓練成本之前提下,依施訓實際需要,逐減招生規劃
      人數,惟最低規劃數不得少於十五人,如有低於十五人以下之班次
      ,又經地方政府調查確實具有就業機會及訓練需求,可將該班次轉
      請對口職訓中心以訓用合一之方式辦理;訓練課程得分為學科課程
      、術科課程及應用實習等三類,並依其實際需要配置訓練時數。
 (七) 宜先評估所規劃辦理訓練班次之促進就業效益,以擇選學員訓練後
      穩定就業率可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訓練班次辦理為原則 (穩定就業
      :係指經推介就業後,於單一就業部門每週工作達三十二小時,身
      心障礙者每週工作達二十小時,且持續工作達三個月以上之就業情
      形) ;另訓練班次時程短但亦能達成就業效果之班次為佳。
 (八) 地方政府委外職業訓練之採購或補助規劃作業,應依轄區訓練需求
      ,確立擬購買職業訓練組合之規格,做為公告採購或補助之標的物
      。另辦理訓練計畫之遴選作業時,應規劃合理之審查標準及作業程
      序,並依不同領域之訓練類群,分別邀請各該領域之學者專家及業
      界代表擔任審查委員辦理審查,使審查作業達專業客觀、公平、公
      正與擇優汱劣之效果,俾確保委外訓練之品質。
 (九) 委託或補助同一承訓單位辦理前兩年度內曾委託其辦理之相同訓練
      職類班次時,應於所有招生及宣導相關資訊中,公開登載其前兩年
      度已接受委託辦理相同訓練班次之就業率資訊,供擬參訓者選訓之
      參考。
 (十) 各地方政府應於原住民地區就地緣特性及地區產業發展形態,加強
      辦理具關聯性質如發展觀光、休閒、文化產業、社區照顧、社區型
      技藝訓練等性質之原住民訓練,以促進地區性之原住民就業。
 (十一) 因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產業結構快速調整轉型,離農轉業
        人口增加,各農業重點縣市除依據職訓局與農委會會銜訂定之「
        加強辦理農 (漁) 民轉業及第二專長職業訓練實施計畫」辦理農
        、漁民轉業訓練外,應針對各區域地緣農漁產業相關人力結構特
        性及調整需要,參考下列說明,依本作業規定規劃辦理農、漁民
        轉業及第二專長職類訓練:
        1.規劃辦理「農地經營管理」、「休閒事業管理」、「生態導覽
          」、「景觀設計及實務」、「庭園設計及園藝植栽」、「有機
          觀光餐飲」、「海洋觀光」等訓練職類,協助農漁民技能轉型
          並促進地方產業發展。
        2.離農後轉入新行業之農漁民人口,以轉入服務業及製造業居多
          ,應配合地區產業發展、就業機會及不同訓練職類之需求,涵
          蓋相關訓練職類以為因應,包括:觀光、生態、保育、餐飲等
          服務業類及水電、駕駛、食品加工製造等相關製造職類。
 (十二) 針對中高齡失業者轉業及再就業之需要,宜加強規劃辦理觀光、
        休憩服務、旅遊事業、餐飲、大廈管理、環境清潔及環保事業、
        保全、美容、美髮、手工藝、保育、餐飲、機車修護、水電、駕
        駛、農產或食品加工製造、社區產業相關職類如地方特殊產業、
        傳統餐點製作、有機農業、地方文化藝術、居家照顧服務、造園
        ,農藝、畜牧、植栽、維修、維護類及其他適合中高齡者參訓之
        職業訓練。
 (十三) 所規劃辦理班次,如各主管機關已定有訓練課程及時數標準者,
        應符合其規定,另凡有涉及授課時數認定 (累計足夠訓練時數,
        符合參加技能檢定資格) 或符合從業資格之認定者,務請於開班
        前依規定函報相關主管機關完成核備手續 (如照顧服務職類、大
        廈管理等) 。
 (十四) 職業訓練係屬就業導向型之訓練措施,如屬基礎教育、語文、體
        育活動、藝術、民俗、休憩益智、生活應用、性情陶冶及有爭議
        之訓練 (如涉及醫療行為,違反善良風俗習慣) 或課程與就業目
        標直接關聯性不顯著之訓練學習活動,應不予辦理。
 (十五) 各地方政府應於委訓規範中明訂承訓單位工作執行事項,各承訓
        單位所辦理班次學員結訓前應與各廠商、企業界、可就業之單位
        團體等機構連繫或辦理雇主座談會,進行就業媒合及爭取就業機
        會。如仍未能推介就業者,應協調由各就服中心繼續推介並予追
        蹤輔導。
 (十六) 勞委會職訓局已於其他訓練計畫規劃辦理之班次,不再重複辦理
        ,以明確訓練分工區隔。例如新興重點產業及資訊軟體人才職類
        ,另依「行政院科技人才培育及運用方案」辦理,如辦理身心障
        礙者專班,請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推動辦理身心
        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有關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之規定辦理。
 (十七) 為配合營造無障礙空間及行政院「照顧服務福利及產業發展方案
        」之推動,各地方政府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1.辦理失業者土木工程技術人員訓練時,增加無障礙工程技術研
          習課程。
        2.針對原住民重點縣市加強規劃並擴大辦理照顧服務職類人員訓
          練,並以原住民為優先錄訓之對象。
        3.擴大辦理保母、照顧服務員、家事管理員、課後照顧服務員等
          照顧服務職類人員培訓,並以中高齡及婦女為優先錄訓之對象
          。
 (十八) 為配合內政部「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實施方案」以及推動本
        會「協助外籍與大陸配偶就業方案」,保障外籍與大陸配偶之就
        業權益,凡取得居留權之外籍配偶、已有長期居留權之大陸配偶
        ,或是於依親居留有效期內取得工作許可之大陸配偶,得比照一
        般國民待遇參加職業訓練,又如外籍與大陸配偶之失業者且具有
        下列身分之一者: (1)  中低收入戶 (2)  身心障礙者 (3)  負
        擔家計婦女 (4)  中高齡者 (5)  急難救助戶 (6)  家庭暴力被
        害人,得以憑政府公文或證明,給予免費接受相關職業訓練之服
        務 (免繳自行負擔費用-所需檢附證明文件詳如附表二十八之審
        查表) ;縣市政府並應就已完成生活適應輔導及教育研習、進修
        之外籍、大陸配偶,運用現有訓練資源,輔導其參加適性之職業
        訓練或規劃辦理專班訓練,以提昇就業技能,俾輔導其就業並安
        定其生活。
 (十九) 為擴大婦女朋友就業領域,各地方政府除規劃辦理傳統婦女適訓
        職類外,宜針對新世代婦女可能之就業機會,運用創意開發新訓
        練職種,並就地區產業特性,規劃辦理部分如餐飲製作、食品烘
        焙、美容美髮、手工藝製作、縫紉…等適合婦女創業之訓練職類
        ,各該課程中加入市場分析、通路行銷、財務控制、經營管理等
        創業所需之知能技巧課程,以協助有意創業之婦女開創事業經營
        範疇。
 (二十) 各地方政府於規劃辦理弱勢對象專班職業訓練時,為免招生不足
        導致流班,建議可規範各該專班以優先招收目標弱勢對象為原則
        ,如未招足額再適度開放一定名額給予一般失業民眾及其他特定
        對象參訓。另規劃辦理之訓練班次,如發生因報名參訓者眾而有
        適訓之弱勢對象及失業者無法錄訓之情形,經評估增加訓練可達
        成促進就業效益時,得協調承訓單位,增加各該班次之錄訓人數
        或於本局年度補助經費額度內增辦班次,如於經費額度外仍有前
        述就業訓練需求,請再洽詢對口職訓中心協處,俾充分提供區域
        民眾所需之就業訓練服務。
 (二十一) 為加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之推動,各地方政府應配合
          在地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利用在地資源,加強媒體產業、設
          計產業及藝術產業之結合,以推動文化創意產業人才之培訓,
          創造在地就業機會,促進地區之國民就業。
 (二十二) 為擴大失業者就業領域,各地方政府宜配合當地 NPO,NGO 團
          體發展所衍生之就業機會,辦理經營、規劃、管理等民間團體
          所需之經營人才訓練,例如「行銷企劃與專案活動設計班」、
          「行政管理實務班」、「社區經理人訓練班」、「地方文化導
          覽解說員訓練班」、、、等,俾協助失業者進入 NPO、NGO 領
          域就業。
 (二十三) 為配合經建會推動「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各地方政
          府應就地區服務業之發展,加強規劃辦理金融服務業、流通運
          輸服務業、通訊媒體服務業、醫療保健及照顧服務業、人才培
          訓、人力派遣及物業管理服務業、觀光及運動休閒服務業、文
          化創意服務業、設計服務業、資訊服務業、研發服務業、環保
          服務業、工程顧問服務業等十二項服務業類相關人才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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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訓練計畫之執行面:
 (一) 報名方式:
      各地方政府及承訓單位應事前就辦理訓練職類之需求量,預估可能
      報名人數,印妥招訓簡章及報名書表等,加強辦理宣導。對於已經
      招訓滿額之職類,如仍有報名者時,應由訓練單位予以登錄待訓,
      造列名冊,轉送地方政府及各職訓中心主動查察相關訓練機會或增
      辦班次,俾能適時轉介參訓。
 (二) 招生宣導:
      各地方政府於職業訓練細部計畫擬訂後及委訓招標完成後,除承訓
      單位自行辦理之招生宣導外,應立即將擬辦理之訓練班次及招生資
      料登錄於各該縣市政府網站上,以供有意參訓之民眾參考。
 (三) 選訓對象:
      承訓單位應有甄選錄訓機制並於受理報名時公佈甄選及錄訓原則,
      以公平、公開方式遴選,並考量參訓者之適訓條件及各項錄訓規範
      ,甄選適訓者參訓。
      1.如有就業保險被保險之失業者、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之失業者、負擔家計婦女失業者、中高齡失業者、身心障礙失
        業者、原住民失業者、生活扶助戶失業者、更生受保護人失業者
        、九二一受災失業者、家庭暴力被害人、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失
        業者等特定對象報名參訓,應予優先錄訓。
      2.針對經由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持推介單報名參訓者,採一律
        錄訓為原則。
      3.如有錄訓名額不敷需求時,應考量加開班次。
      4.另對於報名參訓學員如有重複參訓或任意選擇多種職類參訓者,
        應加以篩選,俾有效運用訓練資源並達到促進弱勢對象訓練及就
        業之目的。
      5.各訓練班次均應規劃以失業者為招生對象,如有訓練班次無法足
        額招收失業者參訓,為協助失業者並促成其班次如期順利開班,
        充分運用訓練崗位,得於該班規劃訓練人數之 20 %內招收部份
        在職者參訓,自負訓練費用應繳 50 %,惟不得支付承訓單位就
        業輔導費,亦不列入就業率計算。
      6.訓練班次於開訓後如尚有訓練崗位,課程總訓練時數在 120  時
        以內者,最遲於開訓後 2  日內仍得受理參訓;訓練時數超過 1
        20  小時者,於開訓後 3  日內得繼續受理參訓;另亦得依各該
        班次之屬性,逕行規劃。
 (四) 延期開訓:
      已核定開辦之訓練班次,如因招訓人數不足或其他需要,訓練單位
      得向地方政府申請延期開訓,惟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十四日
      ,俾免民眾待訓期間過長。
 (五) 訓練期間:
      1.為使學員充分了解訓練課程及訓後就業之可能狀況,地方政府或
        承訓單位應於施訓前規劃部份時數,向學員說明各該班次之培訓
        目標、課程安排實施方式、就業資訊以及就業方式、訓練生活津
        貼申領須知、教學生活管理等有關參訓者權利義務之規定,俾使
        學員了解訓練及就業之目標。
      2.地方政府委外職業訓練應辦理不定期訪視,查核學員上課及教師
        授課情形,並建立參訓學員申訴意見管道及處理制度;訓練期程
        在三個月以下之職訓課程,至少訪視二次,訓練期程三個月以上
        者,每超過一個月,增加訪視一次,不足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
      3.事前應依採購法規劃,訂定違約金條款,訓練期間,訪視或學員
        主動反應如發現承訓單位有訓練、服務品質問題時,經調查訓練
        單位實際執行訓練計畫之內容與原核定購買之訓練服務組合計畫
        內容未符或訓練執行不實,其總體訓練品質顯然較原核定購買內
        容為差者,應限期改善或採補救措施,無法改善或採補救措施者
        ,應視為違約並予以扣款,其程度嚴重者得依違約論處予以停課
        ,要求懲罰性賠償,並納入評鑑記錄,未來不予委訓。
      4.各職訓中心就前項之訪查內容應另採不定期抽查之方式,對轄區
        縣市政府所辦理之班次由職訓局統一訂出查訪比例,作實地訪查
        並填具辦理情形紀錄表,另職訓局亦得視情況需要安排不定期抽
        查各縣市辦理班次辦訓情形,以確保訓練品質。
      5.經查訪有行政、教務、輔導及會計業務等相關問題缺失時,應請
        承訓單位限期改善或依委訓合約規範處理;承訓單位之行政、教
        務、輔導及會計業務等執行結果應列入紀錄,並列為評核指標,
        經評核列為執行績效欠佳之單位,下年度應停止委訓,以確保承
        訓單位之品質;凡經查獲承訓單位以不實資料或虛列名額申請撥
        付訓練款項者,應追繳其溢領之款項並依法追究責任,且停止委
        託該單位辦理訓練。
      6.地方政府及承訓單位應提供所委訓班次學員問題反應申訴管道,
        並予以必要之支援協助,各職訓中心對於所轄縣市辦理班次學員
        之反應與申訴等事項,應積極協助並妥為處理。
      7.統一規範在訓學員中途離退訓及核發參訓證書、結訓證書應注意
        之事項:
      (1) 訓練單位應勒令退訓事項:
        (A) 請假及缺、曠課時數累積達全期訓練總時數十分之一 (含) 
            以上者。 (但因不可預期之事由依規定請假超過十分之一經
            專案核定得繼續參訓者不在此限) 
        (B) 參訓期間行為不檢,情節重大者。
      (2) 參訓學員如有下列事項,得專案申請中途離退訓:
        (A) 因家庭發生不可抗拒之災變等重大事故,無法繼續參訓者。
        (B) 患重大疾病、傳染病或其他意外傷害,經公立醫療機構診斷
            證明需長期治療者。
        (C) 實際參訓時數超過總訓練時數 1/2  以上,有適當工作機會
            提前就業者。
        (D) 奉召服兵役者。
        (E)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3) 退訓或經承訓單位考核成績未達訓練單位所定標準者,不得發
          給結訓證書,但必要時得發給參訓證明。
 (六) 訓練支援事項:
      1.為使特定對象參訓學員於訓練期間維持基本生活,安心學習工作
        技能,各地方政府應將
      (1) 「就業保險法」項下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2)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項下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3) 農委會所訂之「農漁民參加轉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實施要點」
          等規定,於委訓合約中明訂為承訓單位應執行之行政作業辦理
          事項,並督導承訓單位對符合請領規定者及時進行申辦與發放
          作業,地方政府應配合前項訪查作業,將本項執行情形列入考
          核。
      2.為使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於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其子女獲得適當之
        托育服務,並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內政部已設置「外籍配偶照
        顧輔導基金」並編列預算,提供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職業訓練期
        間子女「臨時托育費」補助,相關規定請各縣市政府參照其已公
        布之「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及
        「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補助作業要點」逕向內政部提出申請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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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訓練計畫之輔導面:
 (一) 學員生涯輔導:承訓單位於學員受訓期間,應規劃安排生涯輔導,
      職業道德,職業倫理,求職技巧等相關輔導課程、活動,以提昇學
      員求職能力及職場適應力。
 (二) 學員就業輔導:各地方政府應於委訓規範中明訂承訓單位就業輔導
      工作執行事項,承訓單位於學員結訓前,應洽各就服中心並主動與
      各廠商、企業界、可就業之單位團體等機構連繫或辦理雇主座談會
      ,爭取就業機會及進行就業媒合,必要時得聯合轄區內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辦理現場徵才或專題製作發表會,對所辦理之各訓練班次結
      訓後進行推介就業成果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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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訓練計畫之考核面:
 (一) 學員訓練成績:由承訓單位考核參訓者成績,並由地方政府核發受
      訓學員之結訓證書。缺、曠課時數超過全期訓練總時數十分之一以
      上者應予退訓,退訓或經承訓單位考核成績未達訓練單位所定標準
      者,不得發給結訓證書,但必要時得發給參訓證明;另實際訓練時
      間超過總體訓練期程二分之一,因有即時適合之工作機會,專案核
      定提前就業而中途離訓者,得核給參訓証明。
 (二) 職訓成果報告:各地方政府應按季填製成果表函送對口職訓中心檢
      核後留存備查。
 (三) 就業成果追蹤:各地方政府應督導承訓單位對所辦理之各訓練班次
      結訓後,進行就業輔導成果追蹤,並敦促訓練單位於結訓後 90 日
      及結訓後 100  日,依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 (TIMS) 統計作
      業規定,將各該訓練班次學員就業成果填入系統中,進行就業成果
      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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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規劃委外 (或補助) 訓練經費之參考原則:
 (一) 地方政府職業訓練規劃控管作業費:依當年度訓練計畫總核定經費
      數計算,核定經費數於新台幣壹仟萬元內之部,以百分之六計算;
      超出壹仟萬元未達貳仟萬元部分,以百分之五計算;超出貳仟萬元
      以上部分,均以百分之四計算編列。本控管作業費應支用於縣市政
      府規劃、宣導、職業訓練計畫管控、會計業務之行政管理及人事費
      用。
 (二) 規劃委外 (或補助) 職訓課程,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1.以購買方式規劃:依政府採購法規劃辦理。
      2.以補助方式規劃:應比照行政院所訂定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
        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 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自行訂定補助機制
        與核價規範後據以執行,以輔導訓練單位開發新訓練模式或職類
        及運用 NPO、NGO 組織之資源。
 (三) 規劃訓練班次規格與價格
      1.招生人數
      (1) 每一職訓班別以規劃招生 30 至 40 人為原則。
      (2) 規劃特定對象訓練專班,得依實際情形,逐減招生人數,惟規
          劃之招生人數不得低於 15 人。
      2.報價項目與支付標準
      (1) 指定報價項目與計價標準
          A.鐘點費:
          (A) 鐘點費每小時最高以不超過 800  元為編列原則,惟規劃
              特定課程,需運用特殊外聘專業師資授課時,得於 800
              元至最高 1600 元間,依實際需要編列,但應由申請單位
              提出完整書面資料,具體說明該課程及所配屬師資之特殊
              性及編列之合理必要性辦理審查;超過 800  元額度編列
              之終點費時數,以不超過課程總時數 1/4  為原則。課程
              總時數在 120  小時 (含) 以內者,不受上述 1/4  時數
              限制,但每班次師資個人支給超過 800  元者,於該班次
              排課鐘點不得超過 8  小時。
          (B) 規劃招生人數達 26 人之訓練班次,術科得視實際需要,
              安排一位助教協助教學,其鐘點費標準以每小時 400  元
              編列。 (如為特殊性訓練課程,針對助教之編制運用,需
              另行規劃設計時,應詳述其特殊性及編列之合理性,得不
              受上述原則之限制。
          (C) 為增加承訓單位師資規劃之彈性,委託大專校院辦理職業
              訓練時,其授課教師具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或
              高中職教員資格者,其教師鐘點費得依教授、副教授、助
              理教授、講師或高中職教員資格者擔任授課鐘點費標準,
              乘以 1.5  倍編列,惟採用本方式編列鐘點費時,不得與
              前述第 1  種方式混用編列。標準如下:
              ┌────┬──┬──┬──┬──┬───┬──┐
              │師資資格│教授│副教│助理│講師│高中教│助教│
              │        │    │授  │教授│    │職員  │    │
              ├────┼──┼──┼──┼──┼───┼──┤
              │編列標準│1200│1000│900 │800 │600   │400 │
              └────┴──┴──┴──┴──┴───┴──┘
          B.勞保費
            依據勞工保險局參加職業訓練學員勞保費標準編列,本項係
            強制保險,參訓學員一律參加勞工保險 (僅能支用於受訓學
            員投保勞工保險費用) 。
          C.就業輔導費
            針對失業者就業訓練所規劃辦理之訓練服務組合,應將訓練
            單位「輔導學員就業之工作」,列為指定購買之服務事項,
            並將「結訓學員訓後成功就業」規範為履約驗收之必要條件
            ,另應行評估各該訓練服務組合之屬性與所規劃之招訓目標
            對象,預定辦理就業輔導之工作內容與成功就業之難易程度
            ,規範訓練單位於個人訓練費用之 10 %- 15 % (或於不
            超過前述比例額度內採固定額度) 編列就業輔導費,如規劃
            就業輔導費之額度須超過 15 %以上者,應依就業輔導活動
            之具體內容說明編列之合理性與必要性。
      (2) 開放自由報價項目
          其他費用:得依各該訓練班次施訓組合之規劃,實施內涵之需
          要,另參考「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第五條規定費用項目自由編列報價 (如學雜費、材料費、行管
          費……等) 。
      3.以「個人訓練費用單價」作為委訓 (或補助) 經費計價的基本單
        位:
      (1) 委外 (或補助) 辦理各該訓練班次,核定之個人訓練費用單價
          以不超過 93 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失業者職
          業訓練作業規定」之計價標準 5  %核算之每人訓練單價為原
          則。
      (2) 另應配合履約執行之階段進度,規劃委訓經費之核付方式,將
          議定之總訓練費用區分為訓練相關經費及就業輔導費兩大項,
          說明如下:
           (個人訓練費用單價) = (議定之總訓練費用) / (預訓人數
          ) = (訓練相關經費+就業輔導費) / (預訓人數) = (個人
          訓練相關經費) + (個人就業輔導費) 
          依各該階段履約驗收之結果,據以辦理款項之支付 (詳參照第
           (四) 委訓經費之撥付方式說明) 。
      (3) 如有職業訓練服務組合,其屬性類別等級明顯有別於一般訓練
          ,且其總價無法完全比照 (1)  項計價標準辦理時,應依底價
          訂定方式辦理估價,無法比照部分,得考量整體訓練計畫成本
          合理性與均衡配置之原則下,節錄相關規定之適用標準作為審
          核價格之參據 (例如特殊課程規劃費、特殊相關費用…等) 。
      (4) 如編列「材料費」項目,應檢附參訓學員每人份預定材料表及
           (或) 共同材料分攤表、各項材料費單價及每人份材料總價憑
          核,施訓時並得依實際需要,以異動項目不超過 40 %及調整
          後不低於原核定總價之原則下,逕行調整並報主辦機關辦理異
          動登錄。如異動結果每人份材料總價低於原核定總價,應依規
          定辦理差額扣款;結案時應檢附每位學員簽名之領料確認單併
          同辦理核銷。
      (5) 依政府採購法規劃辦理之購買方式,價格應列入評選項目之一
          ,占權重 20 %。
      (6) 個人訓練費用經核定後,實際訓練人數如低於預定招生人數,
          仍依原核定單價計費,訓練單位不得申請重新計價,且訓練單
          位仍應提供原訓練計畫所承諾之同等服務組合,不得縮減;實
          際招生人數如達核定招生人數二分之一 (除非在 15 人以下) 
          時,訓練單位不得以招生不足為由,申請停辦。 (如需延後開
          班,應依規定完成報核程序) 
 (四) 委訓經費之撥付方式
      1.委訓經費得劃分為訓練經費及就業輔導費兩大類,依履約執行之
        階段及驗收結果規劃支付方式,就訓練經費項,主辦單位得依各
        該訓練班次訓練期程,分一次或二次撥付,建議各階段規劃之撥
        付比例如下:
      (1) 訓練期間在 120 (含) 小時以內者,得於結訓後 1  個月內辦
          理經費核銷並一次撥付訓練經費。
      (2) 訓練期間在 120  小時以上者,得於開訓後 2  週內,預撥訓
          練經費之 40 %,結訓後 1  個月內辦理核銷再撥付訓練經費
          尾款。
      (3) 就業補導費應依本作業規定八之 (四) 之 4  「就業輔導費支
          付標準」及第九「訓後就業認定及就業率之核算標準」規範之
          時程,完成委訓單位之就業成果驗收後,以一次撥付方式辦理
          支付作業。
      2.中途離退訓計價方式:
        參訓學員中途離 (退) 訓,其實際參訓時數超過總訓練時數 1/2
        以上者,按核定個人訓練費用全數撥付訓練經費;實際參訓時數
        超過 1/4  不滿 1/2,支給個人訓練費用之半數;實際參訓時數
        不滿 1/4,不予支付訓練費用。
      3.就業輔導費支付標準:
      (1) 系統判定-
          經由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 (TIMS) 勾稽判定結訓學員於
          結訓日後有受僱於事業單位之加保紀錄者,支付全額個人就業
          輔導費。
      (2) 人工判定-
          無法經由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 (TIMS) 勾稽判定受僱於
          事業單位就業紀錄者,由承訓單位採人工方式,進行個案調查
          ,依就業認定之結果支付個人就業輔導費 (就業認定依本規定
          第九辦理) ,標準如下:
        (A) 認定就業一:檢具廠商開立之就業証書可據以認定個案結訓
            後 90 日內,有就業事實者,支付全額個人就業輔導費。
        (B) 認定就業二:無上述廠商開立之證明,僅由個案切結調查結
            果者,支付 2/3  個人就業輔導費。
        (C) 編列就業輔導費之訓練計畫應包含就業輔導實施之對應活動
            ,確實依計畫辦理相關活動而結訓學員仍未能認定就業者,
            得依以辦理相關活動之證明支付承訓單位 1/3  個人就業輔
            導費,未辦理相關活動者,則不予支付。
        (D) 中途離退訓 (不含提前就業) ,不予支付就業輔導費。
        (E) 實際參訓時數超過總訓練時數 1/2  且經專案核定提前就業
            而中途離訓者,支付個人全額就業輔導費,但不計入就業率
            。
 (五) 其他配合事項
      1.訓練單位輔導結訓學員就業成果,列為下年度委辦規劃之參考-
      (1) 訓練單位當年度辦訓績效 (就業率) 可規劃納為下年度採購評
          選指標,例如以政府採購法委辦者,承訓單位訓練績效可規劃
          列為評選項目之一,占權重 10 %。
      (2) 如承訓單位執行之訓練班次僅領取 1/3  就業輔導費人數達該
          班次結訓學員人數之半數時,於下年度委辦同一屬性訓練時,
          應納為評選之扣分因素,該項目得分不得超過上述權重之 3
          %,如連續二年者,該項目應不給分;領取 2/3  就業輔導費
          人數達該班次結訓學員人數百分之四十者,該項目評分不得超
          過該權重之 5  %。
      2.各地方政府規劃委外或補助辦理各項訓練計畫,組成評審委員會
        時,應一併成立工作小組,協助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就受評
        訓練單位及訓練計畫書擬具初審意見,併訓練計畫建議書送評選
        委員會供評選委員參考,並明訂該初審意見應載明之事項,以建
        立更為公平合理之評選制度。
      3.如訓練計畫具特殊屬性,對於採購或補助之資格、價格另有規範
        時,應優先依各該規定標準辦理 (例:原住民重點地區或偏遠部
        落訓練、保母及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訓用合一職前訓練、產、學
        、訓合作訓練) 。另如直轄市政府所屬職訓中心運用就業安定基
        金補助自行辦理訓練,應比照公共職業訓練機構現行相關規定辦
        理。
9
九、訓後就業認定及就業率統一核算標準
 (一) 說明:
      1.實施失業者職前訓練,應依下列原則,辦理各該班次結訓學員訓
        後之就業認定及就業率之核算,並於規劃購買時作為驗收委訓單
        位就業成果,據以核付就業輔導費之統一標準。
      2.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 (TIMS) 內已建置學員訓後就業認定
        之處理架構,各地方政府於委外 (或補助) 辦理職業訓練時,應
        將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 (TIMS) 所有規範辦理之作業事項
        ,於委訓或補助合約中,納入承訓單位履約應執行之工作事項,
        俾依系統進行訓後就業成效之認定。
 (二) 訓後就業認定方式:
      1.開訓當日,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 (TIMS) 與勞保局勞保資
        料檔進行第一次系統勾稽,經勾稽查驗仍有加入勞工保險者 (排
        除訓字號加保資料及職業工會保險者) ,即判定為在職者參訓,
        勾稽查驗結果並由系統同時回饋予各該承訓單位。
      2.結訓後 90 日,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 (TIMS) 與勞保局勞
        保資料檔進行第二次系統勾稽,經勾稽查驗於訓後 90 日內,曾
        有加入勞保紀錄者 (排除訓字號加保資料及職業工會保險者) ,
        即完成其就業認定,勾稽查驗結果並由系統同時回饋予各該承訓
        單位。
      3.無法經由上述系統勾稽模式,進行就業判定者 (如自營工作或無
        一定雇主加入職業工會保險者、非典型之工作就業或僱用型態、
        原住民重點地區及偏遠部落之訓後就業及其他) ,由承訓單位採
        人工方式,進行個案調查,認定為就業者,應取得廠商開立之就
        業證明 (可據以認定個案結訓後 90 日內,有就業事實者) ,或
        由個案切結之調查結果文件,並於系統第二次勾稽前,輸入職業
        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 (TIMS) 。
      4.個案切結之調查結果記錄文件內容,至少應包含 (1) 個案工作
        地點 (2) 工作單位名稱 (3) 工作職稱 (4) 工作薪資 (5) 個人
        聯絡地址及電話等五項基本資料,個案訓後如已加入勞、農、漁
        保險,因各種原因而未能經由系統勾稽及時查驗者亦應一併填入
        ,以茲佐證。
      5.各訓練計畫之訓練目標、訓練對象及訓練地區均有不同,當採人
        工方式,進行個案就業調查時,可能因個案特殊性之就業樣態,
        而無法確切填報上述就業單位名稱、工作職稱等基本資料,主辦
        單位可考量各該訓練計畫之屬性,將「同意承訓單位依個案就業
        效果之事實填報詳細說明資料,予以切結,進行就業認定」,納
        為規劃委訓之條件。至個案切結之就業調查記錄相關文件,承訓
        單位於申領就業輔導費時,應同時影送主辦機關留存,並規定正
        本由承訓單位至少保存 3  年以上,俾供查驗。 (就業切結書如
        附表二十九;就業調查紀錄表如附表三十) 
      6.結訓後 100  日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 (TIMS) 與勞保局勞
        保資料檔進行第三次系統勾稽,經勾稽查驗於訓後 90 日內,曾
        有加入勞保紀錄者 (排除訓字號加保資料及職業工會保險者) ,
        以及承訓單位以人工方式進行就業認定並完成職業訓練業務資訊
        管理系統 (TIMS) 輸入作業之個案,均判定為就業。
      7.就業人數之認定包含下列三項: (1)  結訓後 90 日第二次系統
        勾稽查驗於訓後 90 日內曾有加入勞保紀錄者 (排除訓字號加保
        資料及職業工會保險者) 。 (2)  結訓後 100  日第三次系統勾
        稽查驗於訓後 90 日內曾有加入勞保紀錄者 (排除訓字號加保資
        料及職業工會保險者) 。 (3)  結訓後 100  日,承訓單位以人
        工方式進行就業認定並完成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 (TIMS) 
        輸入作業之個案。
 (三) 就業率核算標準:
      1.第一種就業率=就業人數 (不含在職者結訓人數) / (結訓人數
        -不就業人數-在職者結訓人數) 
      2.第二種就業率=就業人數 (不含在職結訓者人數) /結訓人數-
        在職者結訓人數
 (四) 其他說明事項:
      1.訓後實際就業人數=結訓人數-未就業人數-不就業人數-在職
        者結訓人數) 
      (1) 結訓人數=開訓人數+異動之新增人數-異動之離退人數。 (
          核給結訓証書) 
      (2) 不就業人數:包括服役、就學、就醫 (生產) 、結婚、出國、
          參加進階訓練或無工作意願等因素。
      (3) 未就業人數:訓後無前項 (不就業) 因素而未能就業者。
      2.受訓學員如於錄訓時或參訓期間已加入各類型之勞工保險而未退
        保者 (訓字保外) ,則不以系統勾稽,進行個案之就業認定,一
        律須由承訓單位依前述作業規範,以人工方式,進行就業判定。
      3.如訓練計畫具特殊屬性,對於訓後就業認定及就業率核算標準另
        有規劃其他 (或補充) 特定規範時,仍依各該規定辦理 (例:原
        住民重點地區或偏遠部落訓練、保母及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訓用
        合一職前訓練、產、學、訓合作訓練) 。
      4.主辦單位對於承訓單位提報之就業成果應予審核,針對採人工方
        式,完成就業認定之部份,應規劃一定之查核比例,並於委訓 (
        或補助) 合約中,明訂承訓單位虛報就業成果或提報不實時之處
        理規範。
      5.各該訓練班次結訓學員訓後就業之成效,應納為每次規劃委外訓
        練勞務採購之參據。
10
十、參訓學員負擔費用及其收繳規定:
 (一) 參訓學員個人訓練費用單價以該班次總訓練費用 (含指定報價項目
      與開放自由報價項目) 除以該班次計畫人數計算;一般失業參訓學
      員應負擔部份訓練費用,以該班次總訓練費用除以該班次計畫人數
      所得之平均每人訓練費用之百分之二十計算 (訓練計畫經執行後若
      實際參訓人數或課程時數有異動時,仍以原規劃核定之額度收繳學
      員自負費用) ,在職參訓學員應負擔部份訓練費用,以該班次總訓
      練費用除以該班次計畫人數所得之平均每人訓練費用之百分之五十
      計算。已報名繳費學員如因故無法參訓,得於開訓前申請退費,未
      於開訓前申辦者,已繳交之訓練費用,除該班次停辦外,一概不予
      退還;各班次於開訓前申請退費後所留名額,訓練單位應適時通知
      備取者參訓。
 (二) 參訓者如具有就業保險被保險之失業者、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之失業者、負擔家計婦女失業者、中高齡失業者、身心障
      礙失業者、原住民失業者、生活扶助戶失業者、更生受保護人失業
      者、九二一受災失業者、家庭暴力被害人、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失
      業者等身份,得選擇其中一種身分,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承訓單
      位申請免繳自行負擔費用,該項費用由地方政府全額支付:
      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
      (1)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失業者:就業服務中心之推介單第一
          聯影本。
      (2)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失業者:1 經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
          推介者,檢具推介單第一聯影本或 2 由各承訓單位自行甄選
          入訓者,檢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2.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
      (1) 由所投保之職業工會或各縣市總工會開具「參加職業工會勞工
          保險之失業勞工加 (退) 保證明單」,須載明加 (退) 保日期
          、原工作性質及失業原因。
      (2)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二份。
      3.負擔家計婦女失業者 (含負擔家計之家庭暴力被害婦女) :
      (1)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或失業切結書 (失業切結書
          僅限用於依法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 。
      (3)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4) 全戶內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受扶養親屬之在學證明或無
          工作能力證明。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二份或醫療證明等
          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二份) 
        補充說明:負擔家計之家庭暴力被害婦女係指由各地方縣市政府
        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所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或轉介參訓、就業輔導
        之公文認定身分,不需另檢附前述證明文件。
      4.中高齡失業者:
      (1)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或失業切結書 (失業切結書
          僅限用於依法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 。
      5.身心障礙失業者:
      (1)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或失業切結書 (失業切結書
          僅限用於依法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 。
      (3)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4) 慢性精神病患者另需繳驗醫療復健機構開立之「精神病患職業
          訓練及就業服務轉介單」 (如附表二十七) 。
      6.原住民失業者:
      (1)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或失業切結書 (失業切結書
          僅限用於依法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 。
      (3) 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7.生活扶助戶失業者:
      (1)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或失業切結書 (失業切結書
          僅限用於依法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 。
      (3) 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8.更生受保護人失業者:指符合以下所列 9  項身分條件之一,且
        年滿 15 歲以上,有必要促進其就業者 (本會 94 年 3  月 2
        日勞職業字第 0940501228 號令釋) 。
      (1) 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2) 假釋、保釋出獄者。
      (3) 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4) 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5) 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或軍事審判法第 147  條,以不起訴
          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者。
      (6) 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7) 受緩刑之宣告者。
      (8) 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9) 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
        以上人員需繳驗:
      (1)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或失業切結書 (失業切結書
          僅限用於依法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 。
      (3) 更生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書正本。
      9.九二一受災失業者 (依立法院第 5  屆第 6  會期通過「九二一
        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施行期限延長至 95 年 2  月 4  日止) :
      (1)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或失業切結書 (失業切結書
          僅限用於依法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 。
      (3) 鄉、鎮、縣轄市、區公所開具之房屋全倒或半倒之證明文件影
          本。
      (4)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10.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失業者:
        指具就業意願之失業外籍配偶 (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
        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者) 及具有工作權
        之失業大陸地區配偶 (獲准依親居留期間有工作許可證、長期居
        留或定居者) 具下列身份之一者
      (1) 中低收入戶 (申請者為全戶家庭總收入每月平均未達最低生活
          費用標準二點五倍者) 
      (2) 身心障礙者
      (3) 負擔家計婦女
      (4) 中高齡者
      (5) 家庭暴力被害人。
        檢驗文件: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免繳自負訓練費用審查表 (
        附表二十八) 。
     11.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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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班次學員參訓費收繳作業說明:
      參訓學員負擔訓練費用,承訓單位應於開訓前向受訓學員收取並開
      立收據,於開訓後兩週內將收繳費用、開訓學員名冊 (格式如新附
      表七,製作方式詳補充說明) 及免繳自行負擔費用之證明文件報府
      審查並留存;縣市政府於核對參訓學員身份並核算參訓學員自負費
      用無誤後,應將收取款項按季彙整造冊繳回本局對口職訓中心入就
      業安定基金專戶同時亦請將開訓學員名冊檢送本局對口職訓中心,
      據以辦理相關管考作業【補充說明:承訓單位應向所接受委辦之縣
      市政府取得帳號 (縣市政府向本局對口職訓中心取得帳號) 後進入
      本局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 (TIMS)  (網址:http://tims.e
      training.gov.tw)  ,鍵入各該班次開訓學員資料,並列印出該班
      次開訓學員名冊】。各承訓單位向受訓學員收取之費用,除依本計
      畫所定標準比例收繳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目收取其他費用,如經
      查屬實,除追繳退還參訓學員外,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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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經費撥付地方政府及經費核銷程序:
   (一) 地方政府應於年度開始前依據「地方政府辦理就業服務及職業訓
        練事項經費補助要點」向職訓局身心障礙者就業訓練組提出職業
        訓練計畫綱要及預算需求,並檢附經費明細送交就業安定基金委
        員會依基金作業審核下年度訓練經費,訓練計畫開課期程應均衡
        配置於年度之各月份執行。
   (二) 年度經費預算經就業安定基金委員會核定後,本局各對口職訓中
        心原則上於年度之一、四、七、十月,分四季將款項撥付各地方
        政府運用,其比例原則上依序以 40:30:20:10 之百分比撥付
        ,惟考慮預算執行之進度,得視各府結訓班次辦理結銷之進度調
        整之。
   (三) 地方政府於請撥款項時,應填具當季「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預
        定明細表」 (格式如附表一) ,詳列預定辦理訓練職類、人數、
        期程及預算經費並掣據 (抬頭開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職訓中心) 函請對口職訓中心審核後,辦理撥款作業 (款項
        由各對口職訓中心直接撥付地方政府並副知職訓局) ;隨後於完
        成招標委訓作業後填具「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進度明細表」 (
        如附表二) ,詳列確實訓練期程、預定訓練經費及承辦訓練單位
        ,函報對口職訓中心,作為查訪訓練實施情形之依據並據以複查
        承訓單位是否依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 (TIMS) 規定辦理登
        錄作業。
   (四)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經費採就地審計方式辦理,其訓練經
        費核銷及結報程序如下:
        1.地方政府應依提供區域訓練採購或補助之規劃,及各府核銷作
          業機制,規範承訓單位辦理結銷時需繳交之核銷文件,並於各
          該訓練班次結訓後,依本規定第八、「規劃委外訓練經費運用
          之參考原則」所規劃核定之訓練費用標準,計算並審核承訓單
          位相關經費 (含學員就業證明文件) 無誤後給付訓練經費及就
          業輔導費。
        2.地方政府留存核銷及就業證明文件,另備妥該班次之支出憑證
          封面、送審憑證明細表、經費支出明細表、學員成績考核表 (
          格式如附表三、四、五之一、六) 、結訓學員名冊 (格式如新
          附表七,製作方式詳補充說明) 等五表,再填具訓練經費核銷
          總表 (如附表八之一) ,並由縣市政府承辦訓練機關有關人員
          核章後函送對口職訓中心辦理經費結報。【補充說明:結訓學
          員名冊之製作同樣係進入本局「職業練訓業務資訊管理系統」
           (網址:http:/tims.etraining.gov.tw) ,以結訓時之實際
          情形,將原有資料進行修正並鍵入結訓時新增之資料即可列印
          成結訓學員名冊】。
        3.職訓中心:收到前述結報表件後,應另填具一份經費審查紀錄
          表,經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審查無誤後,彙整各該縣市政府所辦
          理之班次並依縣市政府別函報職訓局辦理結案。另有關規劃控
          管作業費,地方政府應於每季結束後將實際支用部分填報規劃
          控管作業費支出明細表 (如附表八) 函送對口職訓中心辦理結
          報,年度結束前再併同訓練經費函報職訓中心辦理結報;前述
          之訓練經費及規劃控管作業費,地方政府如有剩餘款應於年度
          結束前一併繳回對口職訓中心入就業安定基金專戶,如有未能
          於年度內執行完畢 (包含應付承訓單位之就業輔導費) 且已發
          生契約關係之案件,本局同意直接於下年度繼續辦理,惟必須
          於當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備函檢附已發生契約關係之合約文件送
          局審查,俾於下年度繼續辦理,並於辦理完竣完成核銷手續後
          再提報就業安定基金委員會備查。 (詳見本局 93.12.1. 職公
          字第 0930038798 號函) 
   (五) 地方政府應將承訓單位所送核銷文件及就業證明文件、就業認定
        審查資料等留存備查,各職訓中心應於年度中安排會計人員訪查
        責任轄區地方政府上年度辦理職業訓練憑證核銷情形,並填寫辦
        理職業訓練憑證處理情形紀錄表 (格式如附表九) ,留存中心備
        查驗,職訓局另得依需要安排查訪職業訓練辦理情形及會計憑證
        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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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統計作業:
   (一) 成果統計事項:
        1.學員基本資料卡:九十五年度起各地方政府辦理之職業訓練均
          併同納入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 (TIMS) ,進行施訓管理
          ,系統中已能涵蓋本項資料,得免送。
        2.學員就業成果追蹤:各地方政府應規範督導承訓單位對所辦理
          之各訓練班次結訓後,進行就業輔導成果追蹤,並於結訓後 9
          0 日及 100  日,於本局職業訓練學員管理系統鍵入各該班次
          結訓學員之就業資料,並列印成輔導就業成果表【格式如新附
          表十三,補充說明:輔導就業成果表之製作同樣係進入本局「
          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 (網址:http:/tims.etrainin
          g.gov.tw) ,將學員就業資料鍵入並列印出輔導就業成果表】
          後同時函報縣市政府及本局對口職訓中心留查。
   (二) 年度結案報告:各縣市政府於年度結束後,應就該年度職業訓練
        辦理情形綜合彙整所開辦各該訓練班次資料,製成結案報告書 (
        內容包括:年度辦理訓練班次一覽表、訓練計畫執行情形報告、
        各班次訪查次數統計表、檢討與建議等) ,於次年二月底前函送
        對口職訓中心二份,職訓中心於彙整服務轄區各縣市結案報告書
        後再綜合服務轄區各縣市政府辦訓情形製成運籌管理報告函報本
        局 (含地方政府報告各一份) 備查,有關輔導就業成果之就業率
        部分資料,再於四月底前,以「年度辦理訓練班次一覽表」補填
        報就業率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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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地方政府為輔導服務轄區關廠歇業被資遣失業勞工再就業,可專案
      規劃辦理失業勞工職業訓練,其所需之訓練費用應優先於其年度分
      配之預算內支應,辦理關廠歇業被資遣失業勞工轉業或再就業職業
      訓練,基於訓練時效,如有需要,得規劃分階段跨年度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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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為配合行政院「照顧服務福利及產業發展方案」及「五項社區照顧
      服務福利方案」之推動,地方政府勞政單位或教育單位規劃辦理之
      家事管理員、課後照顧服務員仍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訓練勞務採購,
      各縣市應配合辦理之班次,併同補助社政單位或衛政單位辦理之保
      母、照顧服務員兩職類,由職訓局參照各年度之需要另案規劃配置
      辦理人數及其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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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職訓中心應協助服務轄區地方政府督導承訓單位運用職業訓練業
      務資訊管理系統 (TIMS) 配合辦理資訊作業,各職訓中心、地方政
      府得依需要針對使用本系統之承訓單位逕行規劃辦理作業講習,或
      於相關業務輔導活動中併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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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下列事項地方政府應要求承訓單位配合辦理並納入委訓合約中:
   (一) 承訓單位應配合地方政府加強招訓宣導,招訓宣導之文宣應統一
        規範由縣市政府主辦單位審核後再行刊登,並應載明經費來源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業安定基金補助以及授權招訓字號以昭公信
        。
   (二) 承訓單位應有甄選錄訓機制,針對本作業規定辦理招生並接受相
        關就業輔導單位推介,甄選適訓者 (含弱勢對象) 錄訓。
   (三) 配合地方政府辦理學員自負費用之收取、身分核對、繳款以及學
        員各項津貼、補助等之申請、發放等行政作業事宜。
   (四) 職訓局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 (TIMS) 內已建置職業訓練施
        訓管理之各項功能架構,各地方政府於委外 (或補助) 辦理職業
        訓練時,應將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 (TIMS) 所有規範辦理
        之作業事項,於委訓或補助合約中,納入承訓單位履約應執行之
        工作事項,俾依系統進行訓練資訊管理。承訓單位應按照訓練課
        程、計畫實施教學,除應於受訓期間注意學員之成績考核及輔導
        措施外,訓練期間如有學員資料新增或異動,應即時鍵入系統中
         (網址:http:tims.etraining.gov.tw) ,以確保該系統資料
        之完整。 (地方政府督導承訓單位依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
         (TIMS) 規定確實作業之成果,將列為各府辦理訓練行政成效之
        評量指標) 。
   (五) 承訓單位應配合地方政府並結合當地就業服務機構,積極爭取就
        業機會,持續輔導學員訓後順利就業。
   (六) 辦理訓練之條件與成果應接受相關單位之考核、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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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作業規定自 9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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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提供本作業規定有關之表格參用如下:
      附表一  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預定明細表
      新附表二  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進度明細表
      附表三  支出憑證封面
      附表四  送審憑證明細表
      附表五  經費支出明細表
      附表五之一  訓練經費支出明細表
      新附表七  開 (結) 訓學員名冊
      附表八  規劃控管作業費支出明細表
      附表八之一  訓練經費核銷總表
      附表九  辦理職業訓練憑證處理情形紀錄表
      附表十一  結訓班次學員基本資料卡封面
      新附表十三  輔導就業成果表
      其他供參考用表格: (連結開啟 WORD 檔新視窗)
      附表十五  辦理職業訓練招生簡介
      附表十六  職業訓練報名表
      附表十七  參加職業工會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加保證明單
      附表十八  職業訓練計畫封面
      附表十九  職業訓練計畫表
      附表二十  職業訓練開班計畫表
      附表二十一  職業訓練時間配當及預定進度表
      附表二十二  職業訓練實習計畫預定進度表
      附表二十三  職業訓練師資名冊
      附表二十四  職業訓練經費明細表
      附表二十五  主要材料表
      附表二十七  精神病患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轉介單
      附表二十八  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免繳自負訓練費用審查表
      附表二十九  就業切結書
      附表三十  就業調查紀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