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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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行政院「科技人才培訓及運用方案」及「行政院科技顧問組」所召開
    之『行政院科技人才引進及培訓會報』會議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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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配合發展知識經濟,結合政府及民間教育訓練資源,積極推動「科技
    人才培訓及運用方案」,加強培育及訓練適質適量的高科技、專業及
    管理人力,於短期內習得資訊軟體及重點發展產業方面之技術,擴充
    就業領域,成為發展知識經濟的生力軍,提昇國家整體競爭力,特訂
    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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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目標:
    「資訊軟體科技人才培訓」預計辦理三,五○○人次;「新興重點發
    展產業科技人才培訓」預計辦理一,五○○人次 (以上預計人數得視
    就業市場需求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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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生對象:
    依各班次課程內容並於產官學會議研商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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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單位及任務分工: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
      1.本計畫之擬訂、修正、解釋。
      2.執行本案之協調及督導事宜。
      3.執行績效之統計事項。
      4.召開年度訓練計畫執行情形之期末檢討及下年度職業訓練規劃辦
        理方向說明會。
      5.本項計畫所需經費之預算管理及申請就地審計事宜。
      6.訪查職業訓練憑證處理情形。
      7.其他相關事宜。
      ┌──────┬────────────────────┐
      │主辦職訓中心│主辦訓練職類群業務分工                  │
      ├──────┼────────────────────┤
      │本局泰山職業│資訊軟體人才培訓案及新興重點發展產業科技│
      │訓練中心    │人才培訓案                              │
      └──────┴────────────────────┘
 (二) 主辦職訓中心:
      1.整體培訓計劃之執行及品質管控事宜。
      2.擬定執行計畫與相關作業規定。
      3.辦理產、官、學研討會,研訂課程實施計畫。
      4.辦理主辦職類群之品質管控及培訓單位招標作業。
      5.招生文宣內容之審核。
      6.督導品質管控及培訓單位確實履行合約規定。
      7.抽查管控單位執行訓練品質控管情形至少四次,並按季提報管控
        報告至本局 (含品質管控單位、主辦中心、協辦職訓中心等管控
        處理情形) 。
      8.依品質管控單位的報告抽查相關表件。
      9.抽查申訴學員對品質管控單位之處理滿意程度。
     10.抽查培訓單位是否改進缺失。
     11.訓練生活津貼及參訓學員自繳費用繳退費之申請及發放作業。
     12.訓練經費核撥及就地審計原始憑證核銷作業事宜。
 (三) 協辦職訓中心:
      ┌──────────┬────────────────┐
      │協辦職訓中心        │業務分工區域                    │
      ├──────────┼────────────────┤
      │本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台北市、台北縣、基隆市、宜蘭縣、│
      │                    │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        │
      ├──────────┼────────────────┤
      │本局桃園職業訓練中心│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
      ├──────────┼────────────────┤
      │本局中區職業訓練中心│台中縣、台中市、南投縣、彰化縣。│
      ├──────────┼────────────────┤
      │本局台南職業訓練中心│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台南縣、│
      │                    │台南市。                        │
      ├──────────┼────────────────┤
      │本局南區職業訓練中心│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台東縣、│
      │                    │澎湖縣。                        │
      └──────────┴────────────────
      1.蒐集服務轄區內本案就業人力需求及訓練資源供給情形,提供主
        辦職類群之職訓中心規劃辦理訓練之參考。
      2.依所分配之業務分工區域,執行轄區內所有培訓案之培訓單位訪
        查工作及相關交辦事宜。
      3.不定期抽查轄區內訓練單位辦訓情形,抽查比率每班別不定期訪
        視二次,並將學員申訴較多或有不良反應之訓練單位,列為加強
        抽查之對象。
      4.抽查轄區內申訴學員對品質管控單位之處理滿意程度。
      5.抽查轄區培訓單位是否改進缺失。
      6.抽查管控單位執行訓練品質控管情形至少四次,並按季提報管控
        報告至主辦職訓中心彙整後提報本局。
 (四) 品質管控單位:
      1.統一編訂參訓學員服務手冊。
      2.建立學員資料檔 (至少含姓名、出生日期、性別、身分證字號、
        參訓時間、參訓職類、身分別等) 
      3.規劃辦理培訓單位工作人員研習會
      4.辦理會計憑證核銷研討會
      5.督導培訓單位辦理招生宣導及參訓學員甄選事宜
      6.訓練生活津貼及參訓學員自繳費用退費之申請初審
      7.辦理學員申訴處理知能研習會
      8.辦理參訓學員的個別電訪,比率應達參訓學員總數五%
      9.建立參訓學員申訴意見管道及處理機制等事宜
     10.舉辦培訓班期中座談檢討會議
     11.以問卷方式全面辦理參訓學員滿意度調查,並督導訓練單位進行
        缺失改善
     12.協助培訓單位與企業合作共同進行培訓工作
     13.辦理學員專題製作指導教師研習會
     14.辦理優秀學員專題製作觀摩競賽會
     15.協助培訓單位於訓練結訓前,辦理就業媒合座談會及學員專題製
        作發表會
     16.按月提報品質管控報告
     17.辦理課程改造規劃委員會
     18.針對年度執行情形,撰寫期末檢討報告書
 (五) 得標培訓單位 (簡稱培訓單位) :
      1.依委訓規範辦理訓練事宜。
      2.協助學員訓後就業推介。
      3.其他各該訓練班次行政、教務、會計及輔導相關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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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實施步驟:
 (一) 召開產官學會議研訂年度開班計畫及課程內容:年度開始前為確認
      訓練需求,並整合相關部會、產業界及學校等相關培訓單位之意見
      ,召開產、官、學研討會議。
      1.資訊軟體類:依產、官、學研討會議決議及參照「行政院科技顧
        問組」研擬完成之「資訊軟體人才分類–資訊軟體人才培訓課程
        規劃報告」,及程式設計班之訓練課程,規劃符合業界需求之課
        程、班別、人數、招訓對象等,據作為遴選培訓單位之依據。
      2.新興產業科技類:依產、官、學研討會議決議,規劃符合業界需
        求之訓練類別,徵求培訓單位提報訓練計畫企劃書。
 (二) 辦理招標遴選品質管控單位: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勞務採
      購,遴選品質管控單位。
 (三) 組成評選小組及評選培訓單位:依核定分配預算數,依據產、官、
      學等會議決議及相關作業規定,研擬訓練計畫勞務委託招標文件,
      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勞務採購,並成立評選小組執行評選
      作業,評選委員依培訓單位應具備之條件如師資、場地設備、課程
      規劃、就業輔導及以往績效評鑑結果等項目,依權重施以評分,擇
      優委訓。
 (四) 辦理培訓單位工作人員研習會:輔導並協助培訓單位瞭解培訓計畫
      具體目標及相關應執行事項。
 (五) 規劃辦理招生宣傳工作:針對訓練班別之特性,規劃辦理立體廣告
      、平面廣告、及培訓單位廣告宣傳等,並建構本計畫之專屬網站,
      以提供尋求培訓單位、招生訊息、重要事項公佈、受訓學員資料登
      錄、求才求職媒合等功能,惟避免招生廣告因內容用語未臻妥適,
      而引起不必要誤解,各項宣導文宣將統一規範由主辦職訓中心審核
      後再行刊登。
 (六) 招生甄試:培訓單位受理報名後應以公平、公正、公開方式篩選出
      真正具有學習能力與工作意願的學員參加培訓課程,以符合訓用合
      一之精神。
 (七) 辦理課程說明會:統一編訂參訓學員服務手冊,在課程設計中規劃
      部份時數,於施訓前向學員說明各該班次之培訓目在課程設計中規
      劃部份時數,於施訓前向學員說明各該班次之培訓目標、課程安排
      實施方式、就業資訊以及推介就業方式、訓練生活津貼申領規定、
      教學生活管理及中途離 (退) 訓等有關參訓者權利義務之規定。
 (八) 建立品質管控機制:
      1.建立學員申訴管道受理學員申訴:各辦理單位應重視學員各項申
        訴案件,以建立雙向溝通與解決問題之機制,針對學員申訴問題
        與培訓單位及學員溝通協調進而改善。
      2.辦理學員期中座談會:與每班次參訓學員面對面溝通,瞭解受訓
        情形及協助解決問題。
 (九) 推介就業:培訓單位對所辦理之各訓練班次結訓前,應與各廠商、
      企業界、可就業之單位團體等機構連繫或辦理雇主座談會,進行就
      業媒合及爭取就業機會,必要時得聯合轄區內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
      理現場徵才或專題製作發表會;對所辦理之各訓練班次結訓後進行
      推介就業成果追蹤,並於結訓後三個月內,按月依統計作業規定,
      填報各該訓練班次及學員就業成果表。
 (十) 培訓單位績效評鑑:依據本會職訓局研訂之「職業訓練績效評鑑」
      辦法,對培訓單位辦訓績效進行綜合評鑑,據作下年度是否給予委
      訓及提供學員選擇報名之參據。
 (十一) 辦理期末檢討會:召開年度訓練計畫執行情形期末檢討,將會議
        決議據作下年度規劃辦理職業訓練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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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訓練經費:
 (一) 經費編列及支付標準:
      1.直接訓練費:
      (1) 學雜費:以每人每小時十五元標準編列 (支用於教材費、講義
          費、印刷裝訂費、文具紙張費、招訓宣導費等) 。
      (2) 材料費:資訊類十三元/每人時;新興科技類依訓練性質劃分
          每人/術科時之上限標準,光電半導體、生物科技、通訊、顯
          示器技術、機電控制與特用化學環保類三三○元,管理類一五
          ○元,由參與投標單位於投標企劃書中列舉說明其使用內容,
          其編列之合理性列入評選權重計分之項目。
      (3) 鐘點費:師資鐘點費每小時以新台幣一、六○○元編列,術科
          得於學員人數超過二十五人時視實際需要,安排一位助教協助
          教學,其鐘點費標準以每小時四○○元編列。
      2.間接訓練費:
      (1) 保險費:比照職訓中心受訓學員勞保費標準編列 (僅能支用於
          受訓學員投保勞工保險) 。
      (2) 培訓單位行政管理費:以各該班次學雜費、材料費及鐘點費等
          三項費用實際核定額度總額的百分之十編列,支用於培訓單位
          之事務費、分攤水電費、行政人員加班費等與執行訓練計畫有
          關之行政管理費用等。
      (3) 培訓單位就業推介費:以各該班次就業人數*每人四千元計算
          ,支用於培訓單位辦理就業推介活動。
      3.品質管控單位管控作業費:由主辦職訓中心依委辦工作內容自行
        核定委託費用,惟最高以不超過總訓練班數學雜費、材料費及鐘
        點費等三項費用實際核定額度總額的百分之五編列 (其中百分之
        四為管控作業費,百分之一為推介就業費) 。
      4.主辦職訓中心行政作業費:依所主辦訓練職類群開課班次學雜費
        、材料費及鐘點費等三項訓練費用實際核定額度總額的百分之二
        編列,支用於辦理產業人才需求、課程規劃及產官學研討會、招
        標評選品質管控及培訓單位和各轄區職訓中心執行訪視作業等相
        關費用。
 (二) 經費撥付與核銷程序:
      1.主辦職訓中心應依會計作業規定檢據向本局請領支付品質管控單
        位及培訓單位之訓練經費總數百分之三十款項備用,其餘款項依
        訓練計畫執行進度需要申領。
      2.支付培訓單位撥款方式: (各期撥付款之比例於招標文件內訂定
        ) 
      (1) 第一期款:培訓單位於開班後編列實際訓練經費表 (依標準及
          實際受訓人數編列) 及將受訓學員名冊及學員自繳費用繳回主
          辦單位,經核定符合契約規定後,主辦單位應撥付培訓單位第
          一期訓練經費。
      (2) 第二期款:培訓單位於訓練時數達總時數之二分之一時,得向
          主辦單位申請撥付第二期訓練經費。
      (3) 第三期款:培訓單位於訓練班別結訓後,並繳交培訓成果報告
          書及相關會計憑證,俟主辦單位完成審核及完全履行本契約或
          其他義務後,由主辦單位撥付除就業推介費外之全部訓練經費
          。
      (4) 培訓單位應達到勞務採購合約書中所規定之學員招生數後方可
          開班,惟學員於參加課程說明會並了解訓練課程及未來就業可
          能狀況後,如不願繼續參加訓練,得於課程說明會後三日內辦
          妥退訓手續,並由培訓單位按實際參訓人數造冊報核;惟報核
          人數若未達合約書所規定開訓人數時,該班次之總訓練費用依
          實際參訓佔規定開班人數之比例核給。
      (5) 學員中途離訓,應按勞務採購合約規定依學員實際參訓時數於
          支付培訓單位餘款時依下列標準扣除單人/時之訓練費。
           (A) 上課時數未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退 (離) 訓者扣除單
                人/時訓練費二分之一。
           (B) 上課時數逾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 (含) 退 (離) 訓者,
                則不予扣除任何費用。
      (6) 學員上課時數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並提前就業者,若於該班
          次結訓後一個月繼續追蹤仍在職時,則得以併入該班次結訓推
          介就業績效累計人數,並依訓後三個月就業率統計規定辦理。
      (7) 為使培訓單位更加重視結訓學員訓後推介就業事宜,訂定結訓
          學員訓後三個月內就業率達成百分之六十為執行目標,並輔以
          訓練經費管控機制如下:「培訓單位於結訓後三個月統計就業
          率達六成 (含) 者得支領就業推介費,就業推介費以各該班次
          就業人數*每人四千元計算」
      3.支付品質管控單位撥款方式:
      (1) 第一期款:品質管控單位與主辦單位完成簽約後,主辦單位應
          撥付品質管控單位第一期管控作業費。
      (2) 品質管控單位應依照所簽訂之勞務採購合約之經費需求明細及
          工作內容項目,於辦理各項活動完成後,檢具各項支出憑證及
          成果報告書,向主辦單位申請撥付管控作業費,核實報支,超
          過部份由品質管控單位自行吸收支應。
      (3) 為使品質管控單位重視結訓學員訓後推介就業事宜,訂定所管
          控班次之結訓學員訓後三個月內就業率達成百分之五十為執行
          目標,並輔以推介就業費管控機制如下:「本項費用支付標準
          係按結訓班次給付,其給付基準以各培訓班結訓後屆滿三個月
          時,達成就業率五成 (含) 以上之班別,按核定之品質管控就
          業推介費除以所控管結訓班數之全額給付,如培訓班結訓後屆
          滿三個月時之就業率達三成 (含) 時,則該班之推介就業費用
          以五成給付,就業率未達三成時,該班推介就業費用則不予給
          付。
      (4) 為使品質管控單位重視培訓單位招生宣導事宜,品質管控單位
          「管控作業費」項下「行政管理費」給付標準:行政管理費佔
          管控作業費百分之十五,支付標準係按開班率 (已開班數╱預
          定開班數) 給付,其給付基準以開班率達八成 (含) 時,以全
          額給付,開班率達六成 (含) 時,以七成給付,開班率達四成
           (含) 時,以四成給付,開班率達二成 (含) 時,以一成給付
          ,開班率未達二成 (含) 時,該費用則不予給付。
      4.主辦訓練中心應於各培訓班結訓後一個月內依照會計就地審計規
        定督促培訓單位檢送原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核銷作業除仍應將
        各班經費支出憑證封面、送審憑證明細表、經費支出明細表、學
        員成績考核表、受 (結) 訓學員名冊等送主辦訓練中心辦理會計
        核銷作業及影本送局備查外,如有剩餘款應於年度結束前繳回本
        局;所有辦理職業訓練原始憑證及處理情形紀錄表,留存主辦訓
        練中心備查,本局會計人員並於下年度中訪查主辦職類群職業訓
        練憑證核銷情形。
 (三) 受訓學員訓練經費負擔及退費原則:
      1.參訓學員應負擔自繳費用,以各班次每人平均直接訓練費用 (鐘
        點費、材料費、學雜費) 的百分之五十。
      2.就業保險被保險之失業者經公共職訓中心或公立就服中心開立轉
        介單推介者,應規定培訓單位予以直接錄訓,並向培訓單位申請
        免繳自行負擔費用。
      3.參訓者如具有原住民、負擔家計婦女、失業中高齡者、身心障礙
        者、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急難救助戶、有一定雇主而非
        自願性失業者、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家
        庭暴力被害人、更生保護人等身分者,如確實有學習技能及就業
        需要,且所選擇參訓職類無不適訓情形者應予優先錄訓並向培訓
        單位申請免繳自行負擔費用。
      4.主辦職訓中心應督導培訓單位於學員報名及課程說明會時,向受
        訓學員說明參訓應負擔自繳費用額度及退訓時自繳費用退費標準
        等相關規定,並以簽定參訓學員契約書方式約定,以免爭議。相
        關退訓自繳費用退費標準如下:
      (1) 學員於參加課程說明會並了解訓練課程及未來就業可能狀況後
          ,如不願繼續參加訓練,得於課程說明會後三日內辦妥退訓手
          續,並全數退還所繳交之自繳費用。
      (2) 參訓者如在開訓後五日內能檢具各項足以證明具有上述特定對
          象之身分並經主辦單位核可者,得同意予以免繳交自繳費用。
      (3) 上課時數未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退訓者得申請退還五成之自
          繳費用。
      (4) 上課時數逾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 (含) 退訓者,不予退還任何
          費用。
      (5) 曠課及請假累積達全期訓練總時數十分之一 (含) 以上者,培
          訓單位應予以勒令退訓,並依上述退費標準辦理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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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來源:於就業安定基金編列之相關訓練費用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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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管制考核:本計畫按月列管,主辦職訓中心應於每月十日前填報執行
    情形送本局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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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配合措施及注意事項:其他執行本計畫之規劃、宣導、執行、輔導及
    考核等之作業流程規定如附件。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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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計畫經核定後實施,並適時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