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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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職類技術 (從業) 人員養成訓練設備規範 (以下簡稱本規範) 自公
    告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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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職業訓練機構辦理技術 (從業) 人員養成訓練,應具有本規範中「
    訓練專用機具設備表」所列機具設備。如各職業訓練機構現有之機具
    設備與上表所列者未能完全相符,但其所具功能足可達成課程規範之
    要求者,得於報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核備後,暫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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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規範中「訓練專用參考機具設備表」所列機具設備,雖非為達成訓
    練目標所必備,但有助提升訓練水準,各職業訓練機構可視情況酌量
    置備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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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規範所定機具設備,同一機具設備在二個以上職類均有列具時,同
    一職業訓練機構只要有一職類擁有,在不影響訓練效果原則下,得互
    相支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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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職業訓練機構辦理技術 (從業) 人員養成訓練,其於本規範施行前
    已開訓,或在本規範施行前業經主管機關核定,即將開訓之班次,得
    不適用本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