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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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各中心)
    為協助提升生產技術及服務水準,得接受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
    、學校及團體等之委託,辦理各類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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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中心接受委託辦理訓練,以不影響其年度訓練計畫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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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中心接受委託辦理訓練,得辦理養成訓練、技術生訓練、進修訓練
    、 轉業訓練,或增進勞工福祉之各種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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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中心接受委託辦理訓練,應循預算程序辦理,其訓練計畫及受訓學
    員名冊,應於開訓後一週內函報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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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條之訓練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委訓單位。 
 (二) 委訓職類。 
 (三) 委訓人數及班次。 
 (四) 計畫辦理緣由。 
 (五) 訓練期限及起迄日期。 
 (六) 學科及技能具體之訓練目標。但委訓單位有特殊需求者,不在此限
      。
 (七) 訓練對象具備之資格、條件。 
 (八) 學科及術科之訓練方式。但委訓單位有特殊需求者,不在此限。 
 (九) 課程編配:學科 (一般學科及專業學科) 、術科 (專業術科及應用
      學習) 之訓練時數及其比例。但委訓單位有特殊需求者,不在此限
      。
 (十) 訓練費用:鐘點費、學雜費、材料費、保險費、導師費、學員輔導
      費、機具設備場地維護費及行政管理費等之數額。
 (十一) 其他:訓練經費收支對照表 (含各項經費計算基礎) 、訓練時間
        配當及預定進度表、實習計畫預定進度表及教師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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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中心接受委託辦理訓練,屬專案或特殊性質之班次者,其訓練費用
    由雙方協議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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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中心接受委託辦理訓練,任課教師授課鐘點費之支給,應扣除每月
    基本授課時數,超過之鐘點費以「公立職業訓練機構授課超時及兼課
    鐘點費發給要點」之標準支給,並以三十六小時為限。但例假日或夜
    間授課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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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中心接受委託辦理訓練,需外聘教師授課者,其授課鐘點費之支給
    ,依行政院訂定之「各訓練機構 (班次) 講座鐘點費」外聘授課講座
    及講座助理標準辦理,並得按路程之遠近,酌予補助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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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中心對於委託訓練學員之結訓證書,由各中心依規定自行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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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奉核定後下達,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