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1
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為協助提升生產技
    術及服務水準,得接受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學校及團體等之
    委託,辦理各類職業訓練。
2
二、各分署接受委託辦理訓練,以不影響其年度訓練計畫為原則。
3
三、各分署接受委託辦理訓練,得辦理養成訓練、技術生訓練、進修訓練
    、轉業訓練,或增進勞工福祉之各種訓練。
4
四、各分署接受委託辦理訓練,應循預算程序辦理,其訓練計畫及受訓學
    員名冊,應於開訓後一週內函報本署備查。
5
五、前條之訓練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委訓單位。
(二)委訓職類。
(三)委訓人數及班次。
(四)計畫辦理緣由。
(五)訓練期限及起迄日期。
(六)學科及技能具體之訓練目標。但委訓單位有特殊需求者,不在此限
      。
(七)訓練對象具備之資格、條件。
(八)學科及術科之訓練方式。但委訓單位有特殊需求者,不在此限。
(九)課程編配:學科(一般學科及專業學科)、術科(專業術科及應用
      學習)之訓練時數及其比例。但委訓單位有特殊需求者,不在此限
      。
(十)訓練費用:鐘點費、學雜費、材料費、保險費、導師費、學員輔導
      費、機具設備場地維護費及行政管理費等之數額。
(十一)其他:訓練經費收支對照表(含各項經費計算基礎)、訓練時間
        配當及預定進度表、實習計畫預定進度表及教師名冊。
6
六、各分署接受委託辦理訓練,屬專案或特殊性質之班次者,其訓練費用
    由雙方協議訂定之。
7
七、各分署接受委託辦理訓練,任課教師授課鐘點費之支給,應扣除每月
    基本授課時數,超過之鐘點費以「公立職業訓練機構授課超時及兼課
    鐘點費發給要點」之標準支給,並以三十六小時為限。但例假日或夜
    間授課者不在此限。
8
八、各分署接受委託辦理訓練,需外聘教師授課者,其授課鐘點費之支給
    ,依行政院訂定之「各訓練機構(班次)講座鐘點費」外聘授課講座
    及講座助理標準辦理,並得按路程之遠近,酌予補助交通費。
9
九、各分署對於委託訓練學員之結訓證書,由各分署依規定自行頒發。
10
十、本要點奉核定後下達,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