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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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3  項,以及勞工
    退休金條例第 11 條、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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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適用對象:勞工退休金條例 (以下簡稱新制) 施行後,全體勞工均已
    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 (以下簡稱舊制) 之工作年資,且無積
    欠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之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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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檢附相關文件:
一、勞工清冊:
    1.新制施行後始受僱之勞工清冊:註明勞工到職日、檢附勞工投保勞
      工保險之資料。
    2.結清舊制年資之勞工清冊:依據該條例第 13 條規定動支勞工退休
      準備金專戶之數額資料。
    (1) 事業單位自行籌措經費支付者,包括勞工到職日、結清生效日、
        結清年資數、結清時之平均工資、給付金額等資料,以及勞工簽
        署之收訖證明書 (收據) 正本。
二、經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核通過之會議記錄。
三、切結書:事業單位須切結其確實無積欠勞工舊制之退休金或資遣費。
     (格式如附)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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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審核:
一、文件:事業單位應檢送之文件,未檢附齊全,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其
    補正,受理申請日以補齊之日為準。
二、時限:以當地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 30 個工作天內核定為原則。
    如查有勞工仍有適用舊制之工作年資,或事業單位有積欠勞工退休金
    、資遣費,或是結清標準低於法定標準之情事,則不予核定其申請。
三、發放方式:當地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於事業單位填寫暨簽署原留印
    鑑之「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 (表如附) 右下角勞政單位查核欄蓋
    章,並函送中央信託局憑以開具以事業單位為抬頭人之禁止背書轉讓
    畫線支票,寄交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轉發事業單位,
    或逕寄事業單位具領,並結清註銷該事業單位之退休準備金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