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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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目的係為支付勞工退休金,於所提撥
    勞工退休準備金已無須支付勞工退休金時,為明確申請領回專戶賸餘
    款之程序,爰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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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對象為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簡稱新制)施行後,全體勞工均已
    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以下簡稱舊制)之工作年資,且無積
    欠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之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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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勞工清冊: 
      1.新制施行後始受僱之勞工清冊:註明勞工到職日、檢附勞工投保
        勞工保險之資料。 
      2.結清舊制年資之勞工清冊:依據新制第十三條規定動支勞工退休
        準備金專戶之數額資料。事業單位自行籌措經費支付者,包括勞
        工到職日、結清生效日、結清年資數、結清時之平均工資、給付
        金額等資料,以及勞工簽署之收訖證明書(收據)正本。 
(二)經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核通過之會議記錄。 
(三)切結書:事業單位須切結其確實無積欠勞工舊制之退休金或資遣費
      (格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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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核程序:
(一)文件:事業單位應檢送之文件,未檢附齊全,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
      關得通知其補正,受理申請日以補齊之日為準。 
(二)時限:以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天內核
      定為原則。但勞工仍有適用舊制之工作年資,或事業單位有積欠勞
      工退休金、資遣費,或是結清標準低於法定標準之情事,則不予核
      定其申請。 
(三)發放方式: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於事業單位填寫及
      簽署原留印鑑之「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格式二),右下角勞
      工行政主管機關查核欄蓋章,並函送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憑以開
      具以事業單位為抬頭人之禁止背書轉讓畫線支票,寄交事業單位勞
      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轉發事業單位,或逕寄事業單位具領,並
      結清註銷該事業單位之退休準備金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