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審核程序:
(一)文件:事業單位應檢送之文件,未檢附齊全,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
關得通知其補正,受理申請日以補齊之日為準。
(二)時限:以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天內核
定為原則。但勞工仍有適用舊制之工作年資,或事業單位有積欠勞
工退休金、資遣費,或是結清標準低於法定標準之情事,則不予核
定其申請。
(三)發放方式: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於事業單位填寫及
簽署原留印鑑之「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格式二),右下角勞
工行政主管機關查核欄蓋章,並函送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憑以開
具以事業單位為抬頭人之禁止背書轉讓畫線支票,寄交事業單位勞
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轉發事業單位,或逕寄事業單位具領,並
結清註銷該事業單位之退休準備金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