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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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條。
 (二) 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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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提供身心障礙者個別化、專業化的就業服務,以協助其在社區中順利
    就業,俾提昇其生活品質與生命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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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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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單位:經主辦單位核定補助辦理之專案機構、團體及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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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施要領:
 (一) 各執行單位應擬訂社區化就業服務計畫,並提供督導協助就服員推
      動辦理本項專案服務工作。
 (二) 服務方法與內容:
      1.運用社會個案工作、職業輔導評量及職務再設計專業方法,辦理
        身心障礙者個別化、專業化就業服務,輔導其適性就業。
      2.運用個別督導、團體督導、同僚團體督導、個案諮詢等專業督導
        、諮詢工作方法和技巧,強化就業服務員專業知能與方法,提昇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品質。
      3.加強結合相關褔利、就業、職訓等機構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
        個案轉介及管理制度。
      4.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後之訪視輔導及工作訓練,有效協助其適應
        就業。
 (三) 服務對象:
      1.有就業意願之身心障礙者。
      2.經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轉介者。
      3.經直轄市、縣 (市) 勞工主管機關依據「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服
        務實施要點」辦理轉介者。
      以上服務對象不含各執行單位接受各級行政機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
      之在訓學員,但結訓前一個月者,不在此限。
 (四) 服務案量標準:
      1.每一就業服務員每年至少應服務三十人,其中支持性就業服務十
        五人,內含新開案六至九人,成功就業四至六人。成功就業者應
        能穩定就業達三個月,並由就業服務員追蹤輔導三個月。前述三
        十人之服務人數部分,應至少完成工作手冊之表 2-1,支持性就
        業服務部分應至少完成工作手冊之表 0C 、表 2-1、表 2-4、表
        3-1 及表 3-2。
      2.其輔導項目與服務內容應包含下項事項:
      (1) 就業機會開發之環境分析、工作分析 (如表 1-2、1-3)。
      (2) 就業服務計畫擬定之案主晤談 (如表 2-1) 。
      (3) 案主/職業輔導評量、工作配對、案主就業服務計畫 (如表 3
          -1、3-2)。
      (4) 工作適應能力訓練之工作流程分析、職務分析與就業服務紀錄
           (如表 4-1、4-2、4-3) 。
      (5) 追蹤輔導 (如表 0A、0B、0C、5-1、5-2、5-3) 。
           (註:附表請參照「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之社區化就業服務理
          念與實務-作業流程與工作表格使用手冊」。)
 (五) 未達前項服務案量標準之執行單位,將列入下年度核定補助參考。
 (六) 各執行單位應依據本計畫實施要領訂定推動支持性就業服務計畫,
      其內容包含機構介紹、人員配置及推動支持性就業現狀、實施方式
      、未來發展與預期績效等,並應於每年十二月前函報主辦單位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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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遴用標準:依照「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
    」規定辦理。
 (一) 就業服務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經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考試及格領有證書者,或具合格特殊
        教育教師資格領有證書者。
      2.大專院校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特殊教育、心理輔導、復健等相
        關科系所畢業者。
      3.大專院校非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特殊教育、心理輔導、復健等
        相關科系所畢業,從事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滿一年,工作績優,
        且經專業訓練滿八十小時,或經專業訓練滿一百六十小時者。
      4.高中職畢業,從事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滿二年,且完成身心障礙
        者就業服務專業訓練滿二百四十小時者,或高中職畢業,經身心
        障礙者就業服務專業訓練滿四百小時者。
      訓練時數未達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規定時數者,得遴用為身心障
      礙者就業服務助理員,惟應經公開徵選後仍無法遴聘符合資格之就
      業服務員時進用,且該名就業服務助理員必須在專業人員之指導下
      ,從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業務。
 (二) 就業服務督導員:
      1.具備本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研究所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
        滿三年以上,其中從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工作至少滿一年。
      2.具備本條第一項第二款大專以上學歷,或第三款之資格且修畢規
        定之推廣教育專業學程,從事身心障礙就業服務工作滿三年,或
        從事相關工作滿五年者。
      3.具備本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資格,修畢規定之推廣教育專業學程,
        且從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工作滿六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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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補助標準及撥付方式:
 (一) 就業服務員薪資:大專以上每人每月新台幣 (以下同) 二九、七二
      二元,碩士學位每人每月三三、九八四元,年終獎金依公務人員年
      終獎金核發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 就業服務助理員薪資:高中職畢業者每人每月二一、九○八元,大
      專以上者每人每月二三、七○○元。
 (三) 就業服務員健保費及勞保費:投保單位負擔之額度。
 (四) 行政費:含影印費、郵費、交通燃料費、電話費、雜費,額度以該
      機構就業服務員全年度總薪資百分之四計之。如執行期間遇就業服
      務員因故無法執行本案,行政費依就業服務員實際在職月數核計之
      。
 (五) 經費由主辦單位按季撥付各執行單位,各執行單位按季掣據請款及
      檢送經費支出明細表、經費原始憑證送主辦單位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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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訓練與進修:
 (一) 有關就業服務員及督導員之職前、在職訓練,由主辦單位規劃辦理
      。
 (二) 各執行單位應適時為就業服務員辦理相關專業訓練,強化基礎知能
      。
 (三) 各執行單位應充實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相關專業圖書資料,以利進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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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督導與評鑑:
 (一) 主辦單位將聘請督導委員成立輔導團,按季前往執行單位訪視瞭解
      辦理身心障礙者社區化支持性就業服務情形,提出具體意見並作成
      紀錄,供執行單位參考改進。
 (二) 主辦單位依據「社區化就業服務業務評鑑要點」每年十月底前辦妥
      評鑑,經評鑑結果為甲、乙等者得於下年度繼續辦理;評鑑丙等者
      於限期內經輔導改善者得繼續辦理;評鑑丁等者停止辦理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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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 各執行單位之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應明列有就業服務之項目。
 (二) 各執行單位應明列社區化就業服務項目、設置專責窗口及聯絡方式
      ,服務對象非現有院生應以社區內身心障礙人士為主或相關單位之
      轉介;倘執行單位同時接受其他單位之補助,服務案量應予區隔。
 (三) 各執行單位就業服務員應專職本案服務工作,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如就業服務員因故離職,應於一個月前報送主辦單位核備。
 (四) 就業服務員離職所遺職缺得推薦符合遴用「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
      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標準人員遞補並函報主辦單位核備;
      如未能遞補,補助款項應依規定繳回。
 (五) 就業服務員因不可抗力等情事,未能執行職務,執行單位應主動調
      配人力至就業服務員復職為止,以持續推動本項工作。
 (六) 就業服務員如未能依規定執行或專職本項工作,執行單位應退還該
      就業服務員之補助款項。
 (七) 執行單位應與主辦單位簽訂契約書 (如附件) ,並確實遵守。
 (八) 執行單位應隨時依社區化就業服務表格詳實填列,並作完整個案紀
      錄,表 0C 每三個月應撰寫一次,工作表格表 6-1  及表 6-2  按
      月彙送主辦單位,並於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撰寫年度工作成果報告
       (含就業機會開發及輔導個案之姓名、工作地點、工作性質以及輔
      導個案之就業服務計畫) 函報主辦單位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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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費:由主辦單位於就業安定基金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