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處理本會國家賠償事件,特設 置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 定。
二、本小組職掌如左: (一) 關於本會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 關於求償案件之審議事項。 (三) 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本會主任委員遴派熟諳法令人員兼任之 ,本會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委員應親自出 席會議。
四、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 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五、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會法規委員會辦理。
六、本小組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情形隨時召開會議。
七、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會法規委員會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及有關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提供意見。
九、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