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申請資格:依法為就業保險投保並領有公司設立、營利事業登記或商
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受進口損害產業、製造業或服務業 (金融服務業、
流通服務業、通訊媒體服務業、醫療保健康及照顧服務業、人才培訓
、人力派遣及物業管理服務業、觀光及運動休閒服務業、文化創意服
務業、設計服務業、資訊服務業、研發服務業、環保服務業、工程顧
問服務業及其他服務業) 之企業,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優質型:92年、93年連續兩年本國員工人數成長或營業額成長,訓練
體制健全、績效卓著之企業
二、培育型:具辦訓意願及發展潛力之中小型企業;但服務業不在此規模
限制。
三、企業如兼具前二項資格者應擇一申請。
※企業規模參照行政院核定「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
│申請條件 │實收資本│前一年營│經常雇用│限制│
│ \ │額 (新台│業額 (新│員工人數│條件│
│ 資格、產業、規模│幣) │台幣) │ │ │
├─┬─┬─────┼────┼────┼────┼──┤
│優│製│大型 │8000 萬│ / │200 人 (│92、│
│質│造│ │ (含) 以│ │含) 以上│93年│
│型│業│ │上 │ │ │連續│
│ │ │ │ │ │ │二年│
│ │ │ │ │ │ │員工│
│ │ │ │ │ │ │人數│
│ │ │ │ │ │ │成長│
│ │ │ │ │ │ │或營│
│ │ │ │ │ │ │業額│
│ │ │ │ │ │ │成長│
│ │ ├─────┼────┼────┼────┼──┤
│ │ │ 小型 │8000 萬│ / │未滿 200│92、│
│ │ │ │以下 │ │人 │93年│
│ │ │ │ │ │ │連續│
│ │ │ │ │ │ │二年│
│ │ │ │ │ │ │員工│
│ │ │ │ │ │ │人數│
│ │ │ │ │ │ │成長│
│ │ │ │ │ │ │或營│
│ │ │ │ │ │ │業額│
│ │ │ │ │ │ │成長│
│ ├─┼─────┼────┼────┼────┼──┤
│ │服│大型 │ / │1 億 (含│50人 (含│92、│
│ │務│ │ │) 以上 │) 以上 │93年│
│ │業│ │ │ │ │連續│
│ │ │ │ │ │ │二年│
│ │ │ │ │ │ │員工│
│ │ │ │ │ │ │人數│
│ │ │ │ │ │ │成長│
│ │ │ │ │ │ │或營│
│ │ │ │ │ │ │業額│
│ │ │ │ │ │ │成長│
│ │ ├─────┼────┼────┼────┼──┤
│ │ │中小型 │ / │1 億以下│未滿 50 │92、│
│ │ │ │ │ │人 │93年│
│ │ │ │ │ │ │連續│
│ │ │ │ │ │ │二年│
│ │ │ │ │ │ │員工│
│ │ │ │ │ │ │人數│
│ │ │ │ │ │ │成長│
│ │ │ │ │ │ │或營│
│ │ │ │ │ │ │業額│
│ │ │ │ │ │ │成長│
├─┼─┼─────┼────┼────┼────┼──┤
│培│製│中小型 │8000 萬│ / │未滿 200│/ │
│育│造│ │以下 │ │人 │ │
│型│業│ │ │ │ │ │
│ ├─┼─────┼────┼────┼────┼──┤
│ │服│大型 │ │1 億 (含│50人 (含│/ │
│ │務│ │ │) 以上 │) 以上 │ │
│ │業├─────┼────┼────┼────┼──┤
│ │ │中小型 │/ │1 億以下│未滿 50 │/ │
│ │ │ │ │ │人 │ │
└─┴─┴─────┴────┴────┴────┴──┘
*優質型企業
一、訓練方式及課程:
(一) 訓練方式:企業以下列方式辦理本國籍員工訓練
1.內部訓練:由企業運用既有之場地、設備自行辦理員工訓
練,每班至少 10 人。
2.外部訓練:指派員工參加國內相關單位之專業訓練;但員
工派赴國外之相關專業訓練不予補助。
(二) 補助訓練課程:企業提列 94 年度訓練計畫,並自本局核定
日起至 94 年 11 月 15 日辦理下列課程:
1.有關研發及創新能力之訓練課程。
2.有關資訊技術應用能力訓練課程。
3.有關提升作業系統及生產專業技能、證照認證之訓練課程
。
4.有關經營管理、專業語文與工作安全之課程。
※前項訓練課程中有關演講活動、學分班等活動不予補助
二、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 企業申請時採事前審核、批次審查、經費用罄不再受理原則
,申請單位應將年度訓練計畫一次提出,備齊申請資料表件
,配合資訊系統上傳申請文件,並以正式行文送達本局。
(二) 本局自 94 年 5 月 5 日至 94 年 6 月 20 日止受理申
請,並得視實際需要延長之。
三、審核作業:
(一) 本局將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針對企業申請資格
及申請補助訓練計畫書表等內容進行書面審查,並得視需要
進行電話與實地訪查,依本局預算額度、企業員工規模、訓
練計畫內容及執行能力等核定經費。
(二) 除進行書面審查外,本局另定審查場地與時間,由企業派員
提案口頭簡報說明年度訓練計畫,評審委員就其訓練機制與
環境、訓練績效與經營發展、企業責任與社會貢獻等。
四、審核標準:
(一) 企業經提案審查通過者,每一企業訓練費用以補助訓練計畫
所需經費之 70 %為上限,補助金額最高為新台幣 70 萬元
;如依本局規定實施職業訓練護照,經審定優先補助。
(二) 評審項目及權重:
1.訓練機制與環境……50%
(1) 辦理訓練的規劃與執行能力
(2) 辦理訓練的裝備與設施
(3) 訓練模式的特色與創新性
(4) 企業訓練提昇員工的體驗及價值
(5) 企業主管人員參與及重視訓練程度
(6) 塑造學習型組織
2.訓練績效與經營發展…40%
(1) 訓練績效與管控機制
(2) 經營團隊管理執行力
(3) 財務制度及營業成長與獲利情形
(4) 企業轉型或升級具體結果
3.企業責任與社會貢獻……10%
*培育型企業:
一、訓練方式及課程:
(一) 訓練方式:企業以下列方式辦理本國籍員工訓練。
1.內部訓練:由企業運用既有之場地、設備自行辦理員工訓
練,每班至少 10 人。
2.外部訓練:指派員工參加國內相關單位之專業訓練;但員
工派赴國外之相關專業訓練,不予補助。
(二) 訓練課程:企業所提列 94 年訓練計畫,自本局核定日起至
94年 11 月 15 日期間辦理之下列課程:
1.有關研發及創新能力之訓練課程。
2.有關資訊技術應用能力訓練課程。
3.有關提升作業系統及生產專業技能、證照認證之訓練課程
。
4.有關經營管理、專業語文與工作安全之課程。
※前項訓練課程中有關演講活動、學分班等活動不予補助
二、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 企業申請時採事前審核、批次審查、經費用罄不再受理原則
,申請單位於所規劃年度訓練計畫開始執行前一個月一次提
出,備齊申請資料表件,配合資訊系統上傳申請文件,並以
正式行文送達本局。
(二) 本局自 94 年 5 月 5 日正式受理申請。
三、審核作業:
本局將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針對企業申請資格及
申請補助訓練計畫書表等內容進行書面審查,並得視需要進行
電話與實地訪查,依本局預算額度、企業員工規模、訓練計畫
內容及執行能力等核定經費。
四、審核標準:
每一企業訓練費用,依 94 年 1 月僱用本國員工人數計,每
一員工最高補助 1 萬元。僱用本國員工人數在 50 人 (含)
以上,補助金額最高為新台幣 50 萬元整。
符合各要件之一者其補助比例之上限以下列原則辦理:
1.補助訓練計畫所需經費 50 %:
(1) 92年、93年或 94 年設立者。
(2) 93年僱用本國員工人數較 92 年成長者。
(3) 93年營業收入較 92 年或 91 年成長者。
(4) 投入研究發展具有績效者 (93年度研究發展費用較 92 年
或 91 年增加或近三年內曾獲得專利及其他研發有具體績
效者) 。
(5) 服務 (產品) 品質改善具有績效者 (93年、92年及 91 年
曾經受有關機關表揚者或有具體績效者) 。
2.其他非屬上開要件者,以補助訓練計畫所需經費 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