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之鋼材及其但書規定之材料時,其容許挫曲應
力值,應依下列各式計算:
λ≦Λ 時
σk=1.7{1-(1-θ)(λ/Λ)2}σca/μ
λ>Λ 時
σk=0.68θσca/(λ/Λ)2
式中之 σk、σca、θ、λ、Λ 及 μ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σk :容許挫曲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θ:鋼材為0.6,鋁合金為0.4。
λ:有效細長比。
Λ:界限細長比,依下式計算:
┌───
Λ=│π^2E,式中之π、E 及 F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
│θF
┘
π:圓周率。
E :縱彈性係數。
F :取下列任一較小值者:
1.降伏強度或降伏點。
2.抗拉強度除以 1.2。
μ:安全率,依下式計算:
1.鋼材:
μ=1.7+0.8(λ/Λ)2
2.鋁合金材料:
μ=1.7{0.9+0.6(λ/Λ)} 。但 μ 的數值未超過 1.7 時,
以 1.7 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