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專案核定得聘僱外籍營造工之工程以下列各款之一為限: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以下
簡稱民間計畫工程),其計畫工程總金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
且計畫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二)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
之重要建設工程(以下簡稱政府計畫工程),其計畫工程總金額達
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且計畫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三)符合前二款之計畫工程,其個別營造工程合約總金額應達新臺幣十
億元以上,且合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