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3
三、本會專案核定得聘僱外籍營造工之工程以下列各款之一為限: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以下
      簡稱民間計畫工程),其計畫工程總金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
      且計畫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二)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
      之重要建設工程(以下簡稱政府計畫工程),其計畫工程總金額達
      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且計畫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三)符合前二款之計畫工程,其個別營造工程合約總金額應達新臺幣十
      億元以上,且合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4
四、符合前點專案核定聘僱外籍營造工人數之計算,依專案核定計畫工程
    之各該營造工程合約書所載之工程金額及工期,按工程經費法人力需
    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百分之二十為聘僱外籍營造工之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