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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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提昇在職勞工的知
    識、技能、態度,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及相關活動,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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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各級學校、依法設立許可或登
    記之職業訓練機構、依法設立之勞工、工業、商業團體、各行 (職) 
    業專業團體、各研究機構、財 (社) 團法人或公司法人等相關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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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下列事項者,本局得予補助:
 (一) 在職勞工進修訓練。
 (二) 在職勞工進修訓練相關之研習會。
 (三) 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觀摩會。
 (四) 國內 (外) 在職勞工進修訓練之交流活動。
 (五) 其他有助於提昇在職勞工之知識、技能、態度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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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在職進修訓練:補助額度以不超過所提計畫書總經費之百分之七十
      為原則;補助項目包含講座旅運費、鐘點費、教材費、材料費、場
      地費、宣導費、人事費、行政管理費。
(二)研習會、觀摩會及相關活動:補助額度以不超過申請單位所提計畫
      書總經費之百分七十為原則。補助項目包含加班費、講座鐘點費、
      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場地費、場地佈置費、食宿費、茶點費、
      書籍資料印製費、工作人員費、國內平安保險費、聯誼活動費、參
      觀訪視之門票費、郵電費、旅運費、雜費、管理費及其他必要之經
      費,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核銷應行注
      意事項」規定標準內編列。因應重大緊急狀況:如風災、水災、旱
      災、地震、山崩、土石流、火山爆發及其他經本局認定者等,所辦
      理之訓練或相關活動,經費得全額補助。
(三)對就業弱勢族群之受訓者,其訓練費用得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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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費使用範圍及限制
 (一) 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或研習會、觀摩會及相關活動,所編設備費
      不予補助。
 (二) 休閒育樂活動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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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單位得於訓練辦理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補助之申請:
 (一) 設立登記影本。
 (二) 組織章程影本。
 (三) 訓練計畫書。
 (四) 其他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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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單位所送之計畫,由本局邀集產、學業界專家學者共同組成審查
    小組,依下列原則審查:
 (一) 設立證書及組織章程之任務是否與計畫相符。
 (二) 民間團體辦理進修訓練或相關活動之計畫執行能力、專案處理能力
      等之品質。
 (三) 進修訓練或相關活動計畫是否有助於提昇在職勞工之知識、技能、
      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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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之執行考核方式如下:
(一)本局對計畫之實施得派員實地訪查計畫執行情形,並加以稽核。
(二)接受補助之單位,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如有辦理不
      善者,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列為本局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
(三)同一訓練或活動之計畫,有接受其他政府機關之補助者,於向本局
      申請補助時,應將其他政府機關之補助加計他項收入之金額全部列
      出,其列出之金額加計本局補助費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所提計畫書之
      總經費額度。違反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1.本局尚未核給是項活動經費補助者,不予補助,並列為本局三年
        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2.本局已核給是項活動經費補助者,除追繳所補助之經費外,並列
        為本局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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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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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二週內將領據、辦理成果、經費支出明細
    表或支出分攤表及相關照片送本局,經本局審查確定接受補助單位確
    依計畫執行後,予以核銷。
    前項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及各機關實際補 (捐) 助金額。如有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結餘款,
    應全數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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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補助之單位應將原始憑證保留存放至少十年,本局必要時得派員
      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