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助:
(一) 非屬本要點獎助對象者。
(二) 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應改善之公共建築物、
活動場所及公共交通工具,不符合無障礙環境設施,應主動改善部
分。
(三) 以籌設中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之資格提出申請,未能自籌所申
請硬體設施設備獎助款金額以上之相對經費者。
(四) 所申請硬體設施設備獎助計畫,逾越機構登記設立之設施規模標準
,或非屬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所需者。
(五) 曾接受本局獎助購置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硬體設施設備經核定執行
績效欠佳未逾三年者。但不可歸責於申請單位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