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人員留用獎勵要點 (民國 95 年 03 月 2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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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鼓勵執行「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核定計畫之民間團體,於計畫結束後持續僱用進用人員,增加就業
    機會,促進其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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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九十二年度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民間團體就業擴展計畫」及後
    續年度「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之民間團體用人單位 (以下簡稱用人單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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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用人單位於年度計畫結束,並達成計畫留用人員
    比例規定滿半年後,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本項獎勵金:
 (一) 當年度計畫結束後三十日內,將留用人員名冊檢送本會職業訓練局
      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備查。
 (二) 部分工時制留用者除外,僱用期間接續達六個月以上。
 (三) 依勞動基準法或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發給工資,且薪資不得低
      於計畫補助之工作津貼。
 (四) 為受僱用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並為
      投保單位。
 (五) 為受僱用勞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
      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六) 僱用期間依實際僱用時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其末月僱用時間
      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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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獎勵金前,已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
    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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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用人單位符合前開資格條件者,於僱用留用人員接
    續達六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得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
    出獎勵金之申請,前六個月之獎勵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依留用之全職工作人數計算,每一名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三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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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僱用期間逾六個月以上之部分,依實際留用人數按月核計,用人單位
    按季 (每滿三個月) 於每季之次月一日起九十日內提出申請,每一名
    合計最長補助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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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應備文件:
 (一)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獎勵金申請書。
 (二) 僱用名冊、載明受僱者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
 (三) 領據。
 (四)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五) 已提撥勞工退休金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 其他經本會規定之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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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項獎勵金由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逕予審查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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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核撥及核銷:由本會職業訓練局採按季核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採就地審計方式檢附經費支出明細表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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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指導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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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督導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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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執行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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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由本會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預算計畫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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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獎勵金之發給或停止得視本會經費額度調整,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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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留用名單備查之日起每月
      前往用人單位訪視,查核留用人員是否依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得
      查對相關資料,用人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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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會職業訓練局得適時辦理業務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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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將每季執行情形,於次月
      十日前送本會職業訓練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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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受僱者受僱日期之起算,依該等人員之勞工保險資料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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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獎勵金:
   (一) 用人單位於申請之日前二年內,有非法解僱勞工之情事。
   (二) 用人單位僱用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
        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三) 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者。
   (四) 用人單位有不實申領,經查屬實者。
   (五) 用人單位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會職業訓練局或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查核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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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用人單位有不實領取經本會職業訓練局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撤銷
        、廢止獎勵金給付時,應繳回已領取之獎勵金。如經本會職業訓
        練局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書面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仍未繳回者,
        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同時終止其執行中之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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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用人單位有前項經撤銷或廢止獎勵金之情形時,二年內不得再度
        申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