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訓用合一職業訓練要點 (民國 94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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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運用事業單位之訓
    練資源並結合其就業機會,有效促進身心障礙者工作實務技能並促進
    其就業、安定其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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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主辦單位為本局,執行單位為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高雄市政府
    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博愛職業技能訓練中心及本局所屬就業服務中
    心,業務分工如下:
 (一) 主辦單位:
      1.本要點之擬訂、修正及推動。
      2.本要點經費之撥付及核銷。
      3.本要點之宣導及訪查。
      4.督導各執行單位辦理本要點業務。
 (二) 執行單位:
      1. 受理及審核申請案件。
      2. 推介訓用人員。
      3. 協助本經費之審核、核撥及核銷。
      4. 協助訓用人員就業適應。
      5. 本計畫之宣導及訪查。
      6. 與申請單位訂定本要點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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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補助之申請單位及參訓學員需符合下列資格:
 (一) 申請單位:向執行單位辦理求才登記,並於二個月內僱用執行單位
      或本局指定單位所推介,經其施以職業輔導評量評估具有工作能力
      ,且參加訓練後可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之身心障礙者,實施訓用合
      一職前訓練,並於訓練後僱用從事原訓練項目之事業單位。
 (二) 受訓學員:符合下列資格之身心障礙者:
      1.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五歲已國中畢業者。
      2.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其中慢性精神病患
        ,應為經醫療機構評估病情穩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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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單位辦理訓練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申請單位應與執行單位訂定契約,並約定申請單位僱用率至少應達
      百分之六十 (契約書樣式如附件一) 。
 (二) 申請單位規劃之訓練內容應適合身心障礙者,訓練期間以不超過三
      個月為原則,但必要時,得提具說明申請延長,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訓練方式以日間密集,能協助受訓學員就業並從事競爭性工作為
      原則,每月訓練時數以一百三十二小時為原則,最少不得低於一百
      小時。
 (三) 申請單位得視學員障別特性及訓練需求,與身心障礙相關之法人團
      體合作,並得以個案研討會議或專案協助方式邀其提供諮詢服務或
      相關協助。
 (四) 申請單位於訓練期間應為訓用人員投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應符合
      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
 (五) 學員因故中途退訓且訓練期間未逾三分之一情形者,其他擬參訓學
      員經執行單位安排職業輔導評量,確實適訓並經雙方同意者,得以
      遞補參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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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包括申請單位訓練費用、參訓學員補助及執行單位
    執控費用,依下列規定補助:
 (一) 申請單位:
      訓練期間補助訓練費用之百分之九十,補助項目依補助辦理身心障
      礙者訓用合一職業訓練經費標準 (如附件二) ,包含教師鐘點費、
      學雜費、材料費、行政管理費、學員個案輔導費及學員勞工保險費
      等。
 (二) 參訓學員:
      1.學員住宿或交通補助費:參訓人員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五百元,
        由申請單位轉發學員。
      2.學員膳食補助費:參訓人員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由
        申請單位轉發學員。
      3.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參訓人員如符合就業保險法或就業促進津貼
        實施辦法等規定,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由申請單位轉發學
        員。
 (三) 執行單位:
      補助執行單位執行及督導費用,包含成立審查小組或專業顧問團隊
      所需出席費及差旅費等相關費用,以訓練費用、學員住宿或交通補
      助費及學員膳食費助費等三項經費總額百分之十五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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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單位如符合僱用獎助津貼或其他輔助措施資格者,得依相關規定
    申請:
 (一) 僱用獎助津貼:申請單位如符合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或就業
      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等規定,得於僱用後按季請領僱用獎助津貼。
 (二) 其他輔助:
      1.申請單位為使訓用人員適性就業,得依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
        辦法、身心障礙者就業輔助器具補助辦法、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
        計補助作業要點或相關規定,報請執行單位或本局協助辦理。
      2.又如訓用人員另有其他適應問題,申請單位亦得請執行單位提供
        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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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單位應備妥下列資料,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執行單位提出申請 (
    流程圖如附件三;執行單位分工表詳如附件四) :
 (一) 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相關許可
      文件影本一份。
 (二) 身心障礙者訓用合一職業訓練計畫申請表 (如附件五) 。
 (三) 訓練及進用計畫 (格式如附件六) 。
 (四) 訓練計畫預算表 (如附件七) :依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訓用合一職
      業訓練經費標準編列。
 (五)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 (捐) 助,申請單位應列明全
      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 (捐) 助之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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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執行單位於受理申請後,應運用社區化就業服務工作模式與工作分析
    等方法辦理審核,審查訓練計畫可行性,並應實地訪視;訪視時,如
    認為有勞工安全衛生或消防安全輔導之必要,得請申請單位所在地之
    勞動檢查機構或消防機關會同協助勘查。如屬可行,即由執行單位逕
    行核定並副知本局。 (審查建議指標詳如附件八) 如有必要,執行單
    位得成立審查小組或專家顧問團隊審核申請單位所提訓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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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單位請領本計畫相關經費補助及核銷作業,均應由執行單位進行
    審核,審核符合後,再由執行單位或將相關文件函送本局辦理。
 (一) 訓練費用:
      申請單位應於結訓後一個月內,檢送訓練補助費之發票或收據 (如
      附件九) ,辦理請款暨核銷 (如訓練計畫於十二月份結束,配合會
      計年度結帳,申請單位應提前於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經費請款暨核
      銷作業) ,原始憑證由申請單位保存十年。經費核銷時應列明全部
      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 (捐) 助金額 (核銷表如附件十) 。
 (二) 補助學員費用:
      申請單位於開訓後一個月內檢附學員住宿或交通補助費、膳食補助
      費、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等三項申請資料 (如附件十一至十四) ,請
      領補助費;是項補助費由申請單位按月轉發,並應於結訓一個月內
      ,檢送學員印領清冊 (如附件十五及十六) 辦理核銷 (如訓練計畫
      於十二月份結束,配合會計年度結帳,申請單位應提前於十二月二
      十日前辦理經費核銷作業) ,如學員提前退訓,應依比例繳還補助
      及津貼。
 (三) 執行單位執控費用:
      由執行單位於年度開始,依據前一年度之執行數,按季掣據請領及
      核銷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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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得進行不定期不預告訪查考核。
 (一) 經查核發現訓練單位辦理品質不良者,執行單位得隨時派員複查;
      經複查仍未改善者,得即終止委託或補助,並視其情節停止受理其
      申請一至五年。
 (二) 訓練單位如有不實申領,以書面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仍未繳回者,
      除依法追訴外,並視其情節停止受理其申請一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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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