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合法設立之民營事業單位 (以下簡稱雇主) ,並
符合下列資格者:
(一) 有長期僱用身心障礙者意願之雇主。
(二) 提供之工作機會以不定期契約為主。
(三) 過去申領政府相關津貼或獎勵金無不實或偽造等情形且提供之勞動
條件良好者。
(四) 僱用同一勞工,一年內未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就業促進相
關補助或津貼者。
(五) 未違反勞工相關法令。
(六) 為義務進用機關 (構) 之雇主,應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足額進
用。但非義務進用機關 (構) (員工總人數未達一百人) 之雇主為
優先。
前項第四款所稱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之
項目,係指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僱用獎助津貼、雇主僱用失業勞
工獎助辦法、振興傳統產業僱用獎助津貼計畫、九二一震災重建僱用
災民獎勵辦法、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中小企業人力協助辦法、身心障
礙者保護法第三十四條所稱私立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超額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