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雇主僱用身心障礙者初期補助要點 (民國 95 年 04 月 2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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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
    業,開發潛在雇主,增進雇主對身心障礙者工作能力之認識,特訂定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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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合法設立之民營事業單位 (以下簡稱雇主) ,並
    符合下列資格者:
 (一) 有長期僱用身心障礙者意願之雇主。
 (二) 提供之工作機會以不定期契約為主。
 (三) 過去申領政府相關津貼或獎勵金無不實或偽造等情形且提供之勞動
      條件良好者。
 (四) 雇主為義務進用機關 (構) 者,應符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足額進用
      之規定。
    前項之補助對象,以非義務進用機關 (構)  (員工總人數未達一百人
    ) 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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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進用對象為年滿十五歲,有工作能力及就業意願且領有身心
    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者,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為優先:
 (一) 非自願性離職者。
 (二) 初次尋職者。
 (三) 長期待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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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實施方式如下:
 (一) 雇主向公立就業服務中心 (以下簡稱就服中心) 提出申請,經審查
      符合資格者,由就服中心推介符合資格之身心障礙者,並由就服中
      心分派轄區內社區化就業服務之專案單位辦理後續就業支持、追蹤
      輔導等相關服務。
 (二) 雇主應於就服中心推介後二週內僱用所推介之人員,提供身心障礙
      者為期三個月的僱用機會,並在期滿後決定是否繼續僱用該名身心
      障礙者。
 (三) 雇主應於同一部門安排具有經驗之員工一名擔任「輔導員」,輔導
      身心障礙者工作技巧、協助適應工作環境與建立人際關係。
 (四) 就服中心在身心障礙者受僱初期,應與雇主及身心障礙者保持聯繫
      ,確保身心障礙者順利適應工作,並應積極主動提供雇主僱用身心
      障礙者所需相關服務,如就業、職業訓練、職務再設計 (含就業輔
      具) 、法令等相關諮詢及協助補助款之申請等服務。
 (五) 雇主僱用身心障礙者初期補助要點作業流程圖,詳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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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經費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 僱用初期薪資補助:期間為三個月,每僱用一名身心障礙者每月補
      助第一類個案實領薪資二分之一,補助第二類個案實領薪資三分之
      二,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二) 繼續僱用薪資補助:自僱用第四個月起,每僱用一名第一類個案每
      月補助實領薪資三分之一,補助第二類個案實領薪資三分之二,最
      高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依實際工作月數核發補助,最長為六個月
      。。
 (三) 輔導費補助:輔導員協助每一名身心障礙者並獲得僱用達三個月,
      每月補助新臺幣一千元,最長為六個月。
 (四) 身心障礙者每月 (時) 薪資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每週工作時數
      應達二十小時以上。
    前項第一類個案障別如下:
 (一) 輕、中度之聽覺機能障礙、平衡機能障礙、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
      礙、肢體障礙、顏面損傷、多重障礙 (聽語障合併) 。
 (二) 輕度之視覺障礙、重要器官失去功能、頑性癲癇症者。
    第一項第二類個案障別如下:
 (一) 智能障礙、自閉症及精神障礙者、失智症、罕見疾病、染色體異常
      、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多重障礙 (不含聽、語障合併) 
      、其他障礙。
 (二) 中、重、極重度之視覺障礙、重要器官失去功能。
 (三) 重度之聽覺機能障礙、平衡機能障礙、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
      肢體障礙、顏面損傷、多重障礙 (含聽、語障合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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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雇主應備妥下列資料,向就服中心提出申請:
 (一) 雇主僱用身心障礙者初期補助要點申請表,如附表二。
 (二) 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相關許可
      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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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雇主應為身心障礙者申報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依勞
    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撥退休金至其個人退休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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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雇主應視身心障礙員工之需要,提供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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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 雇主於僱用同一身心障礙者滿三個月,檢附下列文件向就服中心申
      請補助,經審核後依規定發給補助款:
      1.僱用名冊 (如附表三) 。
      2.經費申請表及收據 (如附表四) 及薪資印領清冊 (薪資清冊、薪
        資發放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 。
      3.出勤證明。
      4.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投保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
      5.輔導費申請表及收據 (如附表五) 。
 (二) 僱用初期薪資補助撥付:雇主於連續僱用身心障礙者滿三個月起九
      十日內,檢具前款第一目至第四目相關文件向就服中心申請。
 (三) 繼續僱用薪資補助撥付:雇主自僱用身心障礙者第四個月起,每滿
      三個月起九十日內,檢具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四目相關文件向就服中
      心申請。
 (四) 輔導費補助:輔導員輔導身心障礙者獲得僱用滿三個月起九十日內
      ,檢具第一款第五目相關文件向就服中心申請。
 (五) 同一雇主申請前三款補助款者,在同一就服中心服務轄區,以補助
      六人為限。
 (六) 僱用日之起算以申報勞工保險投保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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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補助款:
 (一) 僱用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勞工。
 (二) 僱用已領取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勞動基準法規定退休金
      之勞工。
 (三) 僱用雇主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 同一雇主再僱用離職未滿一年勞工。
 (五) 雇主於申請日前二年內,有非法解僱勞工之情事。
 (六) 雇主僱用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相
      關補助或津貼。
 (七) 同一勞工之其他雇主於相同期間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相
      關補助或津貼。
 (八) 違反本要點規定。
 (九) 雇主有不實申領,經查屬實。
 (十) 雇主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之情事
      。
 (十一) 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推介就業之受託單位僱用自行推介之勞工
        。
 (十二) 庇護工場僱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
    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所稱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
    或津貼之項目,係指本要點、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多元就業
    開發方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四條所稱私立機構進用身心障礙
    者超額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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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補助款之申請,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限提出申請
      者,應於期限屆滿日起七日內,以書面申請展延,展延期限最長為
      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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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就服中心應依規定將補助款納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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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經費核發審核重點如下:
   (一) 雇主有僱用事實。
   (二)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相關規定給薪。
   (三) 依本要點規定進行補助要件之審核。
   (四) 審核時如發現雇主有不符規定情事,則不予核發;如已發給補助
        款後發現雇主有不符規定情事,應查證受僱勞工權益是否受損,
        如無,則不予追繳;惟雇主有不實請領情事,仍應依規定予以追
        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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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為瞭解本要點之執行及經費使用情形,本局或就服中心得隨時派員
      查訪稽核,接受本局補助單位應配合本局辦理查核,不得拒絕,如
      發現未依本要點執行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本局將中止補助並視情
      節追回已補助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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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如經查獲雇主有申領不實情事,就服中心得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雇
      主除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補助外,並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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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局或就服中心為查核本要點執行情形,必要時得查對相關資料,
      雇主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雇主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之情事
      ,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