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促進特定對象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4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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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結合政府及民間資
    源,以促進特定對象就業,補助辦理就業促進相關事項,提高其就業
    意願,協助其穩定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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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如下:
 (一) 婦女包括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個案、特殊境遇婦女、負擔家計婦女、
      二度就業婦女、大陸及外籍配偶。
 (二) 中高齡者 (指四十五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 。
 (三) 原住民。
 (四) 生活扶助戶 (指經社政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法之規定認定為低收入
      戶者) 。
 (五) 大專在學青年 (含應屆畢業生) 。
 (六) 弱勢青少年 (指十五歲以上未滿二十四歲,遭受遺棄、虐待、買賣
      、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及中途輟學之
      學生) 。
 (七) 更生受保護人。
 (八) 其他經本局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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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營利法人、團體 (政治團體除外) 或大專院校 (以下簡稱補助單位
    ) 為照顧其會員、社員、學員,依其設立目的、任務所辦理之事項或
    合於宗旨所服務之對象,得提出計畫向本局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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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原則如下:
    每案補助最高以申請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為原則,並不得申請資本支
    出經費,每一補助單位限提一案。但所提計畫辦理生活扶助戶及更生
    受保護人等特定對象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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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標準如下:
 (一) 婦女:每案最高補助新台幣 (以下同) 五十萬元。
 (二) 中高齡者:每案最高補助五十萬元。
 (三) 原住民:每案最高補助一百萬元。但申請經費超過五十萬元者,本
      局視需要進行訪視,再行評估補助之可行性。
 (四) 生活扶助戶:每案最高補助五十萬元。
 (五) 青少年:
      1.大專在學青年:校園徵才每場最高補助四十萬元,座談會與講座
        每場最高補助一萬五千元,其他就業促進相關活動每場最高補助
        十萬元。
      2.弱勢青少年:每案最高補助一百萬元。
 (六) 更生受保護人:每案最高補助三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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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補助程序採事前審核原則。
    申請補助單位應依年度計畫,於每年度開始二個月前至每年度開始後
    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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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補助計畫應備文件如下:
 (一) 申請表。
 (二) 申請補助計畫書。
 (三) 章程。
 (四) 立案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無則免附) 。
 (五) 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
 (六) 其他應備文件。
    前項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 計畫目標。
 (二) 主 (協) 辦單位。
 (三) 辦理時間 (或期程) 、活動地點、課程表。
 (四) 服務對象、人數。
 (五) 計畫內容及執行方式。
 (六) 預期效益。
 (七) 經費概算表 (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申請補助金
      額及備註等項) 及經費來源 (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
      請補助之項目、金額、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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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核原則如下:
 (一) 依其欲辦理區域之整體需求,該計畫應屬必要。
 (二) 依計畫內容,該計畫執行後可達到計畫之目的。
 (三) 符合申請補助項目及標準規定。
 (四) 申請補助單位所附文件應符合規定。
 (五) 本局對於申請補助案件認為有需要者,得實地勘查;審查時,得邀
      請相關業務機關派員會同,並請申請補助單位做必要說明。
 (六) 申請補助案之自籌經費包括申請單位自行編列、民間捐款、收費等
      項目,補助額度以申請補助單位所提計畫內容為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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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補助單位所提計畫有下列情形者,不予納入補助範圍:
 (一) 辦理婦女就業促進活動,所提計畫含有探討就業歧視、兩性工作平
      等法、職業訓練、勞動條件宣導議題及辦理現場徵才博覽會等項目
      。
 (二) 辦理原住民就 (創) 業議題相關計畫,含有職業訓練項目。
 (三)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有申請補助同一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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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者,所提計畫不予補助:
 (一) 非大專校院辦理大專青年校園徵才、座談會、或其他就業促進相關
      活動者。
 (二) 辦理青少年就業促進活動,所提計畫含有職業訓練計畫或提案內容
      之職業訓練比重 (含經費、期程等) 超過三分之一者。
 (三) 經補助而有未核銷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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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核定之補助案,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
      公告金額以上,受補助單位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並應受本局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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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 申請補助計畫經核定其計畫及補助金額、補助項目後,受補助單
        位於請款及核銷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本項係屬部分補助,得以領據列報,並以支出明細表辦理核銷
          ,原始支出憑證應保存十年,以備受查。
        2.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
          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同時檢附領款收據,報本局
          撥款。
   (二) 受補助單位接受補助領款,應設立專戶,計息儲存、專款專用,
        其由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
        孳息應於每年一月、七月繳回,計畫執行完成時,尚有結餘款應
        連同其他收入繳回本局辦理結案。
   (三) 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
        ,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
        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
        ,報本局核准後辦理。
   (四) 受補助單位對於計畫內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 (含講師鐘點費等) 
        ,應負責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五)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二週內檢附計畫成果報告,辦理
        結案及核銷。
   (六) 受補助單位如有委任會計師辦理財務簽證者,其審計委任書應約
        定政府審計人員得調閱其與委辦或補助計畫有關之查核工作底稿
        ,並得諮詢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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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受補助案件,本局除採書面審核外,得會同相關單位派員抽查實際
      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應配合受訪查相關事項,其查核報告列入是
      否賡續補助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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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受補助單位執行補助計畫及經費,有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或
      虛報、浮報等情事,經查有編列不實或造假者,除應繳回已補助之
      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單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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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補助依申請計畫內容,由本局依預算編列情形審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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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以供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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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受補助單位應遵行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