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 申請補助計畫經核定其計畫及補助金額、補助項目後,受補助單
位於請款及核銷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本項係屬部分補助,得以領據列報,並以支出明細表辦理核銷
,原始支出憑證應保存十年,以備受查。
2.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
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同時檢附領款收據,報本局
撥款。
(二) 受補助單位接受補助領款,應設立專戶,計息儲存、專款專用,
其由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
孳息應於每年一月、七月繳回,計畫執行完成時,尚有結餘款應
連同其他收入繳回本局辦理結案。
(三) 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
,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
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
,報本局核准後辦理。
(四) 受補助單位對於計畫內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 (含講師鐘點費等)
,應負責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五)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二週內檢附計畫成果報告,辦理
結案及核銷。
(六) 受補助單位如有委任會計師辦理財務簽證者,其審計委任書應約
定政府審計人員得調閱其與委辦或補助計畫有關之查核工作底稿
,並得諮詢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