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促進特定對象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5 年 03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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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結合政府及民間資
    源,以促進特定對象就業,補助辦理就業促進相關事項,提高其就業
    意願,協助其穩定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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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特定對象如下:
 (一) 婦女包括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個案、特殊境遇婦女、負擔家計婦女、
      二度就業婦女、大陸及外籍配偶。
 (二) 中高齡者 (指四十五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 。
 (三) 原住民。
 (四) 生活扶助戶 (指經社政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法之規定認定為低收入
      戶者) 。
 (五) 大專在學青年 (含應屆畢業生) 。
 (六) 弱勢青少年 (指十五歲以上未滿二十四歲,未升學未就業、偏遠地
      區或高危機高關懷青少年) 。
 (七) 更生受保護人。
 (八) 經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認定,失業達六個月以上之長期失業者。
 (九) 其他經本局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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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營利法人、團體 (政治團體除外) 或大專院校 (以下簡稱補助單位
    ) ,依其設立目的、任務所辦理之事項或合於宗旨所服務之對象為本
    要點所稱之特定對象者,得提出計畫向所轄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申請
    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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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原則及標準如下:
    每案補助最高以申請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為原則,最高補助五十萬元
    ,並不得申請資本支出經費,每一補助單位限提一案。但由大專校院
    提出之申請補助計畫,補助經費額度詳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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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補助程序採事前審核原則。
    申請補助單位應依年度計畫,於每年度開始二個月前至每年度開始後
    四個月內提出申請。但大專校院申請補助期間則為每年二月至十一月
    間,並於活動辦理二個月前,提具計畫書至公立就業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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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補助計畫應備文件如下:
 (一) 申請表 (如附件二) 。
 (二) 申請補助計畫書。
 (三) 章程。
 (四) 立案證書影本。
 (五)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無則免附) 。
 (六) 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 (無則免附) 。
 (七) 其他應備文件。
    前項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 計畫目標。
 (二) 主 (協) 辦單位。
 (三) 辦理時間 (或期程) 、活動地點、課程表。
 (四) 服務對象、人數。
 (五) 計畫內容及執行方式。
 (六) 預期效益。
 (七) 經費概算表 (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申請補助金
      額及備註等項) 及經費來源 (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
      請補助之項目、金額、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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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核原則如下:
 (一) 該計晝是否符合轄區整體就業促進之需求。
 (二) 依計畫內容,該計畫執行後可達到計畫之目的。
 (三) 符合申請補助項目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
      核銷應行注意事項」 (附件三) 規定。
 (四) 申請補助單位所附文件應符合規定。
 (五) 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對於申請補助案件認為有需要者,得實地勘查
      或召開審查會;審查時,得邀請相關業務單位派員會同,並請申請
      補助單位做必要說明。
 (六) 申請補助案之自籌經費包括申請單位自行編列、民間捐款、收費等
      項目,補助額度以申請補助單位所提計畫內容為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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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補助:
 (一) 辦理特定對象之職業訓練項目。
 (二) 辦理婦女就業促進活動,所提計畫含有探討兩性工作平等法及勞動
      條件宣導議題項目。
 (三)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且申請補助同一項目。
 (四) 曾有核定補助而執行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
      事者。申請補助單位應於申請表中切結證明無前項第三款規定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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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核定之補助案,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
    告金額以上,受補助單位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並應受本局或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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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 申請補助計畫經核定其計畫及補助金額、補助項目後,受補助單位
      於請款及核銷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本項係屬部分補助,得以領據列報,並以支出明細表辦理核銷,
        原始支出憑證應保存十年,以備受查。
      2.受補助經費核銷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
        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同時檢附領款收據,報所轄各公
        立就業服務中心撥款。
 (二) 受補助單位接受補助領款,應設立專戶,計息儲存、專款專用,其
      由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孳息
      應於每年一月、七月繳回,計畫執行完成時,尚有結餘款應連同其
      他收入繳回所轄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辦理結案。
 (三) 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
      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
      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送所
      轄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核准後辦理。
 (四) 受補助單位對於計畫內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 (含講師鐘點費等) ,
      應負責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五)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二週內檢附計畫成果報告,辦理結
      案及核銷。
 (六) 受補助單位如有委任會計師辦理財務簽證者,其審計委任書應約定
      政府審計人員得調閱其與委辦或補助計畫有關之查核工作底稿,並
      得諮詢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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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補助案件,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除採書面審核外,得會同相關單
      位派員抽查實際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應配合受訪查相關事項,其
      查核報告列入是否賡續補助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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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補助單位執行補助計畫及經費,有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或
      虛報、浮報等情事,經查有編列不實或造假者,除應繳回已補助之
      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單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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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補助依申請計畫內容,由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依預算編列情形審查
      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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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以供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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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受補助單位應遵行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