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經費請撥及結報程序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二週內檢附計畫成果報告,辦理結
案及核銷;十二月執行完成之計畫,至遲應於當年十二月二十日前
辦理完峻。
(二)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
定辦理,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
關實際補助金額,同時檢附領款收據、收支清單及原始憑證等,報
所轄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撥款。
(三)受補助經費於補助計畫執行完成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併同繳回所轄各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辦理結案。
(四)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
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
,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送所轄
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准後辦理。
(五)受補助單位對於計畫內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含講師鐘點費等),
應負責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六)受補助單位有委任會計師辦理財務簽證者,其審計委任書應約定政
府審計人員得調閱其與委辦或補助計畫有關之查核工作底稿,並得
諮詢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