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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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降低初次尋職及對
    原來工作不滿之失業人數,引進德國職業訓練與技職教育結合之雙軌
    制職業訓練模式,對國內青少年推動台德菁英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
    ) 。以鼓勵事業單位積極參與職業訓練,結合國內各級技職教育單位
    ,透過各職類雙軌制訓練,共同培育國內青少年為未來事業單位核心
    專業人員,促進產業結構調整與升級時,能獲得穩定人力資源,奠定
    事業單位未來強化經營體質、增加產品附加價值、提高生產力及國際
    競爭力重要因素之一,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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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 國內各事業單位。
 (二) 國內各級公、私立技職教育單位。
 (三) 參與台德菁英計畫雙軌制職業訓練之國內青少年。
 (四) 國內團體 (含招生甄選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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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補助條件或標準如下:
 (一) 事業單位具主管單位合法登記、營運健全且無欠國稅者。
 (二) 教育單位具核定補助職類項目相關學程、科系,且經評定合格或經
      教育主管單位最近評鑑為二等 (含) 以上者。
 (三) 已領有國民身份證之青少年,經本計畫招生、甄選程序錄取接受雙
      軌制訓練者 (以下簡稱訓練生) 。
 (四) 團體具主管單位合法登記、核准,經本局評定具推動雙軌制職業訓
      練能力者。
 (五) 定額獎助經核定表示績優事業單位、各級公私學校、訓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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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補助經費之範圍如下:
 (一) 定額補助事業單位參與本計畫,對訓練生施以雙軌制職業訓練相關
      費用。
 (二) 補助訓練生每學期學費二分之一以下,具特殊身份者依據教育部規
      定補助每學期學雜費及相關費用。
 (三) 補助國內團體協助或合作推動本計畫。
 (四) 本計畫推動各學程雙軌制職業訓練初期,各校開班不足訓練生人數
      之缺額學費。
 (五) 給予事業單位、各級公私立學校參與本計畫積極推動人員且表現優
      異者,訓練生在校或事業單位表現優異或有特殊事跡者,定額獎勵
      金以茲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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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 事業單位依據本計畫規定檢具合法登記證明、財務相關文件、無欠
      稅證明提出申請。
 (二) 各級公私立學校依據本計畫規定檢具相關學程、科系核定文件、評
      鑑證明提出申請。
 (三) 訓練生依據招生甄選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及報名費繳交證明提出申請
      。
 (四) 依據本局規定檢具獎勵證明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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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 本計畫依據本局核定「台德菁英計畫作業手冊」規定辦理。
 (二)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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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補助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 本局補助事業單位培訓訓練生部分經費,於每位訓練生在校學年度
      初及結束後得檢附領據申請,經本局審核通過後核撥。
 (二) 本局補助訓練生部分教育費用,及補助各級公私立學校開辦本計畫
      專班不足部分,於每學期註冊完畢開學後一個月內檢附訓練生領據
      及造冊申請訓練生及學校開班不足補助款,經本局審核通過後核撥
      。
 (三) 依據本局核定獎勵名單及額度,於規定時間內事業單位及各級學校
      檢送受獎人員、訓練生清冊,經本局核對後撥付。
 (四) 依據本局核定補助各團體協助或合作推動本計畫如其所領受之補助
      款為其經常或臨時支出之全部,應按工作進度分期編具會計報表或
      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送本局審核通過後核撥;如其所受領之補
      助款為其經常或臨時支出之一部分,團體得先按工作進度分期編具
      會計報表或收支清單,連同領據送本局審核通過後核撥。
 (五) 所受領之補助款為其經常或臨時支出之一部分,其原始憑證得留存
      各受補助者,且留存年限為期十年,本局得視情況隨時派員抽查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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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督導及考核規定如下:
 (一) 本局針對參與本計畫事業單位及各及公私立學校,結合教育主管機
      關共同督導,並每年定期考評或訪視一次,經評審有重大缺失者,
      應加強訪視導正。
 (二) 對補助協助或合作推動本計畫單位、團體,依契約或協議書規定督
      導及考核。
 (三) 對訓練生除接受在校及事業單位規定考評外,並依據台德菁計畫作
      業手冊規定提送工作報告,經學校指導老師及事業單位訓練師傅等
      相關人員評核。本局每年對訓練生進行一次以上座談會及問卷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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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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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補助單位、團體經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
    有虛報、浮報等事情,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
    對補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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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補助團體結報經費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應列明全部實支經
      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受補助團體應專帳專戶貯存,結案時尚有結餘款,及所產生利息應
      全數繳回,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按補 (捐) 助比率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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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局應於每年公告補助對象、項目、金額、申請期限等作業規範事
      項,並於網際網路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