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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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改善大專校院畢業
    生就業問題,協助國內教育成果更符合就業需求,及時養成產業所需
    適格人才,運用就業安定基金,將職訓資源導入教育體系,以彌補大
    專校院所培育人才與就業市場實際用人需求有接軌落差的情形,進而
    提升國內整體勞動力素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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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全國公私立大學及技專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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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補助條件或標準如下:
    依各公私立大學或技專校院 (教師) 之合格就業學程計畫提案,經本
    局公開評選核定補助當年度計畫部分經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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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補助經費之範圍如下:
 (一) 公私立大學或技專校院就業學程計畫部分課程規劃相關費用及輔導
      生就業輔導 (業務相關) 費用。
 (二) 公私立大學或技專校院就業學程計畫部分課程之授課、實習或參訪
      計畫所邀聘之「校外師資」鐘點費 (包含他校教師及業界師資) 。
 (三) 公私立大學或技專校院就業學程計畫之部分實習參訪所發生相關費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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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 公私立大學或技專校院以校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二) 申請計畫依公告之「計畫申請書」格式撰寫、列印、裝訂,於申請
      截止時間內依指定格式送達指定地點。
 (三) 申請計畫應同步至本計畫網站進行線上申請,並於完成後取得系統
      編號,始完成申請程序。
 (四)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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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 依據本計畫當學年度之申請作業要點規範之標準進行審查。
 (二) 依據本計畫當學年度「評選作業」規範辦理審查及其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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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補助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 各公私立大學或技專校院受核定補助部分經費計畫,依核定補助經
      費額度,分三期進行經費請撥 (含最後一次之經費結報) ,得以領
      據送本局核可後撥付。
 (二) 依本計畫「經費核銷作業手冊」規範之標準,分二次進行經費核銷
      ,並應如期編具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送本局,其原始憑證得留存各
      受補助公私立大學或技專校院,留存年限為期十年,本局得視情況
      隨時派員抽查之。
 (三) 其經費結報時,除編具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及詳列支出用途外,並
      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 (捐) 助金額,連同領據
      送本局審核通過後核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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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資訊公開方式如下:
 (一) 本作業要點將公開於本局全球資訊網站。
 (二) 各公私立大學或技專校院受核定補助部分經費計畫,其受補助事項
      、單位名稱、補助金額,本局將予以公開於本局全球資訊網站 (含
      核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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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督導及考核規定如下:
 (一) 本局針對各公私立大學或技專校院受核定補助部分經費計畫,依契
      約書規範進行督導及考核。
 (二) 本局針對各公私立大學或技專校院受核定補助部分經費計畫,採不
      定期方式查訪、問卷調查,及進行成效評鑑、研究、統計。
 (三) 課予受補助之各公私立大學或技專校院針對就業學程計畫輔導生進
      行就業情形追蹤及輔導之責。
 (四) 辦理本計畫相關座談會,以瞭解各受補助之各公私立大學或技專校
      院之執行意見,並進行輔導。
 (五) 受核定補助計畫如違反原」申請作業要點規範之申請要件,得立即
      終止契約,停止補助。
 (六) 於查訪各公私立大學或技專校院受本局核定補助就業學程計畫部分
      經費之原始憑證時,經查未符本計畫補助規定及會計憑證處理要件
      時,本局有權將該憑證逕予剔除並追繳該項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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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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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受補助之公私立大學或技專校院經查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
      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
      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其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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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受補助之公私立大學或技專校院結報經費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
      外,並專帳專戶儲存;結案時尚有結餘款及所產生利息,應全數繳
      回,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按補助比率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