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補助經費之請撥及結報方式如下:
(一)補助經費分三期撥款:
1.第一期款:本局於核定補助後,通知受補助之大專校院檢附領據
,備文向本局請款,經本局審核後撥付總補助款百分之十五。
2.第二期款:受補助之大專校院應於上學期課程加選截止日後一個
月內,檢齊各計畫參訓學生名冊、經費支出總表、經費支出明細
表、就業追蹤同意書與領據,備文向本局請款,經本局審核後撥
付總補助款百分之二十五。
3.第三期款:受補助之大專校院應於結訓後一個月內,檢齊各計畫
參訓學生名冊、經費支出總表、經費支出明細表、成果報告與領
據,備文向本局請款,經本局審核後撥付總補助款百分之六十。
(二)經本局核定之計畫,應依計畫經費明細表支用補助款,各項目經費
不得互為流用。
(三)申請第二期與第三期款時,經查參訓學生人數未達十五人者,按比
例扣減該計畫當期補助款(其比例計算方式為:【人數不足之學程
該期應撥金額/十五人】*不足人數,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計)。
(四)原始憑證留存於受補助大專校院,留存年限為期十年,本局得隨時
派員抽查。原始憑證經查未符本要點補助規定時,本局得將該憑證
逕予剔除並追繳該項經費。
(五)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結報時應列明各機關補助
之項目與金額及實際支用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