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4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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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建構民間團體與政
    府部門間促進就業之合作夥伴關係,透過民間團體研提具創意性、地
    方性及發展性之計畫,引導失業者參與民間團體工作,重建工作自信
    心,培養再就業能力,紓緩其生活壓力,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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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為政府機關、學校或民間團體 (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進用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失業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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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條件如下:
 (一) 用人工作計畫經審查通過者。
 (二) 進用人員限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失業勞工。
 (三)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定同意之方案經理人及管理人。
 (四) 符合人員留用獎勵計畫要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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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費之用途及範圍如下:
 (一) 經用人單位進用失業勞工之工資。
 (二) 行政管理費。
 (三) 訓練經費。
 (四) 符合人員留用獎勵計畫所發給之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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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人單位申請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計畫書。
 (二) 立案證明書、法人登記證書。
 (三) 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
 (四) 決議提出申請之會員 (代表) 大會、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 (含
      計畫名稱、工作項目、計畫內容、申請人數) 。
 (五) 一年度工作報告。
 (六) 本計畫涉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業務之相關合法使用、設立
      或許可等文件。
 (七) 組織結構與組織內專職、兼職及志工人員相關資料。
 (八) 申請單位最近月份加入勞工保險人員名單。
 (九) 曾執行本會永續就業工程計畫或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之申請單位,必
      須具體敘明原計畫之實際執行績效,包括計畫結束後填寫之留用名
      冊,說明留用人數、比例及輔導進入常態職場人數、比例等,並提
      供前執行計畫之完整專戶存摺影本供參。
 (十) 新申請單位提送之新計畫中須填具體量化之預期效益。
 (十一) 計畫書等資料紙本一式15份。
 (十二) 計畫書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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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用人單位備妥第五點所列文件後得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 全國性用人單位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轄區之申請案向本會提出。
 (二) 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轄區用人單位之申請案向其所轄之本局所屬公立
      就業服務中心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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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作業程序如下:
 (一) 由本局籌組審查委員會,審查委員包括專家學者、政府機關及民間
      團體代表。
 (二) 用人單位依轄區向本局所屬各區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三) 本局所屬各區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於必要時得對用人單位提供輔導協
      助以利其計畫之撰寫及申請。
 (四) 本局所屬各區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受理用人單位之提案計畫後,辦理
      文件審查並提出幕僚意見。
 (五) 審查委員會依據下列參考指標進行審查:
      1.所提計畫有創新的服務內容。
      2.所提計畫議題為市場機制不足的弱勢議題。
      3.所提計畫內容具公共利益與社會價值。
      4.所提計畫整合其他政府部門之經費。
      5.所提計畫整合其他民間資源或團體。
    本項補助依本局受理申請計畫之內容及預算編列情形審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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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請領及結報程序如下:
 (一) 經費請領:
      1.公立就業服務中心:依審查會核定通過計畫之額度,分二期按六
        個月之額度,每半年各一次向本局掣據申領用人費用暨其他費用
        。
      2.用人單位:應按月定期檢送進用失業勞工之工作津貼及其他費用
        之原始憑證或表冊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經費請領及核銷事宜
        。
 (二) 經費結報:
      1.公立就業服務中心:
      (1) 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於每年度之六月底及年度終了前,檢送經費
          支出明細表及執行成果報告表,向本會職業訓業練局辦理結報
          。
      (2) 年度結束前或轄內所有計畫均已執行完畢後二個月內,辦理餘
          款繳回。
      2.用人單位:每三個月並應檢送執行成果報告表;計畫結束後,不
        得再支用其他費用,且須於一個月內向請款單位辦理核銷結案,
        並繳回餘款。
    補助之經費為部分補助時,得以領據報列,以支出明細辦理結報者,
    原始憑證需保存十年,以備查核;如為全額補助者,須以收支清單,
    連同原始憑證辦理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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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督導機制如下:
 (一) 為使各項計畫發揮其功能,本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辦理顧問諮
      詢輔導,視各計畫用人單位實際運作狀況,適時引介適當資源,並
      提供訪視評估資料,作為計畫後續審查之參考,提昇個別計畫及方
      案整體績效。
 (二) 用人單位申請案未通過審查,但申請單位經審查委員會評定具有執
      行能力,或所經營之地方、社區具有發展潛力者,得將其納入諮詢
      輔導對象,以協助其研提可行性較佳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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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考核事項如下:
 (一)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每一個月至少實地訪查其轄區內各計畫一次。
 (二) 本局辦理不定期考核及評鑑。
 (三)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本方案之成效列為本局平時及年終考核項目
      ,本會得針對績效優良者,專案辦理敘獎及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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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用人單位提案申請補助,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 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
        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三) 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得併入原補助經費支用,
        於補助案件結案時若尚有結餘款一併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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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用人單位未依核定之計畫執行,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立即停止
      補助該計畫,如涉及進用不符資格人員及溢領、冒領工作津貼或有
      不當得利等情形經查屬實者,應追繳其補助款,並停止補助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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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用人單位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