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1 月 2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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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補助標準如下:
(一)用人費用:
      1.進用人員:依工作性質及各職務工作需求,每人每小時按本部公
        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補助,每月以工作二十小時至一百七十六小
        時為原則,依核定之工作時數計算每月補助額度,並補助其勞健
        保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用人單位有特殊原因
        需彈性調整每月工作時數,應報本部同意後辦理;本部亦得主動
        函知用人單位調整之。
      2.專案經理人補助標準除依下列規定外,並補助其勞健保費之雇主
        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1)具有碩士學位以上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如專案管理、行銷、
          研發等)工作經驗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四千八百元。
     (2)具有學士學位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如專案管理、行銷、研發
          等)工作經驗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二千元。
     (3)未具學士學位,但有特殊專長及管理能力,且曾任經理相當職
          務三年以上經驗,經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同意者,每月
          補助新臺幣三萬二千元。
      3.專案管理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二萬九千二百元,並補助其勞健保費
        之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二)其他費用:
      1.經濟型計畫: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2.社會型計畫: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五為原則。
(三)符合留用獎勵計畫規定滿六個月,每一名額補助新臺幣三萬元,之
      後依實際留用期間每滿一個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每一名額合計補
      助最長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