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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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補助標準如下:
(一)用人費用:
      1.進用人員依下列規定核定工作時數及計算每月補助額度,並補助
        其勞工保險費、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雇主負擔部
        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1)依工作性質及各職務工作需求,每人每小時按本部公告之每小
          時基本工資補助,且每月不超過月基本工資。但依本方案規定
          ,獲延用之原一百十年度進用人員,每人每小時按本部公告之
          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每月最高核給一百七十六小時。
     (2)用人單位有特殊原因需彈性調整每月工作時數,應報本部同意
          後辦理;本部亦得主動函知用人單位調整之。
      2.專案經理人補助標準除依下列規定外,並補助其勞工保險費、職
        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
        原則:
     (1)具有碩士學位以上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如專案管理、行銷、
          研發等)工作經驗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六千一百九十二元
          。
     (2)具有學士學位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如專案管理、行銷、研發
          等)工作經驗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三千二百八十元。
     (3)未具學士學位,但有特殊專長及管理能力,且曾任經理相當職
          務三年以上經驗,經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同意者,每月
          補助新臺幣三萬三千二百八十元。
      3.專案管理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零三百六十八元,並補助其勞工
        保險費、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以
        實報實銷為原則。
(二)其他費用:
      1.經濟型計畫: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2.社會型計畫: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五為原則。
(三)符合留用獎勵要點規定滿六個月,每一名額補助新臺幣三萬元,之
      後依實際留用期間每滿一個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每一名額合計補
      助最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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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經費之用途及範圍如下:
(一)用人費用:用人單位進用人員、專案經理人、專案管理人之工作津
      貼,與勞工保險費、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雇主負擔
      部分。
(二)其他費用:用人單位用於辦理人員訓練、督導、文具、通訊、行政
      業務加班費、差旅費、意外險、計畫相關活動、行銷、機具租用、
      服務費、雜支等。
(三)業務執行費:各部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本部勞動力發展署
      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辦理本方案推廣、審查、推介、計畫管理、
      考核及經費核撥核銷等相關工作所需之必要費用。
(四)符合留用獎勵要點所發給之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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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民間團體用人單位應按月檢送用人費用(派工及經費印領清冊、勞
      工保險費、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印領清冊)、職業訓
      練費用、諮詢陪伴費用及其他費用之支用單據或表冊,向本部勞動
      力發展署所屬分署辦理經費請領及核銷事宜。
      政府部門用人單位依核定計畫,掣據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申領計畫
      經費,並辦理年度結報。計畫結束後須於三個月內向本部勞動力發
      展署辦理核銷結案,並繳回餘款。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於補助案件結案時繳回,若尚有結餘款亦
      應一併繳回;另產生之其他衍生收入之處理方式,另定作業規定規
      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