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計畫之執行及結報如下:
(一)申請單位應按計畫執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
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如涉及酬勞給付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
繳。
(二)辦理期程逾二個月者,本局得視需要分期撥款補助。
(三)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二週內檢具下列各項送本局,本局經審
查認定受補助單位確定依活動計畫執行後辦理撥款:
1.領據。
2.支出分攤表。
3.經費支出明細表。
4.辦理成果報告書。
本案如為全額補助,應檢送原始憑證送本局結報;如為部分補助,
本局於必要時得請受補助單位另檢送原始憑證影本結報。
(四)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五)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如
有因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應併同繳回。
(六)受補助單位之原始憑證應保留十年,本局必要時得派員抽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