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除滯納金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其支出範圍如下:
一、勞工、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
六條及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所支領之退休金或結算剩餘金額。
二、勞工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一次移轉至年金保險之
本金及收益。
三、基金投資運用及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 (以下簡稱監理會) 稽核及績效
管理所需之經費。
四、其他有關必要之支出。
本基金收繳之滯納金,其支出範圍如下:
一、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本基金收益未達當地銀行二年定期
存款利率平均數計算之收益應由國庫補足之差額。
二、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計算之保證收益與依第八條計算收益之差額。
三、其他報請行政院核定之項目。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經費,由監理會視基金規模及運作績效編列,報
請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