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要點 (民國 94 年 07 月 1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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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促進失業者就業,
    以補助方式結合民間訓練資源,提供職業訓練,增進工作技能,特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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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為失、待業者及預防失業之轉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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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費補助之用途如下:
 (一) 失業者、原住民、婦女、中高齡者、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轉業或
      待業勞工之就業訓練。
 (二) 即將關廠歇業企業、經營困難欲轉型之企業或因應企業變革需要,
      預防在職勞工失業之轉業訓練。
 (三) 其他有助於促進失業者就業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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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本要點補助對象辦理訓練所需鐘點費、學雜費、材料費或其他因
    訓練直接產生之費用為限,申請補助之額度、期限及基準另行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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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費使用範圍及限制:
 (一)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經費項目及額度。
 (二) 本計畫為就業導向型職業訓練,所送計畫如屬基礎教育、語文、體
      育活動、藝術、民俗、休閒及有爭議之訓練 (如涉及醫療行為,違
      反善良風俗習慣) ,或課程與就業目標直接關聯性不顯著之訓練學
      習活動,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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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 申請補助案件依本局或局屬職訓中心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本局或
      局屬職訓中心視預算額度,依申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申請補助
      項目及基準規定核算補助經費。
 (二) 申請補助時,應檢附下列資料文件 (以A4格式製作) :
      1.計畫書中應包含訓練計畫書、學科、術科及實習課程時間配當進
        度預定表、師資名冊、訓練經費明細表。
      2.招訓對象、來源、選訓方式及錄取訓練原則等說明。
      3.促進就業效益分析說明:含輔導就業具體措施及預估就業率。
      4.設立登記證書影本及組織章程影本。
      5.因審查需要,得要求申辦單位提送其他相關資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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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 由本局或局屬職訓中心依據所規範之補助原則及優先順序、是否符
      合當前人力資源政策需要及當年度預算情形等相關因素審核補助。
 (二) 本局或局屬職訓中心得視實際需要,成立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
      ,辦理審核作業。
 (三) 審查時得邀請計畫主持人或申請補助單位代表出席說明,或安排審
      查小組進行實地訪查評估,申請補助單位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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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 經核定補助之計畫,應檢據向本局或局屬職訓中心辦理經費申請。
 (二) 補助款為其受補助班次經常或臨時支出之全部者,應如期編具會計
      報告或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送由本局或局屬職訓中心核轉審
      計機關審核;如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徵得審計機關之同意,得
      免送有關憑證。
 (三) 補助款為其受補助班次經常或臨時支出之一部分者,得先憑領據列
      報,並應將原始憑證保留存放至少十年,審計機關、本局或局屬職
      訓中心於必要時,得派員抽查之。
 (四) 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應檢送計畫執行情形報告,並應
      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 (捐) 助金額。如有補助經
      費產生之結餘款、利息或其他收入,應全數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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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督導及考核:
 (一) 為瞭解辦理訓練之實際情形,以維持訓練品質,本局或局屬職訓中
      心得派員逕行查訪承辦訓練單位實施授課情形。
 (二) 承辦訓練單位對所辦理之各訓練班次結訓後,應進行就業輔導成果
      追蹤,並依規定檢送學員就業成果相關資料。
 (三) 本局或局屬職訓中心如發現承辦訓練單位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
      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訓練經費外,得
      依情節輕重對承辦訓練單位停止申請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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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