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監督與考核: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
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三)受補助之單位有第一款情形向勞動部以外之機關提出申請補(捐)
助金額合計超過本署核定補助額度,本署不另予補助;向其他機關
申請補(捐)助金額合計未超過本署核定補助額度者,本署僅就差
額部分予以補助。
(四)受補助之單位經查明有未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或有虛報
、浮報等情事,本署得按原核定補助經費比例縮減補助或就已補助
之經費全部或部分予以追繳。
受補助之單位有前項情形或未依第一款規定於申請時列明各補(捐)
助項目及金額者,列為本署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本署得派員實地訪查受補(捐)助單位辦理活動之執行情形,並加以
稽核、考評(實地訪查紀錄表如附件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