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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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工保險局為審查本國籍家庭幫傭、褓姆參加勞工保險 (以下簡稱本
    保險) 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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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僱於由雇主提供工作場所照顧同一雇主之嬰兒或單一嬰兒之褓姆或
    受僱於同一雇主從事家事服務、病患家事服務之家庭幫傭,其雇主願
    為其申報加保者,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之規定,以雇主 (自然
    人) 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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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雇主以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但已合法結婚者為限,夫妻、直系血
    親尊 (卑) 親屬、二等親內之親屬、公婆與媳婦、岳父母與女婿不得
    互為雇主申報加保。雇主為外國人時比照本國籍雇主加保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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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僱勞工參加本保險後,非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不得中途退保,惟
    僱傭關係消滅時,雇主應於受僱勞工離職之當日申報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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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僱勞工之投保薪資,應按其月薪資總額,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
    分級表」規定等級之金額申報。其保險費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
    一款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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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保申請手續比照勞工保險條例自願投保單位申請手續之規定,並應
    分別檢附雇主、受僱勞工國民身分證 (正、背面) 影本及僱傭證明各
    一份。僱傭證明內容應包括僱傭日期、從事工作性質、每月薪資,經
    勞雇雙方簽名蓋章,且經雇主住所所在地之村里長簽署見證,其格式
    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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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雇主同時僱用多數幫傭或褓姆擔任相同或不相同性質之工作欲申報加
    保時,應將所僱勞工全部申報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並應分別檢
    具僱傭證明及受僱勞工國民身分證 (正、背面) 影本。其工作性質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布之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分業標準表所訂有關「
    家事服務業」、「病患家事服務業」、「褓姆業」列舉之各種職業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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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悉依照勞工保險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暨有關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