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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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雇主同時僱用多數幫傭或褓姆擔任相同或不相同性質之工作欲申報加
    保時,應將所僱勞工全部申報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並應分別檢
    具僱傭證明及受僱勞工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其工作性質以
    行政院主計處所定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中「家事服務業」所列舉
    家庭僱用之僱工、洗衣工、管家、保母、家教、私人秘書、司機、園
    丁、護衛等家事人員服務活動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