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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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審查本國籍家庭幫傭、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參
    加勞工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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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僱於由雇主提供工作場所照顧同一雇主之嬰兒或單一嬰兒之居家式
    托育服務提供者或受僱於同一雇主從事家事服務、病患家事服務之家
    庭幫傭,其雇主願為其申報加保者,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之規
    定,以雇主(自然人)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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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保申請手續比照勞工保險條例自願投保單位申請手續之規定,並應
    分別檢附雇主、受僱勞工國民身分證 (正、背面) 影本及僱傭證明各
    一份。僱傭證明內容應包括僱傭日期、從事工作性質、每月薪資,經
    勞雇雙方簽名蓋章,且經雇主住所所在地之村里長簽署見證,其格式
    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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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雇主同時僱用多數幫傭或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擔任相同或不相同性
    質之工作欲申報加保時,應將所僱勞工全部申報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
    險人,並應分別檢具僱傭證明及受僱勞工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
    本。其工作性質以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定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中「
    家事服務業」所列舉家庭僱用之僱工、洗衣工、管家、保母、家教、
    私人秘書、司機、園丁、護衛等家事人員服務活動為限。